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cif

成本費加保險費加運費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有為買方辦理,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應按CIF價加成10%。[1]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别,則賣方隻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别,如買方要求加保戰争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币投保。
    中文名: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外文名: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别名:cif 英文名: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表達式:CIF 應用學科:對外貿易

賣方義務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許可證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将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适合内河運輸的船隻)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并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确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别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争、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并應采用合同貨币。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裝運港将貨物交至船上。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内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内,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并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查對、包裝、标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适當标記。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産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買方義務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許可證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内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通知賣方。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内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内,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并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客戶信息系統(CIF)

企業信息工廠(Company information factory)總體架構

CIF的定位

CIF首先是一個支持銀行生産的應用系統,支持通過聯機和批量方式将客戶信息放入CIF中,更改客戶信息,獲取客戶信息。支持聯機業務的穩定運行具有最高的優先級,同時為分析提供基礎數據。CIF的最終目标,是實現全行各項應用中所有的客戶,包括個人客戶和機構(企業、單位)客戶,外部客戶和内部客戶(員工、分支機構)的單一視圖。

基本客戶信息的組織

相對于銀行來說,每一個客戶都是一個當事人(Party)。基本客戶信息就是圍繞着Party組織的,包括客戶的單屬性信息、多屬性信息和關系信息。其中單屬性信息是每一個客戶有且僅能有一個的信息。多屬性信息分為兩個小類,一個小類是至少一個,多者不限;另一個小類是從0個到多個都允許。關系信息則是從0個到多個,并以屬性信息為基礎。

2.1 客戶的單屬性信息

單屬性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和分類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對于每一個客戶有且僅有一個;附加信息則用于說明客戶在某一方面的分類屬性,如果該客戶沒有這個方面的分類屬性,則是不存在該信息。單屬性信息有兩類情況,一類是需要輸入的字符或者數字,一類是從現有的編碼中選擇一個數據填入。

2.1.1 客戶的内部标識

在CIF内部,客戶是通過客戶ID來唯一标識,每一個客戶都有一個唯一的客戶ID。客戶ID的組成由農業銀行企業标準Q/ABC 5-2003《客戶編碼規範》規定,為16位的數字:

第1~2位:機構個人分類标記,16為個人,66為機構;

第3~4位:Q/ABC 5-2003規定的數據中心省市代碼;

第5~13位:同類同省市客戶的順序号;

第14~15位:符合GB/T 17710-1999《數據處理 校驗碼系統》的校驗位,保證為數字;

第16位:客戶ID尾碼,亦稱為吉祥位,從規定的數字集(默認為6、8、9)中随機産生。

2.1.2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客戶的根本信息,隻要有一個客戶,就必有相應的單屬性信息。考慮到機構和個人的差異很大,所以機構和個人的基本信息分開進行描述。

2.1.2.1 機構

 客戶ID

 中文全稱

 中文簡稱

 中文第二簡稱

 機構英文全稱

 機構英文簡稱

 機構第二英文簡稱

 注冊日期

 員工人

 經營或業務範圍

 Web地址

 負責人證件識别标識種類碼、證件号碼、姓名,這是一個特殊的信息,對于能夠正式确認的機構客戶的負責人,可以通過關系信息來描述,這樣可以得到更加準确、全面和動态維護的客戶的負責人的信息;但是對于不能驗證的情況,則記錄在此處

 聯系人證件識别标識種類碼、證件号碼、姓名,這是一個特殊的信息,對于能夠正式确認的機構客戶的聯系人,可以通過關系信息來描述,這樣可以得到更加準确、全面和動态維護的客戶的聯系人的信息;但是對于不能驗證的情況,則記錄在此處

 基本賬戶開戶行、帳号

 農行賬戶開戶行、行号、帳号

 其他聯系方式1

 其他聯系方式2

 其他聯系方式3

 組織機構類型(編碼)

 注冊國家(編碼)

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編碼)

 經濟類型(編碼)

 行政級别(編碼)

 注冊地清算中心(編碼)

