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表

納稅申報表

稅收文書
納稅申報表,是稅務機關指定,由納稅人填寫,以完成納稅申報程序的一種稅收文書。一般應包括納稅人名稱、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适用稅率或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應納稅款、稅款屬期等内容。增值稅申報表還有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所得稅申報表還有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等。
    中文名:納稅申報表 外文名:Tax returns 定義: 有關機構:稅務機關 内容:納稅人名稱、稅種、稅目

報表簡介

納稅申報表由9個附表、中英文雙語組成,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第一個附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其他為“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月份(或分次)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彙總申報表”。

填表須知

在納稅申報表中,除了有11項的年所得項目以外,還有每項對應的“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 其中按照稅法規定屬于免稅或免征的所得的項目在“應納稅額”中按0填寫;對已經繳納或已經由單位扣繳的稅款在“已繳(扣)稅額”中填寫;按稅法規定允許抵扣的稅款在“抵扣稅額”中填寫;“應補(退)稅額”中填寫的,是“應納稅額”與“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的差額部分。扣繳義務人應于簽訂合同或協議後20日内将合同或協議副本,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有關扣繳手續。

分析

根據39号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适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企業銷售适用13%稅率應稅貨物、服務,應開具13%稅率發票。

根據15号公告第一條規定,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以下稱《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2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調整為“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因此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的對應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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