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是企業的一項重大制度,一方面是受國家法令和制度的約束,另一方面要适應專業的條件。基層單位的會計制度要根據統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并适應企業的内部條件。[1]
    中文名:企業會計制度 外文名: 适用領域:企業管理 所屬學科: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适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産經營活動。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财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币為記賬本位币。

業務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貨币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币作為記賬本位币,但是編報的财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币。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内報送的财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币。

第九條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它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緻,不得随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将變更的内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針應當口徑一緻、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财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内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内确認。

(十)企業的各項财産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财産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産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設置[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産、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财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份、準确地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斷的前提下,可适當簡化處理。

第十二條資産,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企業的資産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産、長期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它資産。

資産

第十二條 資産,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 企業的資産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産、長期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資産。

第一節 流動資産

第十四條 流動資産,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内變現或耗用的資産,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财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将資産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産。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币現金和存款的企業,還應當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餘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餘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産的減值準備等)。

第十六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随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已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短期投資的現金,先作為其他貨币資金處理,待實際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短期投資的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确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3.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資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确定受讓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淨額。如“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應的跌價準備後的淨額,為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4.以非貨币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确定換入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接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确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接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以原材料換入的短期投資,如該項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的,則換入的短期投資的入賬價值還應當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原材料換入的存貨、固定資産等,按同一原則處理。

(二)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産負債表中,短期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将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托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産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八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帶息的應收款項,應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價值)與确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餘額,并确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并不再計提利息。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時以低于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的,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以非現金資産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入賬價值。

如果接受多項非現金資産的,應按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産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後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産的入賬價值。

3.以債權轉為股權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後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應将未來應收金額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則或有收益不應當包括在未來應收金額中。待實際收到或有收益時,計入收到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未來應收金額等于或大于重組前應收債權賬面餘額的,則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應收債權,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收債權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或有收益,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确定性。

(五)企業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産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十九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别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将其攤餘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後期間攤銷。

待攤費用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生産過程,或者在生産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商品、在産品、半成品、産成品等。存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自制存貨,按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

3.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4.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确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5.接受捐贈的存貨,按以下規定确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的,按憑據上标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确定其實際成本:

①同類或類似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②同類或類似存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所接受捐贈的存貨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6.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存貨,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确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7.以非貨币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确定換入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确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8.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

(二)按照計劃成本(或售價,下同)進行存貨核算的企業,對存貨的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三)須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别計價法或後進先出法等确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劃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将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周轉材料等應在領用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攤銷或者分次攤銷。

(四)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存貨,應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于非常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在對外提供财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緻,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五)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淨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在資産負債表中,存貨項目按照減去存貨跌價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長期投資

第二十一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随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并在資産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二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确定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币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确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确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将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确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産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淨利潤除外,如承包經營企業支付的承包利潤、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按照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作為負債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在确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後各期實現淨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确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後,按超過未确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複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确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後發生的淨損益為基礎。

對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五)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勝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六)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将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确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拟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七)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将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流動負債

第六十八條 流動負債,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内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交稅金、其他暫收應付款項、預提費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長期借款等。

第六十九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帶息應付票據、短期應付債券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或債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七十條 企業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的,支付的現金小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二)以非現金資産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與用于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産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者作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三)以債務轉為資本的,應當分别以下情況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按應付債務賬面價值與轉作股本的金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2.其他企業,應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作為實收資本,按債務賬面價值與轉作實收資本的金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四)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未來應付金額小于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應将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支出的,應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來應付金額中,含或有支出的未來應付金額小于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應将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在未來償還債務期間内未滿足債務重組協議所規定的或有支出條件,即或有支出沒有發生的,其已記錄的或有支出轉入資本公積。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未來應付金額等于或大于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對于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應付債務,應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付債務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支出。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章第二節——長期負債

第七十一條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分别進行核算,并在資産負債表中分列項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償還的長期負債,在資産負債表中應當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單獨反映。

第七十二條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生額入賬。

長期負債應當按照負債本金或債券面值,按照規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并按本制度的規定,分别計入工程成本或當期财務費用。

按照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因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應納稅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單獨核算,作為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

第七十三條發行債券的企業,應當按照實際的發行價格總額,作負債處理;債券發行價格總額與債券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在債券的存續期間内按實際利率法或直線法于計提利息時攤銷,并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七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公司債券進行處理。當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将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份或資本時,應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可轉換公司債券賬面價值與可轉換股份面值的差額,減去支付的現金後的餘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屆滿日應當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當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七十五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産,應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資産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較低者,作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産的入賬價值,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并将兩者的差額,作為未确認融資費用。

