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權益

海洋權益

國家領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權利
海洋權益屬于國家的主權範疇,它是國家領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權利。[1]國家在其管轄海域内所享有的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權等權利和利益的總稱。
    中文名:海洋權益 外文名: 别名: 屬于:國家 類型:主權範疇 含義:國家領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權利

定義

什麼是海洋權益

海洋權益這個詞在我國出現的時間并不長。上世紀90年代,我國頒布兩部海洋法規,将海洋權益概念引進國家的法律中。此後,海洋權益作為一個嶄新的法律概念,開始為人們所關注。

首先,海洋權益屬于國家的主權範疇,它是國家領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權利。或者說,國家在海洋上獲得的屬于領土主權性質的權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權利。國家在領海區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權權利,這和陸地領土主權性質是完全相同的。在毗連區享有的權利,也屬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關、财政、衛生等管轄權。

這個權利是由領海主權延伸或衍生過來的權利。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這是屬于專屬權利,也可以理解為僅次于主權的“準主權”。另外,還擁有對海洋污染、海洋科學研究、海上人工設施建設的管理權。這可以說是上述“準主權”的再延伸,因為沿海國家是首先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擁有專屬權利之後,才會擁有這些管轄權。

其次,海洋權益是國家在海洋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說是“好處”。當然,利益或“好處”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一般地說,海洋權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權益,如海洋主權、海洋管轄權、海洋管制權等,這是海洋政治權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經濟權益,主要包括開發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資源,發展國家的海洋經濟産業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為國家安全的國防屏障,通過外交、軍事等手段,防止發生海上軍事沖突。四是海洋科學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為科學實驗的基地,以獲得對海洋自然規律的認識等。此外,還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觀光旅遊、舉辦跨海域的文化活動等。

顯然,海洋權益這一概念,不僅有着深刻的法理意義,而且還有極強的實踐性,中國政府扞衛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的決心是堅定的。

國内争端

國海洋争端原因

1、曆史原因

二戰後形成的波茨坦-雅爾塔體系是現今世界政治關系的基礎,也是東亞大多數國家領土及領海邊界的劃定依據。我國與周邊國家疆界的劃定也是以這個體系中的一系列公告作為法律依據的。根據波茨坦公告中國應當收回自1895年後所有被日本侵占的領土。因此東海的台灣以及釣魚島群島,南海的西沙、南沙都是屬于中國的領土。

但是由于二戰結束後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陣營出于封鎖,圍堵共産主義中國的需要,長期霸占釣魚島,後轉讓給日本,埋下今日的東海争端的伏筆。而後又鼓動東南亞國家敵視中國,促使其侵占中國在南海的島礁。而日本則希望通過繼續占領二戰時所掠取的中國領土-釣魚島來突破雅爾塔體系,擺脫戰敗國陰影。

2、周邊國家對資源的觊觎

中國的近海大陸架蘊藏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在能源短缺的今天必然會被周邊國家觊觎。而南海有豐富的漁業資源、鳥糞石以及石油天然氣資源,同時是戰略要道有着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周邊國家借國際海洋法規的名義,瓜分我國大陸架以及經濟區,甚至公然島嶼也就不足為奇了。

3、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是現階段與周邊國家海洋權益争端白熱化的原因。由于我國是傳統的大陸國家,因此對海洋并不重視。由于不斷的國内政治鬥争,在我國宣布領海後并沒有有效的行使主權。因此,南海的諸多島嶼被東南亞國家偷偷占領。而在改革開放後,為了擁有一個和平的國際環境,我國宣布對領海争端“擱置争議,共同開發”沒有及時收回被侵占的島嶼,也是産生現在的被動局面的原因之一。

海域現狀

黃海

黃海,總面積約38萬平方公裡的海域中應劃歸中國管轄的有25萬平方公裡,可是在海域劃界問題上,韓國主張等距線為界。如果按此劃分,他們可以多劃18萬平方公裡,因此中國與朝鮮和韓國存在着18萬平方公裡的争議海區。韓國去年開始在遠離朝鮮半島西部海岸大陸架勘探石油,勘探地點越過兩國等距線50千米。

