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理

銷售代理

貿易類詞語
銷售代理(Selling Agent)是在簽訂合同的基礎上,為委托人銷售某些特定産品或全部産品的代理商,對價格、條款及其他交易條件可全權處理。[1]這種代理商在紡織、木材、某些金屬産品、某些食品、服裝、設備、汽車等行業中常見,在這些行業,競争非常激烈,産品銷路對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代理商與委托方的關系是長期穩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長達數十年。
  • 中文名:銷售代理
  • 外文名:Sales Agent
  • 别名:銷售代理權
  • 區域:在汽車等行業常見

主要類别

銷售代理是委托人授予獨立的代理商“銷售代理權”,代理商在銷售代理權限内連續地代表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商品及辦理其他與銷售有關的事務(如:廣告、售後服務、倉儲等),代理商在銷售完成後領取一定的傭金。

1、直接銷售代理與間接銷售代理

所謂直接銷售是指銷售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義替委托人進行銷售事務,其法律後果直接地由委托人承擔。

而間接銷售代理是指銷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委托人進行銷售事務,其法律後果間接地由委托人承擔。

2、獨家銷售代理與多家銷售代理

獨家銷售代理是指廠商授予代理商在某一市場(可能以地域、産品、消費者群等區分)獨家權利,廠商的某種特定的商品全部由該代理商代理銷售。

以地域劃分的獨家代理是指該代理商在某地區有獨家代理權,這一地區的銷售事務由其負責。

有時,由于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十分強,廠商便不再劃分代理區域,而是将海外的全部銷售由某代理商獨家代理,這種情況也是有的。

按産品劃分,設立獨家代理商是指某代理商擁有廠商的某種或某幾種産品的獨家代理權的情況。

多家代理是指廠商不售予代理商在某一地區、産品上的獨家代理權,代理商之間并無代理區域劃分,都為廠家搜集訂單,無所謂“越區代理”,廠家也可在各地直銷、批發産品。

采取多家代理的廠家較多,多家代理中,代理商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隻有廠家名頭甚響,産品暢銷時,代理商才肯采用此代理方式。如日本的許多電子廠家采用多家代理方式,如Casio(卡西歐)電子計算機、Panasonic(松下)尋呼機的生産廠家之所以能采用多家代理方式,主要是由于該廠家的産品技術先進,産品比較暢銷。

3、締約代理與媒介代理

所謂締約代理是指代理商有代表委托方(賣方)訂立銷售合同的權力。按照日本學術界的看法,締約代理中的代理與委托方是委托一代理關系。在實務上,締約代理商代理委托方訂立銷售合同時,應在合同上載明“賣方××,代理商××”的字樣,英文合同上則以“××(代理商名稱)on behalf of××(委托方名稱)或as agent of××(委托方名稱)”的方式表示出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隻有媒介交換,促進交易的權力,而沒有代表委托方簽訂合同的權利。所以,媒介代理商不享有真正意義下的代理商權限。在合同上,一般不顯示媒介代理商的身份。媒介代理商與經紀商在本質上并無區别,隻是媒介代理商是為特定廠家媒介交易,且與委托方關系持久,而經紀人則廣為一般人媒介交易,且沒有持續關系。

4、總代理與分代理

現實生活中,總代理與獨家代理的概念常混為一談,這裡有必要澄清。

所謂總代理是指該代理商統一代理某廠家某産品在某地區的銷售事務,同時它有權指定分代理商,有權代表廠商處理其它事務。因此總代理商必須是獨家代理商,但是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是總代理商,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有指定分代理商的權力。因此總代理制度下,代理層次更為複雜,因而,常常稱總代理商為一級代理商,分代理商則為二級或三級代理商。分代理商也有由原廠家直接指定的,但是大多數分代理商由總代理商選擇,再上報廠家批準,分代理商受總代理的指揮。

采用總代理方式的廠商不少,可以說,運用代理商的廠家大多采取總代理方式。

采用總代理制的優點是可以利用代理商拓展市場,缺點是代理層次增多,易造成管理不善。

5、傭金代理與買斷代理

這是按代理商是否承擔貨物買賣風險,以及其與原廠的業務關系來劃分代理形式。

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制。傭金代理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商,一種是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

