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

違法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觸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就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中文名:危險駕駛罪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拼寫:weixianjiashizui 語種:漢字

法條依據

(一)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3〕15号)。

1、量刑标準: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加重情節:

(1)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2)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犯罪構成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危險駕駛罪四種情形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常見情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危險駕駛罪四種情形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基礎舉證

危險駕駛罪需要的證據内容,具體如下所述:

(一)證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 來證明行為人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能力,危險駕駛罪要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年滿16周歲。

(二)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的證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主觀意志來證明行為人是故意危險駕駛的。一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難以判斷,隻能通過他的行為、動機來判斷他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三)證明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證據:

1.對于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在道路上追逐,比如車速、行車記錄含義等證據,能夠證明其情節惡劣。

2.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于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儀器測出,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的,推定其醉酒駕駛。

3.對于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主要是證明車速、載客人數的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車内監控,乘客的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一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可以證明。

糾紛管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常見問題

(一)超載多少構成危險駕駛罪

超載20%以上,構成危險駕駛罪。罰款兩百至五百元,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到兩千元罰款。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據此可知,在行政執法領域,超載20%為一個界點,超過20%屬于嚴重情況。 根據《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

案例類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刑事

(一)案件詳情:

2012年2月3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金某相約駕駛摩托車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車的刺激感,約定“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誰先到誰就等誰”。随後,由張某某駕駛無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輪摩托車(經過改裝),金某駕駛套牌的雅馬哈大功率二輪摩托車(經過改裝),從上海市浦東新區樂園路99号車行出發,行至楊高路、巨峰路路口掉頭沿楊高路由北向南行駛,經南浦大橋到陸家浜路下橋,後沿河南南路經複興東路隧道、張楊路回到張某某住所。全程28.5公裡,沿途經過多個公交站點、居民小區、學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駛途中,二被告人駕車在密集車流中反複并線、曲折穿插、多次闖紅燈、大幅度超速行駛。當行駛至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時,張某某、金某遇執勤民警檢查,遂駕車沿河南南路經複興東路隧道、張楊路逃離。其中,在楊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15km/h、金某行駛速度98km/h;在南浦大橋橋面(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08km/h、金某行駛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橋陸家浜路引橋下匝道(限速4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駛速度大于68km/h;在複興東路隧道(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02km/h、金某行駛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機号碼。金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于2月6日21時許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要旨:

1.機動車駕駛人員出于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   

2.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财産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财産安全的,屬于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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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酒駕、醉駕、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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