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重組

并購重組

經濟術語
企業并購重組是搞活企業、盤活國企資産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我國企業并購融資多采用現金收購或股權收購支付方式。随着并購數量的劇增和并購金額的增大,已有的并購融資方式已遠遠不足,拓寬新的企業并購融資渠道是推進國企改革的關鍵之一。[1]
    中文名:并購重組 外文名: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拼音:bing gou chong zu 近義詞: 反義詞: 類别:名詞

釋義

公司通過收買其它企業部分或全部的股份,取得對這家企業控制權,并對企業進行重新整合的産權交易行為。

内容分類

目前,我國現行的并購融資方式可分為現金收購、證券(股票、債券)收購、銀行信貸等。但這些融資支付方式局限性較大,無法滿足重大并購的複雜情況和資金需求:

1.僅僅依賴收購方自有資金,無法完成巨大收購案例。

2.銀行貸款要受到企業和銀行各自的資産負債狀況的限制。

3.發行新股或實施配股權是我國企業并購常用的融資方式,但它卻受股市擴容規模限制及公司上市規則限制,許多公司無此條件。發行公司債券,包括可轉換債券,也是可使用的融資方式,但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的資産規模、負債、償債能力方面均達到一定要求,方有資格發債。上述并購單一融資方式顯然制約了多數并購重組的進行。在此情況下,杠杆收購融資方式就成了我國并購市場亟待探讨和開拓的融資方式。

杠杆收購的資金來源組合可因各國具體金融環境而異,并不一定完全照抄美國模式。例如,在我國,杠杆收購不一定要以被并購企業的資産作為擔保融資,也可用收購方的資産和收入為基礎,或以并購雙方的資産和收入為基礎擔保融資。對于許多公司企業,杠杆比率不宜太高,但參與者必須是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機構。高風險高收益的垃圾債券不宜采用。自有資金和現金支付也應占有一定比例。運用股票和債券融資還必須符合國家監管機構的有關法律規定。同時,國家監管機構也需要對有信譽的公司、銀行、證券交易商放寬融資限制,這樣才能真正推動企業的資産重組。

名詞解釋

并購重組是兩個以上公司合并、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它往往同廣義的兼并和收購是同一意義,它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産權交易活動。

并購在國際上通常被稱為“M&A”,即英文Merger & Acquisition

1,謀求企業經濟實力的增長,促進企業擴張

2,追求規模經濟和獲取壟斷利潤

3,獲取先進技術與人才,跨入新的行業

4,收購低價資産從中謀利或轉手倒賣

5,買殼上市

IPO的影響

種種迹象顯示,通往資本市場的“華山路”已非一條單行道。通過被上市公司并購或兼并,即是實現資産證券化、搶灘登陸資本市場的一條新興通衢。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一部主任歐陽澤華日前在一個講座上透露說,目前部分IPO排隊企業面臨不再滿足IPO标準的可能,或不願繼續排隊,而選擇被并購的方式實現資産證券化。據悉,已有十多家企業提交項目申請。

監管部門的這種新提法和新做法,對于有上市計劃的企業而言,的确是一個富有啟發性的新思路。對于二級市場投資者而言,這也提供了看待并購重組和投資機遇的新視角。

首先,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越來越多的交易正在從“被動重組”轉變為“主動并購”,以資産重組實現基本面改善和提升。以前股市退市制度不健全,很多業績很差的ST和*ST公司借助資産重組大變會計魔術,保殼成為一種“被動重組”的行為。而在産業政策引導、股市監管層推動下,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借助資本杠杆和工具,主動進行橫向和縱向的資産并購,通過兼并并購實現做優做強。

并購重組将從根本上改變公司的資産價值、股權結構、治理結構,是一家上市公司價值變動的重要因素。

其次,對于二級市場投資者而言,2013年乃至今後數年,上市公司存量的優化将成為重要的投資方向。九大行業兼并重組指導意見等政策推動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或将成為資本市場的一大看點。

為了促進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有關人士曾透露,證監會将增加審核的窗口,從過去的一個窗口增加到四五個窗口。同時,并購重組的審核過程将實行公開化。在并購的工具方面,促進并購基金的發展,監管部門鼓勵利用并購基金、公司債券和權證産品來進行并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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