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

2014年頒布的法律法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經2014年2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9号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6章5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号)、2010年3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闆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8号)同時廢止。
  • 中文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通過時間:2014年2月11日
  • 通過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号:第99号

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确、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财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并确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确、完整、及時。

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标準和執業規範,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确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準确、完整、及時。

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并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闆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緻的投資風險。

第十條創業闆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适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别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發行條件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産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淨資産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産的财産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産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産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内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發行人資産完整,業務及人員、财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争,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七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八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财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發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财務報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内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确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态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産經營規模、财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及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适應。

第三章發行程序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發行股票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确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本次發行股票時發行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人董事會還應當依法合理制定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具體方案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發行方式。

(四)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五)募集資金用途。

(六)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七)決議的有效期。

(八)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九)其他必須明确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二十六條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并分析其對成長性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創業闆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并建立健全對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工作底稿的檢查制度。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自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内,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内。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十二個月内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超過十二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條發行申請核準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務報表過期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财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間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準決定。

第三十一條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當以投資者的決策需要為導向,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内容簡明易懂,語言淺白平實,便于中小投資者閱讀。

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闆招股說明書内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确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拟在創業闆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闆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闆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并披露保薦人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核查結論意見。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相關責任主體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作出的承諾事項、承諾履行情況以及對未能履行承諾采取的約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或者相關股東減持意向的承諾。

(二)穩定股價預案。

(三)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承諾。

(四)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五)利潤分配政策(包括現金分紅政策)的安排及承諾。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内容真實、準确、完整、及時。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及時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确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财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内有效。特别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适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财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三十九條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發行人申請文件受理後,應當及時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内容應當一緻,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一條發行人及保薦人應當對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負責,一經申報及預披露,不得随意更改,并确保不存在故意隐瞞及重大差錯。

第四十二條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内容真實、準确、完整、及時。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将招股說明書披露于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于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五條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應當将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于發行人、拟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衆查閱。

第四十七條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适合創業闆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加強對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業務規則以及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适合創業闆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内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條自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即對發行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的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自相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緻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将中止審核并自确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内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

第五十一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将終止審核并自确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内不受理發行人的發行申請,并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緻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僞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将終止審核并自确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内不受理發行人的發行申請,并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僞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将自确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内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内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并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複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将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務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還可以自确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内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注冊會計師為上述盈利預測出具審核報告的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将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号)、《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闆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8号)同時廢止。

最新修改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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