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

德國法學家卡爾·拉倫茨著作
《法學方法論》是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的一部重要着作,亦是法學理論方面的一部經典着作。其主要介紹了十九世紀初至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期間,德國的法學理論及方法論。台灣學者陳愛娥女士所譯的這版為節略後的學生版,目的是使讀者能夠從着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獲得德國法學理論及方法論的印象和梗概。
  • 書名:法學方法論
  • 别名:
  • 作者:拉倫茨,陳愛娥 著
  • 類别:
  • 原作品:
  • 譯者:
  •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 頁數:362頁
  • 定價:36.00
  • 開本:16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100037297
  • 語種:簡體中文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類型:人文社科
  • 外文名:Legal Methodology

内容簡介

本書是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學理論方面的一部經典著作。其主要介紹了十九世紀初至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期間,德國的法學理論及方法論。n台灣學者陳愛娥女士所譯的這版為節略後的學生版,目的是使讀者能夠從著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獲得德國法學理論及方法論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學方法論”,六版也是以節略的“學生版”來發行的。節略的部分是論及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處理十九世紀初到一次大戰結束之間,德國的法律理論及方法論。縮簡後的陳述始于介紹本世紀初的利益法學及評價法學。該章及繼其之後的體系性部分,則未加變更的進入學生版中。

德國法學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論上的進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紀的學術上,例如薩維尼,耶林及其後繼者的理論。因此,對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論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學生版主要是為了滿足下述讀者的要求:他們希望能比較迅速地獲得一個梗概,因此有可能被遠遠“繞道”到19世紀的《法學方法論》篇幅所驚退。全文版及學生版都各有其購買者,由此顯示,對兩者的需求都存在。

概說

法學方法論就是由各種法學研究的方法唆組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說明。一般來說,法學方法論的内容可分為兩個基本層次或方面:第一個層次是法學方法論法倫的原則,它構成了法學方法體系的理論基礎,并對其他方法的适用發揮着整體性的導向功能;第二個層次是研究的具體方法,它構成法學體系的主幹部分,在解決具體方面發揮着廣泛的作用。

編輯推薦

《法學方法論(第2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内容概述

學生版序

《法學方法論》導讀——代譯序

引論

第一章 現代方法上的論辯

第一節 由“利益法學”到“評價法學”

第二節 關于超越法律之評價标準的問題

第三節 規範的内涵及事實的結構

第四節 尋求正當的個案裁判

第五節 類觀點學與論證程序

第六節 法律拘束與涵攝模型

第七節 關于體系的問題

第八節 法哲學上關于正義的讨論

第二章 導論:法學的一般特征

第一節 法的表現方式及研究此等方式的學科

第二節 作為規範科學的法學、規範性陳述的語言

第三節 作為“理解的”學問之法學

第四節 法學中的價值導向思考

第五節 法學對于法律實務的意義

第六節 法學在知識上的貢獻

第七節 方法論作為法學在诠釋上的自我反省

第三章 法條的理論

第一節 法條的邏輯結構

第二節 不完全法條

第三節 法條作為規整的組成部分

第四節 多數法條或規整的相會(競合)

第五節 法律适用的邏輯模式

第四章 案件事實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斷

第一節 作為事件及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

第二節 選擇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

第三節 必要的判斷

第四節 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五節 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

第五章 法律的解釋

第一節 解釋的任務

第二節 解釋的标準

第三節 影響解釋的因素n

第四節 若幹解釋的特殊問題

第六章 法官從事法的續造之方法n

第一節 法官的法的續造——解釋的赓續n

第二節 法律漏洞的填補(法律内的法的續造)n

第三節 借“法益衡量”解決原則沖突及規範沖突n

第四節 超越法律計劃之外的法的續造(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

第五節 “判決先例”對形成“法官法”的意義

第七章 法學中概念及體系的形成n

第一節 外部的體系(或稱抽象概念式的體系)n

第二節 類型及類型系列n

第三節 “内部的”體系

簡寫表

文獻詳目

中德詞彙對照表

人名索引n

序言

當代德國法學名着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衆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衆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衆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于自然,而且還能領悟于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于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

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着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于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态中存在發展。不過,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态中生存發展成為可能。

文摘

然而當我們需要在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之間作出權衡的時候,我們(對事物)的評價往往會彼此沖突。對那些在社會生活中真正具有重要意義的正義問題來說,情況更是如此。在這裡,那些個别的,取決于具體情境的優先考慮(偏好,Praferenzen)作為限制性因素(relativierende Faktoren)發揮着作用。

在這些情況下,一緻的觀念往往隻存在于一部分社會成員之間。盡管如此,在這裡常常也存在共,同(為人們所普遍持有的,intersubjektiviibereinstimmend)評價的廣泛基礎。法律決定應以可為大多數人接受的正義觀念,而不是個别法官之高度個人化的觀點為基礎,這一思想在日耳曼人的法律程序中有或許令人印象最為深刻的體現:在那裡,法官的判決建議必須得到“Thing”中的集會者的認可(Vollbort)。

且不論是否存在道德上的“真理”,實踐合法性(praktischerL,egitimitat)方面的理由即要求,不能按照高度個人性的,而要按照具有多數公認力的正義觀念對正義問題作出決定。民主思想要求使盡可能多的人參與對社會秩序問題的決定,并且法官,作為社會的代表,應服從這個社會上占主流地位的觀念。同等對待原則也要求,在司法評價過程中,不同的法官對于相同類型的案件應使用相同的評價标準;也就是說,這些評價标準不應取決于個别的法官,而應在社會上擁有可确定的廣泛的合意基礎。最後,法律安定性原則也要求,在社會交往中人們可以按照被普遍承認的行為模式行事,并且司法評價應尊重這樣的行為模式。

後記

在譯完齊佩利烏斯教授的《法學導論》(Einfuhrung ins Recht,第四版,2003年)之後不久,我即收到了教授惠寄的《法學方法論》(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第十版,2006年)一書。初讀之下,我又萌生了将這本書譯成中文出版的想法。其原因有二:一是自己在上大學及讀研究生時從未系統學習過法學方法論。以至于到現在為止在這方面的知識仍十分有限。而法學方法論作為,如作者所說,“以理性的、可論證的方式探求法學上開放性問題之答案的”理論體系,在我看來是從事任何一個法律部門的學習、實踐及研究都必須要了解的基礎知識。所以借翻譯使自己在這方面的知識更具系統性,顯然是值得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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