 産業分類(編碼)

 準貸記卡單位性質(編碼)

2.1.2.2 個人

 客戶ID

 中文姓名

 拼音姓名

 英文姓名

 職位

 出生日期

 收入&人口

 住房

 建立時間

 性别(編碼)

 國籍(編碼)

 居住國(編碼)

 語言(編碼)

 民族(編碼)

 婚姻狀态(編碼)

 教育程度(編碼)

 行政級别(編碼)

技術職稱(編碼)

 職業(編碼)

 工作單位,這是一個特殊的信息,對于能夠正式确認的客戶的工作單位,可以通過關系信息來描述,這樣可以得到更加準确、全面和動态維護的客戶的工作單位的信息;但是對于不能驗證的情況,則采用字符串的方式進行記錄。

2.1.3 分類附加信息

2.1.3.1 個人貴賓客戶附加信息

貴賓客戶的附加信息是可選的單屬性信息,僅在客戶為貴賓客戶時存在,包括:

VIP級别

 尊稱

 愛好

 忌諱

 汽車牌照,目前僅僅考慮其常用汽車的情況

 歡迎文字

2.1.3.2 農行員工附加信息

農行員工的附加信息是可選的單屬性信息,僅在客戶為農行員工時存在,包括:

 ABIS櫃員

 工作證号

 安全信息

 員工級别

 稱謂

 工作部門

 工作崗位

 負責業務

 Notes号

2.1.3.3 機構工商企業附加信息

工商企業附加信息是工商企業類客戶的附加信息,包括:

 企業規模(編碼)

 上市國家(編碼)

 股票号碼

 信用等級

 注冊資金

2.1.3.4 農行機構附加信息

模型考慮了農行内部機構的特性,将農行機構标識并添加必要的附加信息,包括:

 農行機構代碼

 所屬省行代碼

 ABIS行部号

 聯系人Notes

以上的信息,将随着對于客戶的需要掌握的信息的不斷了解,進一步的擴充。

2.2 多屬性信息

多屬性信息有很多對于機構和個人客戶存在着相當程度上的共性,因此,以下将一并描述,對于僅僅适應機構或者個人客戶使用的信息,将加以說明。

2.2.1 識别标識類信息

識别标識類的信息是可以憑此定位客戶的信息,一個客戶可有多個識别标識,但是一個識别标識僅能夠屬于一個客戶。

2.2.1.1 證件類識别标識

證件類識别标識就是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政令認可的可以唯一确定客戶身份的标識,機構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和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是國内最為常見的證件類識别标識。證件類識别标識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 客戶ID

 證件類型

 證件号碼

 證件有效期

其中證件類型采用一種可以擴展的編碼。對于現實世界中存在的重複号碼但确實是不同人員的證件号碼,采用不同的證件類型來描述。

2.2.1.2 帳戶類識别标識

帳戶類識别标識是農業銀行提供給客戶用以标識可以動帳的金融産品的标識,可以是卡号、憑證号,也可以是帳号。一個帳戶标識隻能屬于一個客戶,即具有唯一定位客戶的功能。帳戶類識别标識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 客戶ID

 帳戶類型

 帳号标識

 子帳号

 起訖時間

2.2.1.3 非證件非帳戶類識别标識

非證件非帳戶類識别标識簡稱非證非帳識别标識,是農業銀行或者其他有權機構提供給客戶的,可以唯一定位客戶的标識,例如網銀的客戶号,電話銀行客戶号,供電部門編排的供電号碼等等。非證非帳類識别标識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 客戶ID

 标識類型

 标識号碼

 标識有效期

2.2.2 客戶聯系類信息

客戶聯系類信息的特點,是對于大多數客戶來說,可能隻有常規的幾個,但是對于部分客戶,可能有多個,而且每一個有其特定的用途。

2.2.2.1 地址

地址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 客戶ID

 地址序号

 地址屬性

 所在國家

 行政區劃

 門牌地址

 郵政編碼

 郵政地址

其中地址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規的地址的,機構客戶和個人客戶不同。

機構客戶的常用地址與地址序号的對應關系如下:

