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X

SOX

美國政府出台的法律
SOX即《薩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簡稱。薩班斯法案是美國政府出台的一部涉及會計職業監管、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改革的重要法律。薩班斯法案為公衆公司的外部審計師創建了一個新的監督體制,并把對财務報告的内部控制作為關注的具體内容,不僅要求管理層報告公司對财務報告的内部控制,而且要求外部審計師證實管理層報告的準确性。但其法案過于嚴厲,導緻上市公司費用過高,緻使部分海外公司退市或在其他國家上市。
  • 中文名:薩班斯法案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Sarbanes-Oxley Act
  • 簡稱:sox
  • 政府:美國政府

簡介

SOX法案規定:

●禁止向本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員提供私人貸款;

●公司高管、董事或者受益權人10%的股權變動必須在兩個營業日内披露;

●在養老金計劃管制期内,公司的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不能直接或間接交易持有的該公司股票或從中獲益的其他行為;

●對于有違反證券法規情節的有關人士,美國證監會可以禁止他們擔任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者董事等。

機制

1.明确CEO/CFO的會計責任

SOX法案要求在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中,須附有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财務主管(CFO)的承諾函,保證所提交的定期信息披露報告的真實性。此前,美國的上市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并不需要CEO/CFO簽字,因此一旦其上市公司的财務醜聞被揭發,其CEO/CFO往往以自己不知情來開脫個人的法律責任;由于專業性強,程序複雜,一般也很難找到直接證據來證明CEO/CFO明知或故意披露虛假财務信息。結果,美國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使監管部門經常無計可施。

SOX法案規定:

●上市公司所有定期報告(包括公司依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編制的會計報表)應附有公司首席執行官與首席财務官簽署的承諾函;

●承諾函中的内容包括:确保本公司定期報告所含會計報表及信息披露的适當性,并且保證此會計報表及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經營成果及财務狀況。

這樣一來,監管者即使找不到或者不再需要尋找财務欺詐的直接證據,也可以要求其CEO/CFO本人承擔法律責任。

2.要求公司CEO/CFO本人承擔不當行為的法律責任

此前,在那些造成重大危害的上市公司财務欺詐事件中,公司CEO/CFO本人僅面臨個人職業聲譽下降(Reputation Risk)的威脅;即使監管者對其采取種種處罰措施,這些懲罰可能也會以各種方式轉嫁給上市公司負擔,卻難以對CEO/CFO本人形成有效威懾。

SOX法案此次直接明确了公司CEO/CFO本人面臨的法律責任,為監管機構查處财務欺詐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彌補了監管體系上的漏洞,使公司的激勵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達成某種平衡。

SOX法案規定:

●在公司定期報告中若發現因實質性違反監管法規而被要求重編會計報表時,公司的CEO/CFO應當返還給公司12個月内從公司收到的所有獎金、紅利,其他形式的激勵性報酬以及買賣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果公司CEO/CFO事先知道違規事項,但仍提交承諾函,最多可以判處10年監禁,以及100萬美元的罰款;

●對于故意做出虛假承諾的,最多可以被監禁20年并判處500萬美元的罰款。

内外制衡

在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OX)可以防止企業錯誤或惡意操縱财務數據。所有上市公司必須遵守,證明可論證的的内部控制,網絡日志,數據庫,登錄和賬戶的合法執業,每季度财務的用戶活動。IT團隊還必須顯示他們如何控制信息訪問。SOX合規性要求十分複雜和具體。

安然事件的引爆,并非始于監管機構的稽查行動,而是市場投資機構(主要是對沖基金等)對安然公司的信息披露産生懷疑,即向公司管理層提出一連串的問題要求予以澄清,并大量抛空安然股票所緻。因此可以說,提高信息披露義務、加強信息披露,是各國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的基本手段。n

但是一般而言,如何使投資者獲得全面、準确、有用的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資決策,并形成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還是一個難題。盡管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制度方面,美國走在世界前沿,但是SOX法案依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似乎有點矯枉必須過正的味道。

SOX法案規定:

●進一步縮短财務報告披露的滞後期,提高及時性。其中,未來3年内,年度報告由90天縮短為60天;季度報告由45天縮短為35天。年報及季報都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強化上市公司内控及報告制度,要求公司年度報告中提供“内部控制報告”,說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報告”要出具注冊會計師的意見;

●提高對公司信息披露可用性的要求,包括定期報告中披露所有的資産負債表外交易、财務狀況的預測性信息、高層财務人員的道德守則、所有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實質性的糾正調整、臨時報告中公司财務狀況或财務經營狀況的實質性變化等。

監督

與我國上市公司不同,美國上市公司内部設有審計委員會,但不設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該公司的會計及财務報告程序,以及審計該公司的财務報告。2002年上市公司系列财務醜聞表明,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虛設。

SOX法案規定:

●為保證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必須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不得是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關聯人士,其中至少一人應是财務專家;獨立董事不得從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詢、顧問費或者其他酬金;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及報酬方式要由審計委員會批準,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報告審計委員會;

●為保證審計委員會能夠及時發現公司的會計和審計問題,還需要建立一套處理舉報或投訴的工作程序以及相應的監測系統、反應機制。

SOX法案所提出的措施,是否能确保對會計、審計及公司高官人員的監督,還需要實踐檢驗。但是會計審計本身的專業性較強,即使由審計委員會進行監督,還是能夠給注冊會計師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間。

利益瓜葛

美國上市公司的連鎖會計醜聞,已使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深陷其中。然而,負有審計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不但沒有履行職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達信甚至為虎作伥,幫助安然銷毀證據。

