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1](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亦要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通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它符合社會整體對企業的合理期望,不但不會分散企業的精力,反而能夠提高企業的競争力和聲譽。國際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标準主要有SA8000、《全球契約》、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等。
    中文名:企業社會責任 外文名: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别名: 英文名: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 簡稱:CSR 國際标準:SA8000、《全球契約》、OECD

簡介

企業社會責任(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并無公認定義,一般泛指企業的營運方式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衆要求的标準,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于商業運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财政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

利害關系人是指所有可以影響、或會被企業的決策和行動所影響的個體或群體,包括但不限于: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團體、母公司或附屬公司、合作夥伴、投資者和股東。在這情況下企業與相關利益者接觸時,試圖将社會及環境方面的考慮因素融為一體。

企業社會責任是通向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它符合社會整體對企業的合理期望,不但不會分散企業的精力,反而能夠提高企業的競争力和聲譽。

基本内涵

公司治理和道德标準

主要包括尊重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遵守法律、共同規則以及國際标準,防範腐敗賄賂,對消費者和對客戶負責等。

對人的責任

主要包括員工安全計劃,就業機會均等,反對歧視、薪酬不公平等。

對環境的責任

主要包括維護環境質量、使用清潔能源、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

對社會發展的廣義貢獻

主要指廣義的對社會和經濟福利的貢獻,這些貢獻可能成為企業核心戰略的一部分,成為企業社會投資、慈善或者社區服務行為的一部分。

責任範圍

權益責任

主要是要尊重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并确保企業員工的各種權益不受侵犯;

環保責任

即企業要切實維護所在社會的環境,并做好節能減排工作;

誠信責任

即對消費者、商業夥伴等要做到誠信,不能損害消費者和其他商業夥伴的利益;

社會責任

企業要為社會的和諧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而從企業社會責任的層次來看,又具有三個層面,即最基本的法律層面的責任;往上第二層是倫理道德層面的責任;最高層面是用企業行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理想層面的責任。

責任标準

1、承擔明禮誠信确保産品貨真價實的責任。

2、承擔科學發展與交納稅款的責任。

3、承擔可持續發展與節約資源的責任。

4、承擔保護環境和維護自然和諧的責任。

5、承擔公共産品與文化建設的責任。

6、承擔扶貧濟困和發展慈善事業的責任。

7、承擔保護職工健康和确保職工待遇的責任。

8、承擔發展科技和創造自主知識産權的責任。

行為守則

行為守則是表明一個組織基本價值觀及希望其成員所應遵守的道德規則的正式文件。行為守則有時是針對整個公司,有時隻針對個别部門或項目,特别是在跨國公司中,不同地區或國别的分支機構也可能有獨立守則。行為守則通常描述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或者對員工行為的期望,明确公司所追求的道德目标、所秉持的道德觀念以及能夠負責的内容,内容基本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員工關系

包括平等就業發展機會和合理報酬、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員工行為規定等問題。

社區和環境

包括遵守各種法律法規、保護環境等問題。

顧客關系

包括推銷和銷售的方法及産品的品質和安全等問題。

股東關系

包括維護股東利益、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提供真實經營狀況等問題。

供應商和經銷商關系

包括平等交易及保守商業秘密等問題。

競争對手關系

包括公平競争問題等。

生産守則

行業生産守則和标準主要是由行業協會和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制定的,主要是針對行業的生産行為進行規範,内容涵蓋了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各個議題。

意義

提高企業市場開拓能力

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對企業管理來說,是一場新的革命,更是提高企業開拓能力的動力源泉。

樹立企業形象,增強競争力

企業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雖會在短期内增加經營成本,但無疑有利于企業自身良好形象的樹立,形成企業的無形資産,進而形成企業的競争優勢,最終給企業帶來長期的、潛在的利益。

促進企業創新

對社會責任的關注将促使企業轉向對産品、設計、流程、管理和制度等環節進行創新,促進其盈利方式和增長方式的轉變,提高生産效率,節約能源的消耗,改變生産方式,從粗放型積極向集約型轉變,進一步拓寬創新領域,改善經營環境,減少資源的占用和浪費,節省生産成本,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環境保護的能力,獲得更大的利潤。

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赢得良好外部環境

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為自身創造更為廣闊的生存空間。社會責任是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是維護企業長遠利益,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一種“互利”行為。

推動優秀企業文化建設

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企業文化的新内容,重新塑造和創新了企業文化的價值觀念,推進了企業文化的相關建設。而企業文化作為企業的一種價值體系,又将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提升到新的理論高度和較高的文化層次。

發展曆程

20世紀50年代-70年代

1970年9月13日,諾貝爾獎獲得者、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裡德曼在《紐約時報》刊登題為“商業的社會責任是增加利潤”的文章,指出企業必須承擔社會義務以及由此産生的社會成本。他們必須以不污染、不歧視、不從事欺騙性的廣告宣傳等方式來保護社會福利,必須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區及資助慈善組織,從而在改善社會中扮演積極的角色。

197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了《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這是唯一由政府簽署并承諾執行的多邊、綜合性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這些準則要求更加保護利害相關人士和股東的權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強問責制。

20世紀80年代-90年代

8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開始在歐美發達國家逐漸興起,它包括環保、勞工和人權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導緻消費者的關注點由單一關心産品質量,轉向關心産品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和勞動保障等多個方面。一些涉及綠色和平、環保、社會責任和人權等的非政府組織以及輿論也不斷呼籲,要求社會責任與貿易挂鈎。迫于日益增大的壓力和自身的發展需要,很多歐美跨國公司紛紛制定對社會作出必要承諾的責任守則(包括社會責任),或通過環境、職業健康、社會責任認證應對不同利益團體的需要。

