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物品

俱樂部物品

經濟學術語
介于純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之間的物品或服務是準公共物品,也叫俱樂部物品。[1]
  • 中文名:俱樂部物品
  • 外文名:
  • 别名:
  • 屬于:公益性物品
  • 界限:純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之間的物品
  • 特征:對外排他性、非競争性

定義

布坎南曾指出:“有這樣的物品和服務,它們的消費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這裡,适度的分享團體多于一個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個無限的數目。‘公共’的範圍是有限的。”因此,這種介于純私人物品和純公共物品之間的産品或服務就是俱樂部物品。顯然,俱樂部物品既和私人産品相區别又不完全等同于公共物品。

特征n

第一,對外排他性。俱樂部物品僅僅由其全體成員共同消費。n

第二,非競争性。單個會員對俱樂部物品的消費不會影響或減少其他會員對同一商品的消費。n

其特征是,在一定限度内,消費上具有非競争性,如純公共物品那樣;另一方面排斥有時可行的,如同私人物品那樣。城市間的高速公路,橋梁公園,對特定人群開放的學校,遊泳池,海灘電影院等等,都是俱樂部物品的典型例子。當個人濫用這類财貨并将外部成本加諸社會時,就會在這類财貨上産生市場失靈。但由于排斥可行,俱樂部物品可能發生的市場失靈,可以通過俱樂部規則加以克服。n

俱樂部物品是指那些受益人相對固定的、通過俱樂部形式組織起來的利益共同體所提供的俱樂部公益性物品。由于這類公共物品的消費者相對集中,且受益人相對固定,因此,将這些受益人通過俱樂部形式(一定地域範圍内的農村合作社、經濟協作組織、民間社團、待業組織等)組織起來,俱樂部内部所有成員共享俱樂部産品并分攤投入成本費用,是科學可行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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