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為标準,可分為羁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羁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範對其範圍、條件、标準、形式、程序等做了較詳細、具體、明确規定的行政行為。
特征
羁束行政行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權為前提。羁束裁量權的行使,其權限範圍、幅度行為方式、數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規明确規定,行政機關隻能嚴格依法裁量、判斷。
應用
裁量性行政法學中将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為标準,分為羁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行政确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别,給予确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宣告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是由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決定的,并受到各種技術性規範的制約。行政主體在進行确認時,隻能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操作,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