地址内部編号 對應地址 使用說明

1 機構公務第一地址 機構總部的所在地地址

2 機構公務第二地址 機構總部的替換地址;例如,兩個辦公大院或者大廈;多個大門的,在不同的街道上開的大門

3 機構公務第三地址 機構總部的替換地址;

4~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僅在以上地址不能滿足要求時使用

個人客戶的常用地址與地址序号的對應關系如下:

内部編号 對應地址 使用說明

1 個人住宅第一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主要居住地

2 個人住宅第二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第二經常居住地

3 個人住宅第三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第三經常居住地

4 個人辦公第一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主要辦公地

5 個人辦公第二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第二經常辦公地

6 個人辦公第三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第三經常辦公地

7 個人第一其它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第一其它地址

8 個人第二其它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第二其它地址

9 個人第三其它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第三其它地址

10 個人第四其它地址 客戶自己提供的第四其它地址

11~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僅在以上地址不能滿足要求時使用

其中地址的屬性則是用來描述地址的特點的,含義如下:

代 碼 說 明

61 機構注冊暨公務

62 僅機構注冊

63 僅機構公務

11 個人證件暨住宅

12 僅個人證件

13 僅個人住宅

14 個人辦公

98 其它

9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當傳遞的數據中特定号碼常用地址與屬性描述的性質不一緻時,應按照特定号碼描述優先的原則确認。

地址的所在國家按照企業标準Q/ABC 12-2003《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的規定執行,該企業标準實際上是對國家标準GB/T 2659-2000《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的适應性擴充。

地址的行政區劃按照企業标準Q/ABC 14-2003《行政區劃代碼的規定執行》,該企業标準實際上是對國家标準GB/T 2260-200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适應性擴充。

門牌地址指的是類似“豐台北路123号”的地址,而郵政地址指的是類似“北京市8788信箱”的地址。

2.2.2.2 固定電話

固定電話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 客戶ID

 電話序号

 電話屬性

 國際區号

 國内區号

 電話号碼

 分機号碼

其中固定電話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規的固定電話的,機構客戶和個人客戶不同。

機構客戶的常用電話與電話序号的對應關系如下:

内部編号 對應固話号碼 使用說明

1 機構公務第一固定電話

2 機構公務第二固定電話

3 機構公務第三固定電話

4 機構公務第一傳真電話

5 機構公務第二傳真電話

6 機構公務小靈通

7~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僅在以上電話不能滿足要求時使用

個人客戶的常用電話與電話序号的對應關系如下:

内部編号 對應地址 使用說明

1 個人住宅第一固定電話

2 個人住宅第二固定電話

3 個人住宅第一傳真電話

4 個人住宅第二傳真電話

5 個人辦公第一固定電話

6 個人辦公第二固定電話

7 個人辦公第一傳真電話

8 個人辦公第二傳真電話

9 個人小靈通

10~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僅在以上電話号碼不能滿足要求時使用

其中固定電話的屬性則是用來描述固定電話的特點的,分為5個方面。

a) 電話放置地點屬性

代 碼 說 明

1 機構

2 個人公務

3 個人家庭

4 無線市話(小靈通)

8 其它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b) 電話處理傳真屬性

代 碼 說 明

0 無傳真

1 手動傳真

2 自動傳真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c) 分機的繼續撥号屬性

代 碼 說 明

0 無分機或分機不能繼續自動撥号

1 分機自動撥号的等待時間為1秒

2 分機自動撥号的等待時間為2秒

3 分機自動撥号的等待時間為3秒

4 分機自動撥号的等待時間為4秒

5 分機自動撥号的等待時間為5秒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d) 錄音處理屬性

代 碼 說 明

0 不能錄音

1 能夠錄音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e) 短信處理屬性

代 碼 說 明

0 不支持短信

1 支持短信

2 支持彩信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當傳遞的數據中特定電話序号的固定電話與屬性描述的性質不一緻時,應按照特定電話序号描述優先的原則确認。