20世紀90年代-21世紀初

90年代初期,因利用“血汗工廠”制度生産産品的美國服裝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聞媒體曝光後,為挽救其公衆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産守則。在勞工和人權組織等NGO(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和消費者的壓力下,許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生産守則,後演變為 “企業生産守則運動”,又稱“企業行動規範運動”或“工廠守則運動”,企業生産守則運動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業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 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個生産守則,主要分布于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等國。

1995年,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成立。WBCSD的宗旨在于促進企業、政府和社會組織間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對話、交流與合作,并在此基礎上推動整個社會更加開放和共同富裕的進程。

1997年,美國一家非政府組織“社會責任國際”(簡稱SAI)咨詢委員會以國際勞工組織ILO和聯合國的13個公約為依據,起草了一份社會責任标準,即SA8000,以此為評價依據開展認證活動。

1999年2月在瑞士達沃斯召開世界經濟論壇時,前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提出“全球契約”,要求企業界領導人在經營自己的企業時,維護人權以及正當的勞工和環境标準。

1999年11月,《沙利文全球原則》在聯合國舉行的一次儀式上正式宣布。這些原則包括沙利文教士所說的“對社會負責的公司,無論大小,都可以作為目标來調整内部政策和慣例的參照标準”。

2000年7月,《全球契約》論壇第一次高級别會議召開,參加會議的50多家著名跨國公司的代表承諾,在建立全球化市場的同時,要以《全球契約》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提高環保水平。《全球契約》行動計劃已經有包括中國在内的30多個國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

2002年,聯合國正式推出《聯合國全球協約》(UN Global Compact)。協約共有九條原則,聯合國懇請公司對待其員工和供貨商時都要尊重其規定的九條原則。

相關标準

聯合國全球盟約

聯合國全球盟約要求各企業在各自的影響範圍内遵守、支援以及實施一套在人權、勞工标準及環境方面的十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來自于《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的《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以及《裡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涉及四個方面,分别是:

1、人權方面

(1)企業應該尊重和維護國際公認的各項人權;

(2)保證不與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

2、勞工标準方面

(1)企業應該維護結社自由,承認勞資集體談判的權利;

(2)徹底消除各種形式的強制性勞動;

(3)消除童工;

(4)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

3、環境方面

(1)企業界應支持采用預防性方法應付環境挑戰;

(2)采取主動行動促進在環境方面更負責任的做法;

(3)鼓勵開發和推廣環境友好型技術

4、反腐敗

企業界應努力反對一切形式的腐敗,包括敲詐和賄賂。

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SA8000)社會責任标準系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條例所建立之國際性社會責任标準。

1、童工

(1)不得雇用童工

(2)現有童工的教育

(3)童工保護措施與工時限制

(4)禁止危險的工作環境

2、強迫性勞動

禁止強迫勞動

3、健康與安全

(1) 提供安全環境的義務

(2) 管理代表指派

(3)職安衛訓練實施

(4) 建立危害偵測、規避與回應的機制

(5)提供衛生設施及飲用水

(6) 有宿舍時要确保安全衛生

4、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

(1)自由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權利

(2)協助結社的機制(注:在中國可以理解為企業的中國共産黨員、民主黨派成員在工作時間有參加其組織活動的權利。)

(3) 禁止歧視工會員工

5、歧視

(1)禁止就業歧視

(2)尊重信仰和風俗的權利

(3)禁止性騷擾

6、懲戒性措施

禁止體罰、精神或肉體懲罰措施與言語侮辱

7、工作時間

(1) 遵守法定正常工時及延時規定

(2)禁止強迫加班

(3) 依集體協定要求彈性加班

8、報酬

(1)滿足基本工資

(2)不因懲戒扣薪

(3)保證不規避員工照雇義務

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

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是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建議事項,為一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自發性商業行為及标準。共有10項指導原則,分别為:

1、觀念與原則

指導綱領系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共同建議,企業除應遵守國内法律外,亦鼓勵自願地,采用該綱領良好的實務原則與标準,運用于全球之營運,同時也考量每一地主國的特殊情況。

2、一般政策

企業應促成經濟、社會及環境進步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标,鼓勵企業夥伴,包括供應商,符合指導綱領的公司行為原則。

3、揭露

企業應定期公開具可信度的資訊,揭露二種範圍的資訊;第一,充分揭露公司重要事項,如業務活動、公司結構、财務狀況及公司治理情形;第二,将非财務績效資訊作完整适當的揭露,如社會、環境及利害關系人之資料。

4、就業及勞資關系

企業應遵守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即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權、消除童工、消除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及無雇傭與就業歧視。

5、環境

适當保護環境,緻力永續發展目标,企業應重視營運活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強化環境管理系統。

6、打擊賄賂

企業應緻力消弭為保障商業利益而造成之行賄或受賄行為,遵守“OECD打擊賄賂外國公務人員公約”。

7、消費者權益

企業應尊重消費者權益,确保提供安全與品質優先之商品及服務。

8、科技

在不損及智慧财産權、經濟可行性、競争等前提下,企業在其營運所在國家散播其研發成果。對地主國的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能力有所貢獻。

9、競争

企業應遵守競争法則,避免違反競争的行為與态度。

10、稅捐

企業應适時履行納稅義務,為地主國财政盡一份心力。

企業社會責任證明

企業社會責任證明是由按照規定有權出具企業已經按照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完成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出具的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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