可以看出韓國在與中國争奪海洋資源咄咄逼人的态勢。在大陸架劃分問題上,韓國采取的是實用主義的态度,它在處理與日本的海底底土時主張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而在處理與中國的海底底土問題時就“忘記”了這一原則。韓國之所以如此做,是因為中國大陸邊緣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延伸到距朝鮮半島較近的地方,以大陸自然延伸原則劃分大陸架對其不利。

此外,在領海劃分上我國與朝鮮以124°10′6″E為領海分界線,存在的問題是我國船隻一出海就是朝鮮水域,雖然兩國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間兩國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這畢竟是一個被動的權宜之計。中朝在專屬經濟區(朝鮮稱為經濟水域)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分歧,朝鮮在1977年6月頒布的“關于建立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經濟水域的政令”中聲稱其經濟水域在不能劃至200海裡的海域劃至海洋的半分線,即中間線,這是我國不能接受的,在北黃海,中國一側岸線長度為688公裡,朝鮮一側僅為414公裡,其比例為1∶0.6,且黃海沉積物大部分來源于中國大陸,按中間線法劃分顯然有失公平。

東海

東海,總面積約77萬平方公裡,它是中、日、韓三國陸地領土環繞的一個半封閉的海域。東海大陸架蘊藏着豐富的石油資源。韓國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離原則為根據提出對東海大陸架進行劃分,而我國堅持自然延伸原則和公平原則,雙方(三方)有極大分歧。按日本的無理要求,日本與中國有16萬平方公裡、韓國與中國有18萬平方公裡的争議地區。

這其中以我國與日本的争端最為激烈,日本故意忽視沖繩海溝單方面宣稱與我國是共大陸架國家,妄圖争奪我大陸架。近年又因中國在東海的正常開采活動制造事端,進而提出在日中等距線兩側共同開發的方案,企圖使等距線劃分事實化。日本無理指責我國海洋科學考察船在該海域從事海洋科學考察活動為侵犯其管轄海域。

此外,我國在東海作業的漁船、海洋科學考察船經常遭到日本海上自衛隊和海保廳艦機的無理騷擾、跟蹤和監視。1895年日本趁甲午戰争清政府敗局已定,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竊取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管轄。1943年12月中、美、英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将所竊取于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内的土地歸還中國。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将實施"。

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灣、包括其附屬的釣魚諸島歸還中國。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卻同美國簽訂了片面的《舊金山和約》,将釣魚諸島連同日本沖繩交由美國托管。對此,周恩來總理兼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指出舊金山和約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不僅不是全面的和約,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約。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交給日本。對此,我國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我釣魚諸島劃入"歸還領域",嚴正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其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沖繩的施政權,對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近年來,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不斷制造事端,企圖将非法占有的釣魚島變成其合法領土。

南海

南海,是一個半封閉的海,北瀕中國大陸和台灣,東臨菲律賓群島,南以連接西南婆羅洲到蘇門答臘的一條線為界,西南是從馬來西亞到馬泰邊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南海的總面積350萬平方公裡。島嶼大都狹小,其中最大者為東沙島,12平方公裡,其他各島面積要小得多。西沙最大的永興島為1.85平方公裡。南海有豐富的礦産資源和漁業資源同時蘊藏着大量的油氣資源,因此被周邊國家觊觎。

我國在南海的傳統海疆線(既地圖上的不連續線),是二次大戰結束後,我國于1946年11月—12月從日本手中接管西沙和南沙群島時劃定的。1947年我國内政部公布了南海諸島170多個島、礁、沙、灘的名稱。同年10月内政部還公布了“我國四至地點及其經緯度、我國與各鄰國之境界線之名稱與起訖地點”,同年12月内政部方域司繪制的南海諸島位置圖(1948年2月出版)、西沙群島圖、中沙群島圖、南沙群島圖,在南海諸島的周圍明确标繪了斷續國界線。