如果融資租賃資産占企業資産總額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應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融資租賃固定資産和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

第七十六條企業收到的專項撥款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待撥款項目完成後,屬于應核銷的部份,沖減專項應付款;其餘部份轉入資本公積。

第七十七條企業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是指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發生的彙兌差額。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費等。

除為購建固定資産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它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确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産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為購建固定資産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的處理:

1.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于購建固定資産的,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前,将發生金額較大的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産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産成本;将發生金額較小的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産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

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手續費,按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2.因安排專門借款而發生的除發行費用和銀行借款手續費以外的輔助費用,如果金額較大的,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産的成本;在所購建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後發生的,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對于金額較小的輔助費用,也可以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财務費用。

(二) 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彙兌差額的處理

1.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産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彙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産的成本:

(1)資産支出(隻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産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産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已經發生;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2.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産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彙兌差額,滿足上述資本化條件的,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前所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産的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後所發生的,應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每一會計期間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 = 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産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X資本化率

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 = Σ(每筆資産支出金額 X 每筆資産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 / 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資本化率的确定原則為: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産隻借入一筆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該項借款的利率;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産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利率 = 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X 100%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 Σ(每筆專門借款本金 X 每筆專門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 / 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的權數。在計算資本化率時,如果企業發行債券發生債券折價或溢價的,應當将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整,其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利率 = 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 +(或-) 折價(或溢價)攤銷額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X 100%

3.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産而借入的外币專門借款,其每一會計期間所産生的彙兌差額(指當期外币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所發生的彙兌差額),在所購建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前,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産的成本;在該項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後,計入當期财務費用。

4.企業發行債券,如果發行費用小于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産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産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後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于計提利息時攤銷。

5.企業每期利息和折價或溢價攤銷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為購建固定資産的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

在确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時,與專門借款有關的利息收入不得沖減所購建的固定資産成本,所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

6.企業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專項用于購建某項固定資産的,如專用撥款、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等,在募集資金尚未到達前借入的專門用于購建該項固定資産的資金,其發生的借款費用,在募集資金到達前,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募集資金到達後,在購建該項資産的實際支出未超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時,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實際支出超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時,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但在計算該項資産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時,應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扣除。

7.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産的各部份分别完工(指每一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下同),每部份在其它部份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并且為使該部份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則這部份資産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産成本,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産的各部份分别完工,但必然等到整體完工後才可使用,則應當在該資産整體完工時,其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産成本,而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

8.如果某項固定資産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其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産成本,将其直接計入當期财務費用,直至購建重新開始,再将其後至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用狀态前所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産的成本。

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所必要的程序,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計入該項固定資産的成本。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财務費用。

第七十八條本制度所稱的"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是指固定資産已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态。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認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産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

(一)固定資産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全部完成;

(二)已經過試生産或試運行,并且其結果表明資産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産出合格産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

(三)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産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四)所購建的固定資産已經達到設計或合同要求,或與設計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别地方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所有者權益

第七十九條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産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産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八十條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一)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份,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産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确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産,應按該項無形資産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沒有約定彙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彙率折合;合同約定彙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彙率折合,因彙率不同産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産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公司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範圍内發行股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份,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發行外資股的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彙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額與按人民币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八十一條企業資本(或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随意變動:

(一)符合增資條件,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增資的,在實際取得投資者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企業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采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股票時,登記入賬。

(三)企業應當将因減資而注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賬戶的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投資者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企業應當于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将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第八十二條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産、撥款轉入、外币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項目主要包括:

(一)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份;

(二)接受非現金資産捐贈準備,是指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産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三)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四)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企業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五)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份。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

(六)外币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接受外币投資因所采用的彙率不同而産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七)其它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項目核算。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八十三條盈餘公積按照企業性質,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餘公積包括:

1.法定盈餘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2.任意盈餘公積,是指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時,應當将其轉入任意盈餘公積。企業的盈餘公積可以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或股本)。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用盈餘公積分派現金股利。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盈餘公積包括:

1.儲備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經批準用于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的儲備基金;

2.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用于企業生産發展和經批準用于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

3.利潤歸還投資,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在合作期間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

第五章收入

第八十四條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産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

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确認的原則,合理地确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第一節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收入

第八十五條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确認:

(一) 企業已将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十六條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确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銷售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收入。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減讓;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八十七條企業已經确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沖減退回當期的收入;年度資産負債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資産負債表日至财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退回的,應當作為資産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處理,調整資産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有關收入、費用、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項目的數字。

第八十八條在同一會計年度内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确認收入。如勞務的開始和完成份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産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認相關的勞務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确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當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一)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三)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确定。

