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學位證書

學士學位證書

證書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學〔1991〕24号《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與學士學位證書分開制發的通知》的規定,從1992屆應屆本科畢業生開始,學士學位證書将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分開制發。2016年1月1日起,學位證書将由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設計制作,學位委員會的統一學位證書将不再使用。
    中文名:學士學位證書 外文名: 别名: 讀音:xué shì xué wèi zhèng shū 詞性分解:名詞(學士)+名詞(學位) 詞性:名詞

基本簡介

【讀音】xué shì xué wèi zhèng shū

【詞性】名詞

【詞性分解】名詞(學士)+名詞(學位)+名詞(證書)

【詞義】學士:現多指一種學位名稱;

學位: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标準的學術稱号;

證書:證書是指表明(或幫助斷定)事理的一個憑證。合起來就是“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了學士的規定标準的一個憑證”的意思。

【例句】小明獲得了中國人民大學的學士學位證書。

相關法規

學士學位證書制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加強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證所發學位證書的規格質量,學士學位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會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二、統一印制的學士學位證書,封面顔色為墨綠色,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部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内頁按學位授予對象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三種。

三、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學士學位授予标準,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1.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同意授予學士學位決定後,方能發給學士學位獲得者。

2.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别編号,并組織專人用毛筆或鋼筆,正楷填寫,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個别單位沒有鋼印的可蓋紅色單位印章),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方為有效。

3.學士學位證書是表明學位獲得者在學術上已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的證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發現證書有塗改者,不再有效。

4.如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不符合條件的,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授予其學士學位的決定,并收回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5.學士學位一般不予補授,學士學位證書一般也不予補發。

四、各學位授予單位領取空白學士學位證書後,應指定專人妥為保管,防止損壞和丢失。對發出的學士學位證書,應有登記(包括證書編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學專業,就學時間和學制的年限,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日期,發證日期,經辦人等)。

五、授予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對發給他們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外,同時給英文或法文譯文副本。

六、關于學士學位證書訂購工作。

學士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統一到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訂購。由于時間等原因,此次僅辦理1992屆學士學位證書的訂購工作。具體訂購辦法是:

1.各學位授予單位按1992屆拟授予學士學位的不同對象的人數,填寫征訂單(附後)通過銀行将款彙到: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收款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機關服務公司,帳号:890647一57;或通過郵局将款彙到: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地址:北京西單大木倉胡同35号。彙款時請注明“訂購學士證書”字樣。

2.征訂單分三聯。第一聯與彙款單據一并作為訂戶的報銷憑證(不另開發票),第二、三聯為發行憑證和存根。請訂戶将第二、三聯填寫清楚,與彙款單據一并寄回國家教育委員會機關服務公司(地址:北京西單大木倉胡同35号,郵政編碼:100816)。

3.請訂戶認真詳細填好訂單的每一項,切勿漏填和誤填。征訂工作到1992年4月15日結束。

4.今後的學士學位證書訂購工作,另行通知。

關于填寫學士學位證書的注意事項

一、填寫學士學位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請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專人,用毛筆或鋼筆、正楷填寫。填寫的字體一律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方案》中的簡字正體。填寫的内容必須準确。

二、根據本文所附“學士學位證書”内頁樣本中注明的“編号”,按照下列說明逐項填寫或蓋章:

1.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學位獲得者姓名的全稱。

2.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學位獲得者的性别。

3.用毛筆或鋼筆、漢字填寫學位獲得者的出生年月,需同本人檔案記載一緻。

4.用毛筆或鋼筆、漢字填寫學位獲得者的入學年月至畢業年月。

5.用毛筆或鋼筆依次填寫學位獲得者就讀學校以及所在系(不分系的可不填)、所學專業的全稱。非學位授予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并獲得學士學位者,應填寫非學位授予單位的名稱、系、專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此項填寫内容和順序是:就讀學校、辦學形式、所學專業、學制年限的全稱。

6.用毛筆或鋼筆、漢學填寫學制的年限。“成人高等教本科畢業生”、“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無此項。

7.用毛筆或鋼筆填寫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即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字、醫學、軍事學等十一大學科門類,分别填寫。

8.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鋼印的位置在證書的左下方:左邊金線向右一公分,下邊金線向上二公分。

9.蓋學位授予單位全稱的橡皮刻章(證書專用)。刻章應用長方形,不帶框,長度為四公分,寬度可根據單位全稱字數的多少确定(不宜超過一公分),字體一律用長宋用印顔色一律用深藍色。

10.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用毛筆簽字,也可用簽字用的刻章。用印顔色一律用深藍色。代理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應在簽字後注上“代”字。

11.一律按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日期填寫,用毛筆或鋼筆、漢字。

12.用打号機打印證書編号。由學位授予單位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三類編号。

13.用毛筆或鋼筆、漢字填寫學位獲得者的國籍全稱。此項僅限“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的填寫。

三、英文或法文譯文副本,參照上述說明,用黑色鋼筆、英文或法文填寫。

編号規則

各學位授予單位:

1998年以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先後下發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學位證書格式的通知》(學位4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學位辦公室關于調整和制發專業學位證書的通知》(學位40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學位辦公室關于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所獲學位證書編号的通知》(學位辦27号)等文件,對學位證書的編号方式做出了統一規定。由于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發展迅速,使現行學位證書編号位數無法涵蓋部分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位人數。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經研究,決定對學位證書編号方式調整如下:

一、普通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證書(以下簡稱三級學位證書)編号調整為十六位數:前五位為學位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授予學位的級别,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七至十位為授予學位的年份,如:2005年為2005;後六位為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位人員的順序号碼。

二、專業學位證書編号位置印有漢語拼音縮寫的“Z”字樣,其後續編号改為十六位數。除第十一位根據不同專業學位用一個漢語拼音字母加以區别外,其餘與普通三級學位證書編号方式相同。具體字母按照《關于預訂2004/2005學年度專業學位證書的通知》(學位辦〔2004〕32号)的規定填寫。

三、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所獲學位證書的編号在起始位置用漢語拼音縮寫的“T”字與其它學位證書加以區别,後續編号方式與普通三級學位證書編号方式相同。

調整後的編号方式自2006年啟用。此前各學位授予單位如有因編号位數不夠自行修改學位證書編号方式的情況,請速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