當時南海的周邊國家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但是随着1982年《海洋法公約》的制定,國家管轄範圍内的海域明顯擴大,南沙的周圍鄰國紛紛觊觎南沙群島,悍然侵占南海海域。截至目前為止,越南已占據了約21個島礁,菲律賓占了約8個,馬來西亞占了約3個,文萊和印度尼西亞我國南海的島礁也都提出領土要求。目前東南亞國家為了鞏固“既成事實”,進一步擴大它們在南海的海洋權益,千方百計地使南沙問題“國際化”。而某些國家竟然提出用“南極模式”來解決南海問題,甚至要求對南海進行國際共管。這都是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

解決機制

在尋求解決我國與周邊國家海洋争端的方式時,應該參考其他國家的海洋權益争端解決機制。

1、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法律依據和平解決争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包容了衆多争端解決方法,涵蓋了現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勵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第33條規定的“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

争端解決程序的規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11部分第5節,以及附件五調解、附件六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說是相當複雜而完整,不僅吸收了國際社會在和平解決争端實踐中的有益經驗,而且也發展了傳統方法(如調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創新(如海底争端分庭的強制管轄),加強了各國在和平解決争端方面的多邊義務。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首先尊重各國自由選擇解決争端方法的優先權,将自願與強制的解決方式結合。

(1)自願的方式:雙方自願解決争端有以下兩種方式

A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共識的方式:

例如我國與越南通過談判最終解決北部灣劃界問題。北部灣是中越兩國陸地和中國海南島環抱的一個半封閉海灣,面積約12.8萬平方公裡。中越兩國在北部灣既相鄰又相向,曆史上從未劃分過北部灣。20世紀60年代以前,中越雙方隻按各自宣布的領海寬度進行管轄,灣内資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無事。

20世紀70年代初後,随着現代海洋法制度的發展,中越兩國劃分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問題呈現出來,按照以1982年簽字、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公約》為核心的現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國可擁有寬度為12海裡的領海、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和最多不超過350海裡的大陸架。但是北部灣是個比較狹窄的海灣,最寬處也不超過180海裡。根據《公約》規定,兩國在北部灣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全部重疊,所以必須通過劃界給予解決。也就是說,整個北部灣均為中越權益主張的重疊區。

實際情況也說明,随着專屬經濟區制度在各國逐漸推廣,由于沒有一條明确的北部灣分界線,雙方漁民的傳統捕魚權受到沖擊。随着捕魚技術的進步,在北部灣,中越雙方的漁業糾紛也日趨增多,這不僅使漁民的利益受到損害,也影響到兩國關系的順利發展,兩國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所以需要盡快解決劃界問題,并建立新的漁業合作機制。

1974年8月15日,中越雙方在北京舉行第一輪談判。北部灣劃界談判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前後曆經27年,三個階段,1974年,1977-1978年,1992-2002年。在前兩個階段的談判中,因為雙方立場相差甚遠,都是無果而終。1991年兩國關系正常化之後,雙方都認為有必要盡早解決包括北部灣在内的邊界問題,成立了包括外交、國防、漁業、測繪、地方政府等部門組成的政府邊界談判代表團,啟動北部灣第三次劃界談判。

從1992年到2000年,雙方共舉行了7輪政府級談判、3次政府代表團團長會晤、18輪聯合工作組會談,平均每年舉行6輪各種談判和會談。雙方在2004年6月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于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雙方劃界後對于北部灣漁業資源保護,礦産資源合作開發都有積極的作用,減少了兩國因為資源問題而産生的糾紛。并且為和平解決南沙問題以及南海經濟區劃定問題提供了範例。

B雙方自願的調解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八四條規定:

I.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締約國,可邀請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節規定的程序或另一種調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調解。II.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請,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調解程序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該程序。

III.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請,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達成協議,調解應視為終止。

