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1]旅客购买电子客票,付款后应向出票单位索取《行程单》。
    中文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外文名: 别名: 发行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概念: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注意事项

旅客在购买电子客票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旅客购买电子客票,付款后应向出票单位索取《行程单》;

《行程单》为一票一单,遗失不补;

《行程单》不能任意涂改,旅客应核对《行程单》上的姓名、证件号码等所列项目

《行程单》不作为登机凭证,但发生变更时旅客须出示《行程单》原件;退票时旅客必须凭《行程单》原件向原售票部门提出申请

旅客购买定期客票后未领取《行程单》,一又有需要,可以在客票全部航段使用后7天以内,向原出票单位申请领取。逾期则因民航系统限制,航空公司不负责提供。

旅客购买不定期客票后未领取《行程单》,客票又未使用的,《行程单》在一年有效期内都可以打印一次。

未满两周岁的婴儿电子客票暂不办理;

所需证件

旅客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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