2.2.2.3 手機

手機在國内不用長途電話區号,故單獨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 客戶ID

 手機序号

 國際區号

 手機号碼

其中手機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規的手機号碼的,機構客戶和個人客戶不同。

機構客戶的常用手機與手機序号的對應關系如下:

内部編号 對應移動或智能業務電話号碼 使用說明

1 機構公務第一移動電話

2 機構公務第二移動電話

3 機構公務第一主被叫分攤付費電話

4 機構公務第一國内虛拟專用網電話

5 機構公務第一國際虛拟專用網電話

6 機構公務第一全國被叫集中付費電話

7 機構公務第一省内被叫集中付費電話

8~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個人客戶的的常用手機與手機序号的對應關系如下:

内部編号 對應地址 使用說明

1 個人第一移動電話

2 個人第二移動電話

3 個人第三移動電話

4 第一通用個人通信智能業務電話

5 個人第一主被叫分攤付費電話

6 個人第一國内虛拟專用網電話

7 個人第一國際虛拟專用網電話

8~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2.2.2.4 E-Mail

E-Mail是目前越來越普及的聯系方式,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 客戶ID

 EMail序号

 EMail

其中EMail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規的EMail号碼的。

2.2.2.5 尋呼機

盡管随着手機的普及,使用尋呼機的人越來越少,但目前還是存在着一定的客戶群,故也應算作常用的聯系方式,其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 客戶ID

 呼機序号

 國内區号

 呼機台号

 尋呼機号

其中尋呼機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規的尋呼機号碼的,機構客戶和個人客戶不同。

2.3 關系信息

關系信息分為三個大類。

2.3.1 賬戶轉帳關系

帳戶轉帳關系描述了一個客戶所屬的一個賬戶與另一個客戶所屬的一個賬戶之間的關系,即兩個賬戶之間的關系,這兩個賬戶可以屬于同一個客戶;當然,由于同一客戶的每一個賬戶都已經通過帳戶類識别标識描述了,所以這種使用方法僅在對于一個客戶的各個賬戶之間相互轉賬要進行限制時才需要使用。

賬戶轉帳關系通過如下的方式來描述:

 轉出方客戶ID

 轉出方帳戶類型

 轉出方帳号

 轉出方子帳号

 轉入方客戶ID

 轉入方帳戶類型

 轉入方帳号

 轉入方子帳号

 轉帳限額

 起訖時間

賬戶轉帳關系是在客戶的帳戶類識别标識的基礎上建立的,如果一個需要轉帳的帳戶識别标識沒有歸戶到相應客戶,即不是客戶的帳戶類識别标識時,是不能夠建立賬戶轉帳關系的。

帳戶轉帳關系是單向的關系,如果需要建立雙向的關系,需要建立兩條。

2.3.2 賬戶授權關系

賬戶授權關系描述了一個客戶和另一個客戶所屬的一個賬戶之間的關系,同時也隐含描述了一個客戶的全部賬戶與另一個客戶的一個賬戶之間的關系,被授權人和授權人可以是一個客戶,如何使用由業務決定。。

賬戶授權關系通過如下的方式來描述:

 被授權方客戶ID

 授權方客戶ID

 授權方帳戶類型

 授權方帳号

 授權方子帳号

 授權上限和操作碼

 授權限額

 起訖時間

賬戶授權關系中的授權方帳戶識别也是在客戶的帳戶類識别标識的基礎上建立的,如果一個需要授權的帳戶識别标識沒有歸戶到相應客戶,即不是客戶的帳戶類識别标識時,是不能夠建立賬戶授權關系的。

賬戶授權關系的授權方式,是通過授權編碼來實現的,一種授權編碼方法是最後一位有序,且上一級的權限隐含下一級的權限。上限碼是能夠授權的最高權限,操作碼是操作時可以實際執行的權限,對于機構客戶設立有管理員和操作員的情況,可以采用這種機制,在銀行申請管理員能夠授權的最大權限,在實際操作時,由管理員授權給操作員實際執行的權限。