實際上,美國證監會在很早以前就注意到并着手開始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公司之間存在的利益瓜葛問題。例如:若一個事務所長期服務于同一客戶,就有可能和客戶發生複雜的利害關系,它們會在進行審計業務的同時,再提供企業咨詢等非審計業務。而非審計業務的收益,很可能會超過審計業務等。

前任美國證監會主席阿瑟·萊維特曾經力主:所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業務與咨詢業務必須分拆。但此建議曾遭到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的抵制。對此,SOX法案授予美國證監會一柄尚方寶劍,嚴格限制會計師事務所那些可能産生利益沖突的做法。

SOX法案規定:

●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審計業務的同時提供非審計業務。其中,明确列舉了8類不适當業務被禁止,并授權美國證監會的會計監督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對其他類業務作出禁止規定。

●強制實行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制。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主審會計師,或者複核審計項目的會計師,為同一公司連續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5年。

●限制注冊會計師去被審公司任職。公司的現任CEO/CFO等高管人員,若在一年内曾經受雇于會計師事務所并參與該公司有關的審計工作,則該事務所不得再擔任該公司的審計工作。

●實行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備案制度。從事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會計監督委員會進行注冊,并且要定期更新注冊信息。

●針對安達信銷毀審計檔案的問題,SOX法案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有保管審計工作底稿的責任。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市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由于此項措施的強制性,到目前為止,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基本完成審計和咨詢業務的分拆。例如畢馬威的咨詢業務分拆為畢博咨詢;普華永道的咨詢業務分拆後被IBM收購;因為分拆較早,從安達信分拆出來的埃森哲咨詢得以從安然事件中幸免。

自律監管

以往,美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與服務職能都集中在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然而,證券市場的系列會計醜聞,已使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的有效性遭到空前質疑。

實際上,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依靠會員會費的資助在維持運作,所以少數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對協會的影響很大,使協會不可避免地會自發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因此,僅依靠協會自律,很難杜絕醜聞再度發生。

SOX法案規定:

●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而原來由AICPA行使的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職能,則交給更具公共職能的PCAOB。

●PCAOB由五人組成,直接歸美國證監會管轄,但不屬于其内部雇員。為消除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其的影響,該委員會的運行經費不再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而是改為由上市公司分擔;

●美國證監會授權該委員會制定審計準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權、日常監督權、調查和處罰權;檢查和處理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之間的會計處理分歧。

盡管此前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已明确:制定上市公司會計準則的權限屬于美國證監會。但是,由于政府機構的效率、經費、專業人才等方面的不足,更由于對行業自律的有效性存在幻想,美國證監會一度将會計準則的制定權代理給了民間自律機構。SOX法案要求美國證監會對這個問題進行糾正,并向國會報告有關情況。

客觀獨立

美國證券市場系列會計醜聞中,除了注冊會計師外,證券公司在其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尤其證券公司内部投資銀行部門和證券分析師相互勾結,發布虛假分析報告,操縱市場價格,誤導投資者。此類情況被揭發後,證券公司面臨大量的法律訴訟和監管部門的處罰。

SOX法案規定:

●要求美國證監會SEC制定相關的規定和細則,以避免證券分析師在其研究報告或公開場合向投資者推薦股票時“見利忘義”,以提高研究報告的客觀性,向投資者提供更為有用和可靠的信息。規定的内容包括:禁止公開發布由經紀人和交易商雇傭的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所提供的研究報告,以及非直接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提供的研究報告;由經紀人和交易商雇傭的非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官員負責對證券分析師的監管和評價;要求經紀人和交易商,以及他們雇傭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不得因證券分析師對發行人證券提出了不利的或相反的研究結論,并因該結論影響到經紀人、交易商同發行人的關系而對證券分析師進行報複和威脅;

●規定一定期限内擔任或即将擔任公開發行股票承銷商或坐市商(dealers)的經紀人和交易商不得公開發布關于該股票或發行人的研究報告;

●在執業的經紀人和交易商内部建立制度架構體系,将證券分析師劃分為複核、強制(pressure)、監察等不同的工作部門,以避免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存有潛在的偏見;

●要求證券分析師、經紀人和交易商在研究報告公布的同時,披露已知的和應當知曉的利益沖突事項。

SOX法案還注意到糾正各種幹擾證券分析人員獨立性的問題,例如來自公司内部投資銀行部門的威脅利誘等。

加強刑事處罰

由于上市公司會計醜聞給投資者造成極大損失,人們迫切要求将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因此,除了對CEO/CFO的處罰規定外,SOX法案中還制定了嚴厲處罰證券犯罪的法規。

SOX法案規定:

●任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或處以罰款;對違法的注冊會計師可被判處10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延長了對證券欺詐的追訴期,起訴時間可以延長至非法行為發現的兩年内,或者非法行為實施後的五年内;

●新的規定将保護公司檢舉揭發的員工,對舉報者進行打擊報複的,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還規定了對舉報者的具體的補償措施,比如恢複職務、補發報酬及其他損失等。

SOX法案是匆忙出台的産物,這與美國特定的政治背景有關。

從當前情況看,SOX法案提出的措施,對于穩定美國股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使投資者全面恢複信心,解決證券市場深層次的問題,還需要一定的時間,也并非制定幾條法律法規那麼簡單。

SOX法案即《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

又稱《2002年公衆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美國國會為糾正2001年安然事件後爆發的連串上市公司會計醜聞,恢複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信心,推出此亡羊補牢之舉。該法案于2002年7月由美國總統布什簽署發布。

SOX法案主要針對公司财務醜聞中揭露出來的問題,修補完善了《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有關章節。

SoX戰隊

北京大學附屬中學某魔獸争霸戰隊,有魔獸争霸3、Dota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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