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隻能在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為解決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崗不同權,社保福利待遇低,沒有職業培訓,職業發展受限等問題,打擊違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規定,濫用派遣制度等違法行為問題,作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一項重要舉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原名為《勞務派遣若幹規定》),共7章、29條内容,主要就明确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輔助性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規定。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也對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加以明确。勞務派遣工與正式職工的待遇差距實際上就是工作過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從長遠發展來看,不利于用工單位的長治久安。勞務派遣工無限擴大不利于擴大黨的執政基礎。縮小貧富差距應先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落實到位,最終實現同工同酬。拒絕區别對待,規範勞務派遣,抵制勞務外包,外委。
    中文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審議通過:2013年12月20日 施行時間:2014年3月1日 簽發人:尹蔚民

發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新華社北京1月2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6日發布消息稱,《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經人社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确,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規定比例。用工單位未将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規定明确,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規定還明确,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人社部解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答問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負責人員對《暫行規定》進行了解讀。

問:制定《暫行規定》的背景及意義是什麼?

答:2012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修訂。為增強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動法律關于勞務派遣規定的貫徹落實,我們制定公布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是規範勞務派遣的一部重要規章,它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明确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暫行規定》的起草過程及主要内容?

答: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通過開展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書面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反複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同類型所有制企業、勞務派遣單位以及部分行業協會的意見,并将《暫行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的一個月内,共收到3萬多條意見和建議。我們對各方面意見進行彙總梳理、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鑒吸收。2013年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了《暫行規定》,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暫行規定》主要對适用範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法律責任以及用工比例調整過渡期等作了具體規定。

問:《暫行規定》的适用範圍是什麼?

答: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适用《暫行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問題将随着改革不斷深化和法律的不斷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決,本規定沒有将其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納入适用範圍。下一步,我們将統籌考慮,協調推進,逐步予以規範。

問: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應如何計算?對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比例較高的部分用工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問題受到社會普遍關注。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暫行規定》明确,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10%。為加強對用工單位執行比例要求的監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責任主體,《暫行規定》對比例的核算問題進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計算單位為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夠平穩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生産經營、勞動者就業和勞動關系的影響,《暫行規定》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實施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可以在《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内逐步降至規定比例。但同時要求,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比例的用工單位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調整用工方式,逐步達到規定要求。

問:輔助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什麼程序?

答:為增強新修訂勞動合同法關于輔助性崗位規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上濫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确,用工單位拟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并在用工單位内公示。

問:《暫行規定》從哪些方面加強了對被派遣勞動者平等權益的保障?

答:為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平等權益,《暫行規定》在新修訂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權益方面,明确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明确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些新規定,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問: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職業病後,應如何處理?

答: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系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系。在勞務派遣實踐中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責任主體不清,經常相互推诿,導緻被派遣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鑒此,《暫行規定》明确,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同時,《暫行規定》明确,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問:《暫行規定》對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問題是如何解決的?

答:為防止勞務派遣單位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跨地區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職工的“同工同保”,《暫行規定》明确了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參保地區、繳費标準和繳費主體。具體規定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問:用工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哪些被派遣勞動者不得退回?

答:為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防止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勞動者,《暫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确了用工單位可以退回勞動者的情形。即,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将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問: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應區分情形依法妥善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一類是,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另一類是,用工單位以《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在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問:實踐中,已經有部分用工單位将原勞務派遣協議改為業務外包協議或承攬合同,以規避法律責任,對此應如何處理?

答:我們已經注意到,勞動合同法修改決定公布後,有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采取勞務承攬、業務外包的方式應對法律對勞務派遣的規制。為防止這種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确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這一規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單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現象。

問:下一步,你們将從哪些方面做好《暫行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答:徒法不足以自行。《暫行規定》頒布後,我們将制定印發《關于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重點指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抓好學習培訓和輿論宣傳引導工作,提高人社系統幹部職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強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自覺遵守法律的意識。二是進一步開展用工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情況摸底調查,指導超過規定比例的用工單位制定并實施調整用工方案,實現平穩有序過渡。三是加大對勞務派遣和用工行為的規範指導力度,指導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認真履行法律義務。四是加強勞務派遣監管,适時組織開展勞務派遣專項執法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各類行為,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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