IV.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協議,争端提交調解後,調解僅可按照協議的調解程序終止。

[附件五第一節相關規定]

目前尚沒有雙方自願調解解決争端的案例。

(2)強制的方式:

在自願選擇的解決方法無法奏效時,争端當事方有義務接受公約提供的四種管轄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特别仲裁4種。這四種強制程序處于平行并列,橫向競争的地位,締約國可按照各國國情和法律傳統的差異選擇适用。為了避免由于締約國無選擇或選擇不一緻時而導緻管轄落空,在出現此種情形時,根據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則适時發揮“剩餘備用”作用,從而保證争端獲得最終有拘束的解決。

A由國際海洋法庭仲裁;

從國際海洋法庭成立至今,已成功處理了13個案件,涉及船舶、漁業、海洋能源、海洋環境等許多方面。雖然《公約》賦予了國際海洋法庭對海洋權益争端的管轄權,但是,相對于國際法院、國際常設仲裁法院等解決海洋争議的傳統國際司法機構,國際海洋法庭的實際成效并不明顯。截至2004年12月剛結束的聖文森特及格林納丁斯訴幾内亞比紹(Juno Trader)案,訴諸到法庭解決的13個案件中,除上述涉及申請采取“臨時措施”或“迅速釋放”船員和船隻外,僅有2個案件涉及到對公約“實質問題”的解決。

這是因為法庭并不當然地取得所有國際海洋法争端的管轄權,而是依據締約國一方的選擇或是協商同意方能取得管轄權。國際海洋法庭隻是《公約》規定的導緻有拘束力裁判的衆多強制程序之一。

在涉及海洋劃界或領土争端等重要海洋争端方面,國際社會對于國際海洋法庭這一新興國際司法機構尚有不信任感。随着公約締約國的進一步擴大,國際海洋法庭實踐的增多,國際海洋法庭的地位必然會有所提升,正如在“200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10周年”的專題講座上,國際海洋法庭揚克夫大法官所言:“其實,當兩個國家在海洋問題上産生了争端并且相持不下的時候,提交給國際海洋法庭來解決,或許這還是比較便捷的一個途徑。”

B由國際法院仲裁:

在《公約》生效前國際法院是解決海洋權益争端最主要的國際機構,國際法院曾先後幾次劃定大陸架。

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海大陸架案。1966年,以聯邦德國為一方,以丹麥和荷蘭為另一方,就它們之間在北海的大陸架劃界問題發生了争端。1967年2月,聯邦德國分别同丹麥和荷蘭訂立特别協定,将劃分大陸架的争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這兩個協議請求法院判定:"在劃分屬于這三個國家的北海大随架的區域時應适用什麼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并承諾在此之後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則和規則劃界。

國際法院認為作為有關各方之間劃界适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應是:

(1)以協議劃界,按照公平原則,考慮到所有有關情況盡可能為各方保留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而進入海下的所有大陸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國家的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項規定時,如果劃界留有各方的重疊區域,應由他們按協議的比例劃分,除非他們決定建立一項聯合管轄、利用或開發他們之間相重疊的區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3)在協商過程中,考慮的因素應包括:①有關各方海岸的一般結構,以及任何特别的或顯著的海岸性質:②已知的或容易确定的大陸架區域的自然地質結構和自然資源;③合理的比例程度的因素,這種比例是劃界按公平原則應給予沿海國大陸架區域的範圍按照海岸線一般方向測量其海岸的長度,并考慮到在同一區域内相鄰國家間任何其他大陸架劃界的有效的、實際的和未來的目的。

1969年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為了闡明自然延伸的概念,考察了挪威海槽(Norwegian Trough)。該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邊緣,從斯卡格拉克海峽(Strait of Skagerrak)盡頭起到北緯62°止,深235—650米,長約430海裡,寬度從南部的30海裡到北面的70海裡。國際法院指出:“被該海槽同挪威海岸隔開的北海大陸架在任何自然意義上都不能認為是鄰接該國,或是其自然延伸”。

