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環境

自然環境

社會文化環境的基礎
自然環境指地球或一些區域上一切生命和非生命的事物以自然的狀态呈現。這是一個環境涵蓋了所有生物之間的相互作用。自然環境可分為幾個主要組成部分:完整的生态單位,是指沒有受到人為大規模幹擾下自我運作的自然系統,包括所有植物,動物,微生物,土壤,岩石,大氣,和在其範圍内發生的自然現象;不受人類活動影響的普遍的自然資源和物理現象,如空氣,水和氣候,以及能源,輻射,電荷和磁性。
    中文名:自然環境 外文名:natural environment 别名: 屬性:社會文化環境的基礎 特點:生物是自然的産物 相關:空間中可以直接影響到生物生存 環境不同:西、北歐地區溫濕多雨

釋義

由岩石、地貌、土壤、水、氣候、生物等自然要素構成的自然綜合體。又可分為天然環境和人工環境。前者指隻受到人類間接或輕微影響而使自然面貌未發生明顯變化的地方,如極地、高山、大荒漠、大沼澤、熱帶雨林、某些自然保護區及人類活動較少的海域。後者指受到人類直接影響和長期作用而使自然面貌發生重大變化的地方,如農業、工礦和城鎮用地,以及放牧的草場和采育的林地。

詞意解析

環繞着生物的空間中可以直接、間接影響到生物生存、生産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質、能量的總體。構成自然環境的物質種類很多,主要有空氣、水、其他物種、土壤、岩石礦物、太陽輻射等。這些是生物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

在地表上各個區域的自然環境要素及其結構形式是不同的,因此各處的自然環境也就不同。低緯度地區每年接受的太陽能比高緯度地區多,形成熱帶環境,高緯度地區形成寒帶環境。

雨量豐沛的地區形成濕潤的森林環境;雨量稀少的地區形成幹旱的草原或荒漠環境。高溫多雨地區,土壤終年在淋溶作用下形成酸性;半幹旱草原地帶,土壤常呈中性或堿性。不同的土壤特征又會影響植被和作物。在廣闊的大平原上,表現出明顯的緯度地帶性;在起伏較大的山地,則形成垂直的景觀帶。

在自然環境中各個環境要素是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例如西、北歐地區溫濕多雨,在這裡工業區和城市向大氣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使雲、霧增加,雨水酸度增大。酸雨降到地表,不僅有侵蝕作用,而且加強了溶蝕、腐蝕作用,造成土壤和湖泊酸化,影響植物和魚類生長。

在自然環境中,按生态系統可分為水生環境和陸生環境。水生環境包括海洋、湖泊、河流等水域。水體中的營養物質可以直接溶于水,便于生物吸收;水溫變化幅度小于氣溫變化,生物容易适應;水中的氧和氮的比值大于大氣中二者的比值。因此水生環境的變化比陸生環境緩和和簡單,水中生物進化也緩慢。

水生環境按化學性質分為淡水環境和鹹水環境。淡水環境主要是陸地上的河流和湖泊,是目前受人類影響最大的區域,環境質量的改變相當複雜。鹹水環境主要指海洋和鹹水湖。海洋中又可分為淺海環境和深海環境。前者,水中營養較豐富,光線較充足,是海洋中生物最多的部分。深海環境範圍廣大,生物資源不如淺海豐富。

陸生環境範圍小于水生環境,但其内部的差異和變化卻比水生環境大得多。這種多樣性和多變性的條件,促進了陸生生物的發展,生物種屬遠多于水生生物,并且空間差異很大。

如按熱量帶來分,有熱帶生物群系、溫帶生物群系、寒帶生物群系;按水分條件來分,有濕潤區的生态類型、幹燥區的生态類型;按地勢來分,有低地區生态類型、高山區生态類型。

陸生環境是人類居住地,生活資料和生産資料大多直接取自陸生環境,因此人類對陸生環境的依賴和影響亦大于對水生環境的依賴和影響,如農業的發展,就大面積地改變了地球上綠色植物的組成。

分類信息

自然環境按人類對它們的影響程度以及它們所保存的結構形态、能量 平衡可分為原生環境和次生環境。前者受人類影響較少,那裡的物質的交換、遷移和轉化,能量、信息的傳遞和物種的演化,基本上仍按自然界的規律進行,如某些原始森林地區、人迹罕到的荒漠、凍原地區、大洋中心區等都是原生環境。

随着人類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大,原生環境日趨縮小。次生環境是指人類活動影響下,其中的物質的交換、遷移和轉化,能量、信息的傳遞等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的環境,如耕地、種植園、城市、工業區等。它們雖然在景觀上和功能上發生了改變,但是它們的發展和演變的規律,仍然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因之仍屬自然循環的範疇。

人類改造原生環境,使之适應于人類的需要,促進了人類的經濟文化的發展。如在黃河下遊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濫,墾殖農田,使華北平原的次生環境優于原始狀況。但是如果在生産過程中不重視環境中的物質、能量的平衡,就會使次生環境的質量變劣,給人類帶來危害。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産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區别差異

與自然界

自然環境就是指生物生存和發展所依賴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總和。自然環境不等于自然界,隻是自然界的一個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間接影響動物社會的那些自然條件的總和。随着生産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會有越來越多的自然條件對社會發生作用,自然環境的範圍會逐漸擴大。然而,由于一個物種是生活在一個有限的空間中,因此其賴以存在的自然環境是不可能膨脹到整個自然界的。

生态環境

生态環境與自然環境是兩個在含義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時人們将其混用,但嚴格說來,生态環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環境。自然環境的外延比較廣,各種天然因素的總體都可以說是自然環境,但隻有具有一定生态關系構成的系統整體才能稱為生态環境。僅有非生物因素組成的整體,雖然可以稱為自然環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環境。從這個意義上說,生态環境僅是自然環境的一種,二者具有包含關系。

自然環境包括生物生活的一定的生态環境、生物環境和地下資源環境。

環境法中的自然環境,是指: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産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天然形成的物質和能量的總體,如大氣、水、土壤、日光輻射、其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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