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

法律形式
承包經營合同又稱“承包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為落實生産經營責任制,确定國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工商企業、公民的責權利關系和承包人承包經營權的一種法律形式。[1]合同适用範圍十分廣泛。廣義的包括農業承包經營合同和工商企業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業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農民(承包人)之間關于承包人經營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财産,并交付一定勞動收益的協議。
    中文名:承包經營合同 外文名: 别名: 又稱:“承包合同” 包括:農業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内容

簡介

中國《民法通則》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這是産生該合同的根據。

特點

(1)當事人一方即發包方是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企業所屬機構和職工。

(2)合同的目的是為确定承包人對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的經營權,确立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為落實企業内部生産責任制,使生産經營好壞同利益挂鈎,實現多勞多得,而并不是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

(3)工商企業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規定,一般不少于3年。内部承包期限,根據生産經營任務的要求,由雙方約定。

(4)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标的是承包經營企業的财産,而不是企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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