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編碼

納稅人編碼

稅務術語
它按照一定規則産生,全國唯一,同一納稅實體,無論發生多少種應稅行為,隻分配唯一的納稅人編碼。如某納稅實體,本身發生應稅經營行為,同時又外出經營、代扣代繳稅款并且是委托代征人,在發生所有這些業務時,都應該使用唯一的納稅人編碼進行申報。
    中文名:納稅人編碼 外文名: 适用領域:稅收 所屬學科: 别名:納稅人識别号 位數:15、18或者20位碼 1—2位:省、市代碼 3—6位:地區代碼

定義

納稅人編碼也稱為納稅人識别号,是稅務登記證上的号碼。納稅人編碼由納稅人所屬地代碼以及納稅人組織機構代碼組成。每個獨立核算的企業的納稅人編碼都是唯一的,相當于企業的“身份證”号。且每個納稅人編碼隻允許一個企業使用,如果企業注銷,則該号碼也不再給其他企業使用。

意義

統一納稅人編碼對于稅源的分類、完善征管檔案資料管理規範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職責以及實現征管計算機網絡信息共享及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等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相關公告

一、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别号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标準執行。

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别号由“身份證件号碼”+“2位順序碼”組成。

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别号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号碼”組成,作為系統識别,不打在對外證照上。

四、對已設立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别号的編碼規則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别号代碼标準的通知》(稅總發〔2013〕41号)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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