在這個判決中,國際法院明确的否定了将等距離原則作為劃分大陸架的基本原則,并且确定了“公平原則”,同時也考慮到“比例性”問題與“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

在1993年的格陵蘭-揚馬延海域劃界案中,格陵蘭島與揚馬延島之間的相關海岸線長度存在明顯差異,格陵蘭島海岸線長504.3-524公裡,揚馬延島長54.8-57.8公裡,它們之間的比例大約為9:1。法院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适用等距離方法,在相關海岸線長度和由它們産生的海洋面積之間,将會導緻不合比例,以緻于在劃界時必須考慮當事國相關海岸線長度之間的差别。為此,應該把中間線向揚馬延島方向推移,以使丹麥得到更大的海域。

而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劃界案中,雙方當事國都強調自然延伸概念在大陸架劃界中的重要作用。國際法院雖然沒有否認自然延伸與大陸架劃界的相關性,但判決對自然延伸的處理,減少了自然延伸在大陸架劃界過程中的重要性。見阿塔德:《國際法中的專屬經濟區》,1987年,第235頁;坦加:《國際海洋邊界的法律确定》,1990年,第188頁。

國際法院注意到北海大陸架案判決并沒有認為公平的劃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義詞。雖然自然延伸的确定,可能在公平的劃界時起重要作用。但法院強調,對實現公平原則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慮,不應放在同等地位。作為大陸架法律權利基礎的自然延伸原則,并不必然提供适用于劃界的标準。見《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判決書》,第124、44和48、118、133、133、107、105段。

在1984年的美國-加拿大緬因灣案、1985年的幾内亞-幾内亞比紹案和1992年的聖皮埃爾—密克隆案中,一方面,涉及劃界的大陸架在地質結構上是單一構造的同一大陸架;另一方面這三個案例都涉及用同一條線劃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或漁區),因此,國際法院或仲裁法庭雖然審查了地質因素,但最後認為與該案的劃界無關。但是這并代表國際法院不承認地質因素,地質因素在國際法院的裁判過程中也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由于國際法院的裁判(判例)有法律效力的(即便僅就特定争端的當事方而言),并且由于這些裁判是對國際法的權威解釋,因此,各國和國際組織必須加以考慮。這些裁判是國際行為的準則。此外,受托編纂和逐漸發展國際法的機關,例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起草新條約時,常常援引國際法院的裁判。最典型例子就是海洋法。在國際法的這個廣泛而重要的領域,國際法院的裁判明顯影響了聯合國為統一和編纂海洋法而舉行的會議。因此,在借鑒别國的争端解決機制時應當對其給予重視。

C由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進行仲裁; (本文所指附件,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

2、其他解決方式

A有效占領

如韓國與日本之間的獨()島争端,韓國就搶先對獨島進行有效占領,在日後與日本的争端中占據主動。

1953年5月,日本趁朝鮮戰争仍在酣戰之際,曾派兵一度占領了該島,并在島上建立了領土标志碑。當韓國方面得此消息後,居住在郁陵島上的韓國居民立即組成“獨島義勇守備隊”。1953年7月12日,在23歲的洪淳七的領導下,韓國義勇守備隊開赴獨島,将日本軍人趕走。至此,獨島完全在韓國的實際控制之下。在現今行政區劃中,韓國将其歸為慶尚北道郁陵郡郁陵邑獨島裡1-37番地管轄。1956年李承晚政府派出海上警察守備隊,洪淳七結束了神聖的“守土護國大業”。為此,韓國政府向洪淳七頒發了勳章,以表彰他獨自守衛獨島長達3年8個月之久的愛國行為。

自1957年開始韓國在獨島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據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偵察得知,獨島東島上韓方設有1無人燈塔、2個了望哨所、3間房子以及各種天線和石碑等設施。1981年底,韓國海軍人員還在島上修建了守島工事。由此對日本政府提出與韓國就該島紛争進行對話的要求,韓國官方以“獨島自古以來是韓國領土,這個問題不能作為兩國紛争進行對話”。的理由加以拒絕。

