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行政管理機構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為主管全國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原直屬機構,其前身為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2005年2月,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組建。2018年3月,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撤銷。
    中文名: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英文名: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oduction Safety Supervis 簡稱:國家安監總局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5〕11号),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産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産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産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産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産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别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别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綜合監督管理全國安全生産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産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産規章,研究拟訂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産标準、規程,并組織實施。負責職責範圍内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安全生産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産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産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産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産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産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

(六)指導、協調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産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九)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

(十)組織拟訂安全生産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産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産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并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

機構設置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5〕11号),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設9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财務司)。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拟訂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提案、信訪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承辦機關及所屬單位管理體制、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财務、經費、國有資産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産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安全生産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組織研究拟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産規章、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産标準;承辦安全生産方面的行政複議,指導安全生産系統的法制建設,監督執法行為;組織研究安全生産重大政策;組織起草重要文件、重要會議報告;承擔全國安全生産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産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規劃科技司。

組織研究拟訂安全生産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産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産科研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産信息化建設工作;按照投資管理權限負責相應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管理;負責國家安全生産專家組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并進行監督檢查。

(四)安全生産協調司(國家安全生産監察專員辦公室、職業安全監督管理司)。

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産形勢;聯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國性的安全生産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組織特别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國家安全生産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的日常工作;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

(五)安全生産應急救援辦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産應急救援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标準;組織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揮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演習;統一指揮、協調特别重大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分析預測特别重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六)監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産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特别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海上石油安全生産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七)監督管理二司。

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煙草、貿易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産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電力、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産工作。參與調查處理相關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

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工作;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産和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專業生産企業的安全審查和定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國内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并監督檢查。負責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産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産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産基本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參與調查處理相關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訓司。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職稱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注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國安全生産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構撤銷

2018年3月,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撤銷。

組建應急管理部。将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與安全生産等應急救援隊伍一并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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