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民法通則》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這是産生該合同的根據。
特點
(1)當事人一方即發包方是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企業所屬機構和職工。
(2)合同的目的是為确定承包人對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的經營權,确立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為落實企業内部生産責任制,使生産經營好壞同利益挂鈎,實現多勞多得,而并不是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
(3)工商企業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規定,一般不少于3年。内部承包期限,根據生産經營任務的要求,由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