勞務的完成程度應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八十九條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産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别以下情況予以确認和計量:

(一)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确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二)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确認收入,并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确認的金額小于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的差額,作為當期損失;

(三)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不确認收入。

第九十條提供勞務的總收入,應按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金額确定。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

第九十一條讓渡資産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确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計量:

1.利息收入,應按讓渡現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适用利率計算确定;

2.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确定。

第五章第二節——建造合同收入

第九十二條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産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産而訂立的合同。

(一)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确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它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确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第九十三條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内容而提出的調整。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當在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時予以确認。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企業隻有在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根據談判情況判斷),并且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才能将因索賠款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認。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标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額外款項。企業應當根據目前合同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标準,并且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才能将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認。

第九十四條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包括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與設計有關的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産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複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其它直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産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産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産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産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财産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産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船舶等制造企業的銷售費用、企業籌集生産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财務費用和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應當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當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如合同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第九十五條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費用應按以下原則确認和計量;

(一)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産負債表日确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确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1.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以下4項條件:

(1)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在資産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确定;

(4)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以下2項條件:

(1)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按實際合同總收入減去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确認的收入後的餘額作為當期收入,同時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減去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确認的費用後的餘額作為當期費用。

(三)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當區别以下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确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作為費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當在發生時立即作為費用,不确認收入。

(四)在一個會計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在完成時确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五)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将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當将預計損失立即作為當期費用。

第九十六條合同完工進度可以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等方法确定。

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進度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

(1)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2)在分包工程總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九十七條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的确認原則執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條件,并且有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的情況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認的原則,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房地産開發業務的收入。

第九十八條企業的收入,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在利潤表中反映。

第六章成本和費用

第九十九條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産的産品、提供勞務的成本。

企業應将當期已銷産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的費用;商品流通企業應将當期已銷商品的進價轉入當期的費用。

第一百條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一條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标準、工時、産量記錄等資料,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的各種工資性質的補貼,也應計入各工資項目。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應付福利費,計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二條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它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産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以及成本計算方法一經确定,不得随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根據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一百零四條企業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财務費用。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在利潤表中分别項目列示。

(一)營業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和廣告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類似工資性質的費用、業務費等經營費用。

商品流通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所發生的進貨費用,也包括在内。

(二)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産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産資源補償費、無形資産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等。

(三) 财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産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彙兌損失(減彙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第一百零五條企業必須分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工業企業必須分清各種産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産品成本和産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壓低或提高在産品和産成品的成本。

第七章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一百零六條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它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财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三)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後的淨額。

(四)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于國家财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它形式的補貼。

(五)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産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産盤盈、處置固定資産淨收益、處置無形資産淨收益、罰款淨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産盤虧、處置固定資産淨損失、處置無形資産淨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産減值準備、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别核算,并在利潤表中分列項目反映。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還應當按照具體收入和支出設置明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所得稅,是指企業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七)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後的金額。

第一百零七條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

1.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确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确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2.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确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确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後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擇采用遞延法或者債務法進行核算。在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确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率計算轉回;在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确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率計算轉回。

(二) 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界限:

1.時間性差異,是指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确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産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後一期或若幹期内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 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确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待以後期間确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這裡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

(2) 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确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後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這裡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

(3) 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予以後期間确認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4) 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後期間确認為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 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産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幾種類型:

(1)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确認為收益;

(2)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3)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确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4)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确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三)采用遞延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說;

2. 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上述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指按照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是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用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和未來可抵減的所得稅金額,以及本期轉回原确認的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 = 本期應交所得稅 +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确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确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 本期發生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X 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 = 本期發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X 現行所得稅率本期

轉回的前期确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 = 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确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X 前期确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确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 本期轉回的增加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确認本期轉回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X 前期确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四) 采用債務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産;

3.由于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對以前各期确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産賬面餘額的調整數。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 = 本期應交所得稅 +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所得稅負債 -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 本期轉回的前期确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 本期轉回的前期确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産或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 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産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産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 累計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累計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X (現行所得稅率 - 前期确認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時适用的所得稅率) 或者 = 遞延稅款賬面餘額 - 已确認遞延稅款金額的累計時間性差異X 現行所得稅率

(五)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所産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後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内(一般為3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确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并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于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投資于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産設備投資按一定比例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的部份,以及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産設備在規定期限内出租、轉讓應補交的所得稅,均作為永久性差異處理;企業按規定以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再投資所應退回的所得稅,以及實行先征後返所得稅的企業,應當于實際收到退回的所得稅時,沖減退回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第一百零八條企業一般應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企業,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會議前,應當将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提請批準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不一緻時,其差額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一百一十條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末彌補虧損)和其它轉入後的餘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淨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規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以及國有工業企業按規定以利潤補充的流動資本,也從可供分配的利潤中扣除。

