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中國法律法規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特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共八大條,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該名錄是為防止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中文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改委 實施日期:2008年8月1日 修訂原則:堅持問題導向 頒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新增内容:《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首次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1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特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号)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

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具體内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态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條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和液态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别标準和鑒别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适時增補進本名錄。

第五條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物的性質判定,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别标準執行。

第六條家庭日常生活中産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镉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廢棄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後,其運輸、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将根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需要,對本名錄進行适時調整并公布。

第八條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别”是按照《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别進行的歸類。

(二)“行業來源”是某種危險廢物的産生源。

(三)“廢物代碼”是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産生行業代碼,第4-6位為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廢物類别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腐蝕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應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九條本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号)同時廢止。

新版調整

由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向社會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錄修訂堅持問題導向,遵循連續性、實用性、動态性等原則,不僅調整了危險廢物名錄,還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本次修訂将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别479種(其中362種來自原名錄,新增117種)。将原名錄中HW06有機溶劑廢物、HW41廢鹵化有機溶劑和HW42廢有機溶劑合并成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将原名錄表述有歧義且需要鑒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惡英廢物删除,增加了HW50廢催化劑。新增的117種危險廢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險廢物鑒别工作積累以及征求意見結果,主要是對HW11精蒸餾殘渣和HW50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

為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訂中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共有16種危險廢物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7種危險廢物的某個特定環節的管理已經在相關标準中進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入場标準後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場不需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另外9種是基于現有的研究基礎可以确定某個環節豁免後其環境風險可以接受,如廢棄電路闆在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時可以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豁免内容

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義如下: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各管理環節)均豁免,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收集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工具可不采用危險貨物運輸工具;

“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行轉移活動的運輸車輛可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轉移過程中可不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轉移活動需事後備案。

重要意義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修訂實施以來,對加強中國危險廢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支撐作用,但随着中國危險廢物管理的深入,及“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實施,2008年版《名錄》已不能滿足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訂完善。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的發布實施将推動危險廢物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對防範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改善生态環境質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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