帳戶授權關系是單向的關系,如果需要建立雙向的關系,需要建立兩條。

2.3.3 客戶關系

客戶關系描述了一個客戶和另一個客戶之間的關系,同時也隐含描述了一個客戶的全部賬戶與另一個客戶的全部賬戶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多賬戶與多賬戶之間的關系。

客戶關系通過如下的方式來描述:

 甲方客戶ID

 乙方客戶ID

 關系碼

 起訖時間

客戶關系是單向的關系,但是實際上隐含雙向的關系,例如一個個人甲是另一個個人乙的保證擔保人,隐含着乙是甲的被擔保人;如果客戶A是客戶B的财産共有人,則客戶B也必然是客戶A的财産共有人。

客戶之間的關系是用編碼來描述的,而這個編碼隻要在全國的範圍内保持一緻,是可以動态的增加的,并由業務系統進行解釋。如果一個編碼不再使用了,也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不然,将沒有辦法對于曆史的數據進行查詢以及分析。

另外,由于農業銀行内部的機構和個人客戶已經在客戶描述中進行了描述,所以在農業銀行内部的,也建立了這樣的關系。

3CIF的系統架構

3.1 CIF架構布局的原則

CIF是一個數據源性質的系統,與處理帳務類的系統相比,其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處理的數據以外部數據為主,對于這些數據,我們難以在其發生和改變的時候及時獲悉,但是一旦這些數據進入系統,就要求這些數據盡量地準确與一緻。CIF的技術模型的各種模式,是力圖實現數據在邏輯上一緻,在物理上采用集中分布式,即在物理上可以集中、也可以分布。從目前的實施情況看,在現有的技術、環境和資源的情況下,做到全實時的邏輯集中、物理分布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對于聯機的應用,采用邏輯集中、物理集中的方式,即基本客戶信息僅僅在CIF-C中存放,為局部應用和地域性應用擴展的客戶信息,僅僅在CIF-S中存放;對于分析、OA以及對于實時性要求不高但消耗資源類的應用,繼續探讨和研究在工具的支撐下,通過數據同步實現邏輯集中、物理分布的可行性。

3.2 通用架構

系統調整後的基本框架如下圖所示。

CIF-C(此處C為Core的縮寫,指核心)建立在S/390中,是CIF@390的主要組成部分,其中存儲全部的基本客戶信息,而且在其中存儲的信息将不在其他的地方再存儲。CIF@390本身綁定有兩個專用的CIF-S(此處S為Subjext的縮寫,指專題,下同),一個處理櫃面訪問,由CI子系統中增加的部分交易構成;一個接受390中的應用通過CICS交易的訪問。因此,CIF@390将包括有CIF-C和CIF-S兩個部分組成。

CIF-S為應用或者地域性相關的專題CIF,其中存儲該應用或者地域擴展的信息。其中擴展信息與基本信息的一緻性,通過應用邏輯保證。CIF-S按照直接存取型運作,可以作為CIF的接入點,為應用提供全部的客戶信息;如果應用認為必要,也可以通過訪問與CIF-C綁定的CIF-S而訪問CIF-C。

3.3 調整後的為網上銀行服務的架構

系統調整後為網上銀行服務的架構分為遠期架構和當前架構。為網上銀行服務的遠期架構就是CIF調整後的通用架構;而為網上銀行服務的當前架構如下:

在CIF@390中,為了避免風險,是不允許手工錄入賬戶類識别标識的,但是由于網銀是渠道,所以隻能通過手工錄入賬戶來建立客戶和賬戶的關系,因此,目前PDS和網銀的需求本身是存在差異的。另外,由于CICS的Start機制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導緻了同步工作不穩定,再加上在将廣東的客戶信息移植到RS/6000的CIF-C時,已經發現Sybase 12.5對于這樣的數據量的處理比較吃力,所以在上面的架構中,RS/6000上的原CIF-C是不與CIF@390進行任何通信的,即網銀的客戶信息仍單獨運行。