第一百一十一條可供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等後,為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應付優先股股利,是指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優先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餘公積,是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

(三)應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在本項目核算。

(四)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轉作的資本(或股本)。企業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也在本項目核算。

(五)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經過上述分配後,為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企業如發生虧損,可以按規定由以後年度利潤進行彌補。

企業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産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實現的利潤和利潤分配應當分别核算,利潤構成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應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或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分配的優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期末未分配利潤(或來彌補虧損)等,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别列項予以反映。

第九章外币業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外币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币以外的貨币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企業在核算外币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币賬戶。外币賬戶包括外币現金、外币銀行存款、以外币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應當與非外币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别設置,并分别核算。

第一百一十九條企業發生外币業務時,應當将有關外币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币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币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彙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彙率折合。

企業發生外币業務時,如無法直接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币對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準彙率作為折算彙率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它貨币對人民币的彙率, 根據美元對人民币的基準彙率和國家外彙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彙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币的彙率進行套算, 按照套算後的彙率作為折算彙率。美元對人民币以外的其它貨币的彙率, 直接采用國家外彙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彙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币的彙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它貨币之間的彙率,按國家外彙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彙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币的彙率進行套算,按套算後的彙率作為折算彙率。

第一百二十條各種外币賬戶的外币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彙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币。按照期末彙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币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币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彙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産有關的借款産生的彙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四節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資産負債表日後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産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産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資産、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以下是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已證實資産發生了減損;

(二)銷售退回;

(三)已确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産負債表日後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會議,或者類似機構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财務會計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調整事項,但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潤轉增資本)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處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資産負債表日後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産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産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這裡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内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資産負債表日後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别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後,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

1.資産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2.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3.提供比較會計報表時,還應調整有關會計報表的上年數;

4.經過上述調整後,如果涉及會計報表附注内容的,還應當調整會計報表附注相關項目的數字。

第一百三十九條資産負債表日以後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産負債表日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将會影響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股票和債券的發行;

(二)對一個企業的巨額投資;

(三)自然災害導緻的資産損失;

(四)外彙彙率發生較大變動。

非調整事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内容、估計對财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

或有事項

第一百四十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确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确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産,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産,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确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一百四十一條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當将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确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産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符合上述确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确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确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如果清償符合上述确認條件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隻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産單獨确認,但确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确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确認條件的資産,應當在資産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條 企業不應當确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産。

第一百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産生的财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貼現商業承兌彙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第一百四十六條 或有資産一般不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資産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産生的财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本章規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形成原因。

第十二章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四十七條在企業财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它企業或受其它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它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幹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 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它企業.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系,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四十九條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隻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别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條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在與合并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第十三章财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信托資産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産,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資産不屬于其清算資産。

第一百五十六條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産與信托資産應分開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不同類别的信托業務,應分别按項目設置信托業務明細賬進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對不同信托資産來源和運用,應設置相應 會計科目進行 核算反映,來源類科目應按其類别、委托人等設置明細賬。運用類科目應按其類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設置明細賬。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貨币資金應設置專用銀行賬戶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條信托資産來源分為短期信托資産來源、長期信托資産來 源。短期信托資産來源包括應付信托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托收益、應付受托人收 益及應付其他受益人款項等。長期信托資産來源包括資金信托、财産信托、财産權信托、公益信托、投資基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等。

第一百五十九條信托資産運用分為短期信托資産運用、長期信托資産運用。短期信托資産運用包括信托貨币資金、拆出信托資金、短期信托貸款、短期信托投資、 信托财産等。長期信托資産運用包括長期信托貸款、長期信托投資、信托租賃财産等。

第一百六十條因辦理某項信托業務而發生的費用,可直接歸屬于該項 信 托資産的,由該項信托資産承擔;不能直接歸屬于該項信托資産的,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

第一百六十一條信托業務産生的收益,在未給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 ,應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條信托資産管理會計報告由信托管理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組成。對外提供的信托資産管理會計報表包括:信托資産來源、運用表,信托業務利潤表及其附表等。信托投資公司應按季或按信托計劃約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報送其信托資産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一百六十三條從事信托業務時,有下列情況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于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資産損失的,以信托賠償準備金賠償。

(二)屬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導緻對其信托資産司法查封、凍結,且須以其信托資産對第三人進行補償的,其補償額僅以其信托資産(扣除原約定費用和對未到期信托資産進行處置的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的資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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