B使用經濟、政治、軍事威懾壓制,取得控制

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為英國所使用的稱呼)或馬爾維納斯群島(西班牙語:Islas Malvinas,是聲稱擁有其主權的阿根廷所使用之稱呼)。是一位于南大西洋的群島,由346個島礁組成,總面積15800平方公裡,其中長年有人居住的有15個島嶼,首府為斯坦利港。根據現有文字記載,英國人約翰·戴維斯在1592年最早發現該島,最早登陸者則為英國船長約翰·斯特朗。1810年阿根廷爆發起義,成立了拉普拉塔聯合省臨時政府,于1816年宣布獨立,并聲明繼承西班牙對福克蘭群島的主權。1820年11月,阿根廷人在島上升旗并宣布行使從西班牙繼承來的主權。

1829年英國緻函阿外交部長,聲明福克蘭群島為英國領土。1833年1月2日,英艦“史詩女神”号(HMS Clio)開進東島,于次日升起英國國旗,宣布奉命行使主權,阿根廷總督何塞·瑪麗亞·皮内多中校及其50名士兵被迫撤回布宜諾斯艾利斯。英國奪回福克蘭後一個多世紀,曆屆阿根廷政府雖未加以承認,但是也未再對該島提出主權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胡安·多明戈·庇隆将軍上台,才用“民族主義”這一武器,将對經濟狀況不滿的民衆團結在自己周圍,大量宣傳“收複馬爾維納斯”的問題。1982年,英阿因為福克蘭群島歸屬問題爆發了福克蘭群島戰争,阿根廷戰敗,英國保住了對福克蘭群島的管轄權。

法律保障

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國在内的117個國家的代表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上簽字。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9次會議通過決定,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我國可以享有廣泛的海洋權益。

為了切實行使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我國擁有頒布必要的法律和規章、建立相應制度的權利。如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5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1999年1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在我國管轄海域之外,在世界大洋上仍然擁有權利和利益。主要享有國際海洋法上的各項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等。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财産,我國與其他國家一樣共同對其資源享有權利。還擁有國際合作的權利,如通過有關領域的合作進行海洋技術開發與轉讓,實施海洋保護,促進我國的海洋事業發展。

當然,在我國充分享有海洋權益和自由的同時,也要承擔起相應的義務,包括在我國管轄的海域内外,都應尊重其他國家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在公海上,各國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和平利用國際海底區域、海上救助以及合作制止海盜等,均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面臨考驗

在西太平洋的海洋國家中,可能激化的島嶼争端起碼有四起:俄羅斯與日本的北方四島之争;韓國與日本的獨島之争;中國與日本的釣魚島之争;中國與幾個東南亞國家的南沙群島之争。

在這四起重大的島嶼歸屬國際争端中,日本占了三個,中國占了兩個。而且,中國的劃界談判對手也包括日本在内。我們的鄰國日本,在海洋權益方面,乘中國忙于經濟建設之際,頻頻出招,使得中日關系危機四伏。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海洋劃界形勢對于中國來說是嚴峻的。

我國是一個海島衆多的國家,在我國遼闊的海域裡,分布了6500多個島嶼,群島列島50多個,島嶼面積8萬平方公裡。最大的台灣島,面積約3.6萬平方公裡,小的僅數十平方米面積。島嶼不分大小,距離祖國大陸不分遠近,它們都是祖國不可分割的領土。然而,我國一些島嶼被别國侵占的情況是令人擔憂的。

釣魚島主權屬于中國,我國擁有無可争議的曆史和法律依據,但現在卻被日本實際控制。如今,釣魚島成為中國和日本海上島礁争端的焦點。在上個世紀70、80年代,人們發現釣魚島附近海域海底是一個相當規模的儲油構造帶。由此日本對這一海域的控制更加嚴密。類似的情況,還發生在南海諸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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