3.4 調整後的未上收行應用CIF的架構

對于未上收行,采用如下的架構工作,當進行數據上收的時候,一并将其CIF并入CIF-C中。

由于未上收行中記錄的客戶可能也在其它的已上收行開戶,即其客戶信息已經在CIF@390中了,将來在移植時,凡是在CIF@390中已經分配了客戶ID的,均以CIF@390中的客戶ID為準。

4CIF的接口

CIF的接口按照接入點的不同而異。通過CIF@390接入的,接口均為字符串格式,詳細的文檔請參照《CIF紅皮書 0002 核心客戶信息系統(CIF@390)接口指南》;通過CIF-S(不包括在CIF@390上綁定的兩個CIF-S)接入的,接口為XML格式,詳細地報文結構請參見《CIF紅皮書 0003 專題客戶信息系統(CIF-S)接口概要-基本元素定義和信息結構》。

5CIF的擴展

5.1 擴展客戶信息的組織

對于CIF的擴展首先是對于客戶信息組織的擴展,原則如下:

5.1.1 單屬性信息的全局擴展

若需要擴展單屬性信息,可以通過将擴展的信息增加到當前的類中或者建立新的分類來實現。

5.1.2 多屬性信息的全局擴展

若需要擴展多屬性信息,可以增加新的類别來實現。

5.1.3 關系信息的全局擴展

關系信息的擴展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上述的關系信息符合要求,但是需要增加關系的新的屬性,例如客戶關系信息本意是描述客戶對客戶的關系,如果考慮使用一個客戶的全部帳戶對于另一個客戶的全部帳戶的關系,還要考慮每次動帳的限額、每日動帳的限額、每月動帳的限額等等,就要通過附加信息的方式進行擴展。二是上述的關系不符合要求,例如要建立農業銀行的客戶經理和工商企業客戶的關系,但是如果不是農業銀行的客戶經理不能建立這種關系,不是工商企業也不能建立這種關系,則除了增加專用的關系編碼外,通過建立農行員工信息和工商企業信息的關系來建立新的一種客戶關系,是一種可能的擴展方法。

價格計算

CIF美元總價=(FOB美元單價x數量+總運費及其它雜費)/[1-(1+投保加成率)x]

備注1: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x人民币含稅價}/彙率

公式解析:

FOB=(人民币含稅價-退稅收入)/彙率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币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币含稅價-{人民币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彙率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人民币含稅價}/彙率

這個程序算出來的隻是一個成本價,也就是隻考慮了産品的價值,沒有考慮工廠到港口的運費、港口雜費、交易費用等其他費用;如果您是外貿企業,本程序也沒有考慮利潤。

備注2:

如果将保加成率和保險費率框中填“0”,則得到的是CFR總價。

備注3:總運費及其它雜費

您可以将運費及其它不能退稅的費用全算裡面這一項中,如利潤等,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換算成美元(關于換算的彙率,請訪問中國工商銀行人民币即期外彙牌價;如果你想大概了解其它國家貨币的外彙牌價備注4:

關于投保加成率及保險費率

投保加成,一般情況下取10%。關于保險費率,您可以和保險公司或貨代聯系,根據所到地區及險種不同有一定的區别。

FOB價格計算器CIF價格計算器

FOB、CFR和CIF換算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FOB價+國外運費

2.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價-國外運費

4.CIF價=CFR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5.CIF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6.CFR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CIF與CIP的區别

CIP與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别,主要表現在:CIF适用于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并且辦理水上,支付保險費。而CIP術語則适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CIF與FOB的區别

區别

FOB(freeonboard):

即裝運港船上交貨(但在與北美國家交易的時候,應在FOB後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貨)因此,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将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即可。之後的運費和保險費與賣方無關。

CFR(costandfreight以前叫C&F,《90通則》改為CFR):