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系。銷售代理商僅為國外廠商在當地推銷其産品,并在廠商授權—氏以廠商的名義與當地顧客簽訂買賣合約。産品的價格完全由廠家指定,代理商銷售産品後,向廠家索取傭金作為報酬。在交易過程中,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貨,即不從廠商購産品,隻是起媒介交易作用。

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根據廠商制訂的價格範圍(有一個上、下浮動率),加上自己的傭金費作為産品售價,向顧客推銷産品,與客戶訂好買賣合同後,該代理商向廠商訂貨,并以自己的名義進口代理産品。待收到客戶貸款後,代理商從貨款中扣除傭金彙給廠家。

由于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義進口貨物,因此,他與廠家的關系實際上已是買賣關系,而非代理關系,當代理商将貨物交給客戶而又收不到貨款時,他要負擔“壞帳”損失。正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商風險比較大,因此,廠家給予代理商價格浮動的範圍,代理商在此價格範圍内有最終價格決定權。

買斷代理商與廠家是一種完全的“買斷”關系。他們先自己掏錢向廠家進貨再銷售,而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則是先從廠家進貨,若收不到貨款時,再承擔“壞帳”損失。因此,買斷代理商風險更大,他們對産品的銷售價格擁有完全決定權,其收入來自買賣的差價,而不是傭金。

概念區别

1、銷售代理與經銷的區别

從法律上來講,銷售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委托代理的關系。銷售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内替委托人銷售商品,其所有權不屬于代理商,因此銷售收入歸委托人所有。而代理商隻領取傭金。

而經銷商與廠家之間的關系從法律上來看是買斷關系,經銷商的收入不是傭金,而是商品銷售價格減去購入價格後的銷售收入。

因此,銷售代理與經銷從理論上來講有如下三點區别:

經銷的雙方是買賣關系,銷售代理的雙方是一種委托一代理關系;

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而銷售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銷售,簽訂銷售合同;

經銷商的收入是買賣差價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

2、銷售代理與經紀的區别

經紀關系是指:中間商提供訂約機會,并協助合同的簽訂,雙方成交後。交易雙方付給中間商傭金為報酬,經紀與代理有如下幾點區别:

服務對象不同。經紀人的服務對象極為廣泛,而銷售代理商隻為一個或幾個委托方進行與銷售有關的服務。

行為的名義不同,經紀人雖為委托人進行買賣交易活動,但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其法律效果歸于經紀人身上。

享有的權利不同。由于經紀人隻是以自己的名義替交易雙方媒介,他不具體代表任何一方,即經紀人一般沒有代為訂約的權力。銷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一般是締約代理商,擁有代替被代理人訂合同的權力。

服務的範圍不同。銷售代理商服務的範圍僅限于銷售代理及與銷售代理有關的一些服務,如貨運、倉儲、報關等。而經紀人服務範圍則比較廣泛。

與委托人的關系的持續性不同,它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獨立的關系,它與被代理方的關系是長久的、持續性。經紀人則于特定市場,為一般商号臨時為一定商号作媒介,經紀人與委托方的關系較為短暫。

3、銷售代理與代銷的區别

代銷,是指廠商委托中間商,以中間商的名義銷售貨物,盈虧由廠家自行負責,中間商隻取傭金報酬,若銷售不出産品,仍可将産品退還給委托人。代銷商與銷售代理商一樣,也不擁有對産品的所有權,隻有代表委托人銷售商品的權力,因此也隻能領取傭金。代理與代銷的區别較為明顯:

從理論上講,銷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銷是間接代理。

從實務上講,代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代銷産品;銷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托方的名義售賣産品。

銷售代理關系一般較為持久,大多有明确細緻的代理合同,代銷關系較為短暫,代銷合同甚為粗略。

銷售代理商一般是批發商,而代銷商一般是零售商。

4、銷售代理與銷售代表的區别

銷售代表一般由廠家直接指定,其功能與銷售代理商有些類似,但是銷售代表隻是協助廠家進行銷售事務,無期限的約定,廠家可随時解除與銷售代表的合作關系,因此廠家與銷售代表的關系并不緊密,銷售代表通常不為廠商收帳,不承擔儲運功能

正因為銷售代表與委托廠家關系松散,特别是由于銷售代表承擔的功能有限,或是由于其同時代表許多廠家,甚至是競争性廠家,因此一般的廠家都不願給銷售代表以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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