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執業醫師考試

口腔執業醫師考試

行業準入考試
口腔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口腔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口腔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口腔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口腔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包括病史采集與病例分析、口腔檢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術、基本診斷技術和輔助檢查結果的判讀、醫德醫風實例考核六部分。
  • 中文名:口腔執業醫師
  • 外文名:Oral physician
  • 别名:
  • 考試性質:全國統考
  • 考試周期: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内容如下: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注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網上報名步驟

步驟1、考生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www.nmec.org.cn)上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确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憑借“個人證件編号”及個人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确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打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現場報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并确認個人報名信息。

考試題型

目前,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标準,主觀性和随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标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采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5種題型。

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幹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幹以叙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隻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确答案,其餘4個均為幹擾答案。幹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曆作為題幹、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隻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型題(标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叙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叙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叙述的具體病人并不一定有聯系。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随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合格證書注冊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内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将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