成本加運費,是賣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并承擔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裝運期内裝船,通知買方、提交相關單據并負責清關後完成交貨義務,不負責辦理保險。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保險加運費,顧名思義就是比CFR條款多了保險費用.即賣方都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正常的運輸費用,在CIF術語中賣方更要負責辦理貨物保險,支付相應保險費。

兩者的相同點

1)這些條款的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運輸方式。

2)即使是CIF負責了保險的費用,但是風險轉移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也就是說,過了船舷,就沒賣方什麼事情了。

3)為了明确裝船費或卸船費的負擔問題,也為了讓複雜的交易簡單化,這三種術語都有其相應的變形。

4)按這些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shipmentcontract)。

利與弊

選擇以FOB價成交,在運費和保險費波動不穩的市場條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許多被動的方面,比如:由于進口商延遲派船,或因各種情況導緻裝船期延遲,船名變更,就會使出口商增加倉儲等費用的支出,或因此而遲收貨款造成利息損失。出口商對出口貨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條件下,由于是進口商與承運人聯系派船的,貨物一旦裝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運輸途中或目的地轉賣貨物,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就會頗費一些周折,産生更多費用。

在CIF價出口的條件下,船貨銜接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和機動性。在一般情況下,隻要出口商保證所裝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隻要所交的單據齊全、正确,進口商就必須付款。貨物過船舷後,即使在進口商付款時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進口商也不得因貨損而拒付貨款。就是說,以CIF價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單據買賣"合同。一個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夠把握自己所出售貨物的品質、數量,而且應該把握貨物運抵目的地及貨款收取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對于貨物的裝載、運輸、貨物的風險控制都應該盡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權,這樣貿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案例

我國某公司于2006年8月2日以CIF價格條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訂立後,我方公司于9月10日将貨物運到上海碼頭,9月14日開始裝上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承運船舶,當天下午5時裝船完畢。9月15日承運船舶開航,10月2日到達新加坡,10月6日新加坡公司提貨。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選擇的術語為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其格式應為CIF(新加坡)。根據通則規定,在裝運港上海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但是,我國某公司作為賣方,必須支付将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新加坡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賣方還必須辦理應由買方承擔貨物在途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包括訂立保險合同和支付保險費。

CIF變形

1.CIF Liner Terms

(CIF 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辦理,即 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IF Landed

(CIF 卸至碼頭)

這一變形是指由 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内。

3.CIF Ex Tackle

(CIF 吊鈎下交接)

這一變形是指 賣方負責将 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鈎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 費用,船舶不能靠岸時,駁船費用由 買方負擔。

4.CIF Ex Ship‘s Hold

(CIF 艙底交接)

按此條件成交,貨到目的港在船上辦理交接後,由 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 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 費用。

保險利益問題

根據INCOTERMS2000,在CIF價格條件下由 賣方購買 保險。依風險承決定 保險利益的原則,在 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或“越過 船舷”前,風險依然在 賣方,賣方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或“越過船舷”時起,縱然賣方依然持有 提單,也不影響提單項下貨物的風險轉移,此時,賣方因不再承擔貨物的風險而喪失了對該貨物的保險利益。因此, 賣方應在“交付第一承運人”或“越過 船舷”前購買 保險,否則,他将面臨着在轉讓保險 合同的時候沒有 保險利益的境況。

在CIF價格條件下,如果 賣方以自己作為被 保險人投保,或将 買方一同列為被保險人自然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如果基于 信用證結彙的需要,單獨以 買方為被 保險人,則同樣會産生前述問題,亦即在 保險标的交付第一承運人或越過 船舷之前,風險尚未轉移, 買方因此沒有 保險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應當注意一種 預借提單而産生的問題。在短途運輸中, 預借提單可能産生這樣的問題:即 貨物尚未裝船而買方(被 保險人)已經取得提單。如果此時 貨物滅失,除去欺詐的問題不說,如果買方向 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可以以買方(被保險人)無 保險利益而主張 合同無效。由此可見,正确認識 保險利益原則對于保護 買方和保險公司的利益都是具有一定意義的。

SAP簡稱

cif是sap中數據交換核心接口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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