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法律條文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号,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4月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該辦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适用該辦法。全文共七章三十九條。
    中文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單位: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 發布時間:2009年4月1日

管理條例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适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内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确,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确、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适應;

(六)有明确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确;

(八)預案内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産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内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内容。

第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确保信息準确有效。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産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産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産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産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确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産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産許可的生産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産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生産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産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将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産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内重點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内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标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适時修訂。

生産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産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緻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工藝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态。

第三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将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着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生産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産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緻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正信息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n

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号)部分條款予以修改:n

一、将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産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号),制定本辦法。”n

二、将第二條修改為:“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辦法。”n

三、将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n

四、将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結論”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n

五、将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n

六、将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标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産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确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n

七、将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生産、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n“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n

八、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n

九、将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n“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n

十、将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n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n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确定。n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n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n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n

十一、将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将第三項修改為:“應急預案電子文檔”。n

十二、将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辦法”規定,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态管理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