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产权法律法规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1]
    中文名:房屋所有权 外文名:The ownership of the house 发布单位: 依据:《民法通则》 基本内容: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具体分类: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内容简介: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解释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形式

①国家房屋所有权,又称为公房所有权,即国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

②法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主要指非国有单位的法人通过投资、购买或自建房屋而形成的房屋所有权;

③自然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一方面由房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由各国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制度所决定。我国房屋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房屋所有权的类型

对房屋所有权加以分类,明确不同类别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便于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和对房屋的管理。房屋所有权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

2、从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是否充分来分,可将房屋所有权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部分所有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房屋部分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后文将对之作专门介绍。

3、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类:

(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制度

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等。但我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房屋所有权具有历史性、私益性,所以房产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并且房屋所有权制度又与债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联系,有的问题(如所有权登记、共有等)则很容易与物权法总则和所有权中其他原理重复;另外,很多房屋所有权纠纷经常还要重点从财产分割、继承、婚姻等领域法律法规中寻求答案,有只是根据政策处理这些事情。相比土地所有权,它自身并无明显特性。所以,我国《物权法》没有专门作出规定。

购房者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形式上,购房者取得的房产权证即为其所有权证明。这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要求是相一致的。

所以下列两种情形法律效力不同:

(l)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甚至入住,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仍在转让方手里;因此,购房者在此种情形下应与开发商及时联系,协商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事宜,及时取得所有权。遇到拖延或明显违约不办理的,应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已取得产权证的,即使双方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买方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如何确认本案房屋所有权归属

案情:

河南省洛阳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村民李清堂、杜秋娥有老宅一所,房屋五间。1992年11月20日原洛阳郊区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原告有五个女儿,长女李群香于1991年底与李占方再婚后招为上门女婿,中间三个女儿外嫁他村;小女儿李凤仙结婚前后一直随父母生活,招钱春林为上门女婿。李群香前婚之女李延伟自幼随两原告生活。

1994年底,李群香以父母、姐妹、妹夫、外甥、女儿等共10口人在老宅居住不下为由向村组及乡申请宅基地。1999年1月1日两被告及李凤仙夫妇在本族邻人李群治、黄长明、李温莹、李满堂、吉国欣等参加下,达成由两被告及李凤仙夫妇负责承担两原告的生养死葬“契约”一份,同时约定老宅房产所有权归李清堂,由李群香一家居住,李凤仙一家住新家,两家均留一间房让两老轮居。2000年4月李凤仙通过村、组、乡政府的批准,取得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并建新房居住。两原告带李延伟随李凤仙生活。

2000年12月两被告经原告同意将老宅旧房五间拆除,用老房物科及两被告投资新建二层楼房。2003年2月原告杜秋娥到李群香家说赡养问题,与被告另一个女儿李燕丽发生争执,李燕丽把饭泼到杜秋娥身上。当晚7时许杜秋娥、李凤仙托人到李群香家了解情由,8时许,两原告与李凤仙夫妇、李延伟夫归到被告家说事,李延伟与李燕丽发生争吵,继而两被告与李延伟丈夫、李凤仙丈夫相互撕打,后两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于2003年5月23日调解结案。2003年6月20日两原告以两被告不赡养,暮年被被告撵出自己住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搬出原告住宅。两被告又于2003年7月22日反诉两原告及第三人李凤仙恶意串通擅自处分其宅基地行为无效。

审判: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对老宅新建二层楼的所有权问题。原、被告系父母与女儿、女婿的关系,1999年1月被告又与第三人李凤仙夫妇达成共同赡养原告的契约,并商定新宅由李凤仙居住,老宅房屋由被告李群香夫妇居住,但所有权归原告李清堂,虽两原告未在协议上签字,但从之后原告同意被告将老宅房屋拆除重建的行为,证明两原告是同意该协议内容的,即两原告和第三人认同了两被告是其家庭共同成员。

双方共同拆旧房,并将旧房材料用做建新房的一部分材料,同时被告又投入了资金,新建成现在了的二层楼房,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合资共建房,户主李清堂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已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该新建二层楼房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以,原告所诉被告侵权,要求被告搬出该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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