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

壞賬

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1]由于發生壞賬而産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企業發生壞帳,造成壞帳損失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按照我國有關規定,企業應收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确認為壞賬:①因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産清償後仍然無法收回;②因債務人破産,以其破産财産清償後仍然無法收回;③債務人較長時期内(如超過3年)未履行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
    中文名:壞賬 外文名: 定義: 屬于:企業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 稱為:壞賬損失 壞賬原因:因債務人破産

概述

一筆應收賬款在什麼時候才能被被确認為壞賬,其條件通常是由會計準則或制度給出的。不論會計準則或制度如何變化,在會計實務中,壞賬的确認都要遵循财務報告的基本目标和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盡量做到真實、準确、切合本單位的實際。一般來說,應收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就應将其确認為壞賬:

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産清償後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2、債務人破産,以其破産财産清償後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3、債務人較長時期内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賬款。

上述三個條件中的每一個條件都是充分條件,其中第3個條件是需要會計人員作出職業判斷的。我國現行制度規定,上市公司壞賬損失的決定權在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

壞賬核算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一是直接轉銷法;二是備抵法。n

直接轉銷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資産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準備”科目。關于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第二,在該法下,如果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後又收回,應做兩筆會計分錄,即先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資産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然後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備抵法

備抵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前,就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估計損失,并同時形成壞賬準備,待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壞賬準備。估計壞賬損失時,借記“資産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已确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

至于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應用年末餘額百分比法時,壞賬準備的計提(即壞賬損失的估計)分首次計提和以後年度計提兩種情況。首次計提時,壞賬準備提取數=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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