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為

羁束行政行為

法律規定的行為
羁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确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隻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1]
    中文名:羁束行政行為 外文名: 發布單位: 相對概念: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定義:行政機關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前提:羁束裁量權

基本内容

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為标準,可分為羁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羁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範對其範圍、條件、标準、形式、程序等做了較詳細、具體、明确規定的行政行為。

特征

羁束行政行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權為前提。羁束裁量權的行使,其權限範圍、幅度行為方式、數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規明确規定,行政機關隻能嚴格依法裁量、判斷。

應用

裁量性行政法學中将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為标準,分為羁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行政确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别,給予确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宣告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是由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決定的,并受到各種技術性規範的制約。行政主體在進行确認時,隻能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操作,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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