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日

世界人權日

聯合國設立的紀念日
每年的12月10日是人權日。1948年的這一天,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這一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文獻,這份文獻宣布了每個人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宗教、性别、語言、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财産、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别。”《世界人權宣言》是世界上翻譯語言最多的文獻,有500多個語言版本。[1]
    中文名:世界人權日 外文名:Human Rights Day 别名: 節日時間:每年12月10日 節日類型:紀念日 流行地區: 節日起源: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并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 節日活動: 節日飲食: 節日意義:提醒人類,現時在人類的社區及全世界,還有持續的人權問題。要讓人權在全世界得以落實推行,還有賴全人類的努力 設定地點: 設立機構:聯合國大會 設定時間:

簡介

每年的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HumanRightsDay)。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并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這份迄今已被翻譯成200多種語言的聯合國文件宣布:“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方面處于平等地位。1950年,聯大決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

由來

“世界人權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有着極其密切的關系。二戰是世界上的資本主義國家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資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發動的大規模戰争。對全人類來說,戰争是非常殘酷的。二戰期間,到處生靈塗炭,民不聊生,人類遭到空前的浩刧。在戰争年代,根本沒有什麼人權可談。

人類吸取了這慘痛的曆史經驗教訓過後,為了避免這樣的悲慘曆史重演,通過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發表《世界人權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在沒有任何國家反對情況下通過的。

為了紀念這個重大的日子,聯合國把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2月10日)定名為“世界人權日”。這就是“世界人權日”的由來。

人權宣言

概述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于1948年12月10日通過(聯合國大會第217号決議,A/RES/217)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

由于該文件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并非強制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之後的兩份具有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做了鋪墊。許多學者、律師和法庭判決書依然經常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些條款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一些國際法律師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習慣法,但是對于這一點學界還沒有共識。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參與者還包括了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夏爾•馬利克、吳德耀、張彭春和勒内•卡森等人。該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宣言》頒布後,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并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言

鑒于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于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懼和匮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于為使人類不緻迫不得已铤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于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發展;

鑒于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并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于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鑒于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标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内容

第一條n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n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别、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财産、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别。n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别,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于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n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n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n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n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n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n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n

第九條n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n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确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n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n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适用的法律規定。n

第十二條n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n一、人人在各國境内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n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内,并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n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n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n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n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n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n二、隻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n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并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n

第十七條n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财産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n二、任何人的财産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n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n

第十九條n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n

第二十條n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n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于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n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n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n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n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并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n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條件并享受免于失業的保障。n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n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生活條件,必要時并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n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n

第二十四條n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n

第二十五條n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n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别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n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n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并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n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n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産生的福利。n二、人人對由于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産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n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n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隻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n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隻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并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适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n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n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關于人權

概述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适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征。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标準。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于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着相當大的争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

人權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識和在具體實踐中的分歧,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人權立法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内或其它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權利

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奸。

自由的權利

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政治的權利

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

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

有關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

有關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饑餓。

民族的權利

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人權内容

基本内容

盡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于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内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自由權

自由權這個混合體詞語不應存在,"權"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範,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把無限(Free)局限于規範性"權"之内是合邏輯的表達。

财産權

财産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财産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尊嚴權

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鬥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獲助權

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一起,出現于天災、人禍之後。由于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公正權

人權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将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麼人權就變成的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将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