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内幕交易

證券内幕交易

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員以獲取利益的行為
證券内幕交易,又稱内部人交易(insidertrading,insiderdealing)内線交易,是指内幕人員或其他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自己或建議他人或洩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内幕交易行為幾乎和證券市場一樣古老,這是因為證券信息是證券市場上的稀缺的資源,市場參與者由其天性決定追逐稀缺資源是必然的。對于内幕交易存在着贊成内幕交易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觀點,但禁止内幕交易的觀點成為主要的觀點,也被各國所采納。
    中文名:證券内幕交易 外文名: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 别名: 又稱:内部人交易 特點:内部獲利

簡介

證券内幕交易,又稱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線交易,是指内幕人員或其他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自己或建議他人或洩露内幕信息

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内幕交易行為幾乎和證券市場一樣古老, 這是因為證券信息是證券市場上的稀缺的資源,市場參與者由其天性決定追逐稀缺資源是必然的。對于内幕交易存在着贊成内幕交易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觀點,但禁止内幕交易的觀點成為主要的觀點,也被各國所采納。美國早在本世紀30年代就主張對其采取嚴厲措施,英國在1980年的公司法中也引入了處罰内幕交易行為的規定,日本、韓國、法國、加拿大、奧地利等國都在法律中對這類行為實行刑事處罰。

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第67條中明文規定禁止内幕交易,我國《刑法》的第180條中也對内幕交易犯罪作了相應的規定。2001年5月國務院出台了《關于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其中就包括查處證券違法違規活動,打擊和制止金融欺詐、操縱證券市場和内幕交易。但從我國立法的現狀來看,我國《證券法》在對内幕交易行為的民事責任方面規定還處于較弱的狀态,具體規定民事責任的隻有第192條和第207條。前者規定對證券公司違背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後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财産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除此之外再無其他的規定。可見,《證券法》對民事責任的規定明顯不夠,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允許内幕交易的受害者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内幕交易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構成要件比較研究

本文以當今世界主要資本市場法域和我國的證券内幕交易構成要件法律體系為研究對象,通過綜合運用規範比較和功能比較等方法,剖析其規範結構并考察其實施效果,探尋差異産生的本質根源,總結我國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目的選擇的偏差及對構成要件法律體系産生的不利影響,最終從提高内幕交易規制實效的立場出發,明确厘定核心制度利益,重構内幕交易構成要件法律體系。

引言和結論外,本文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證券内幕交易的對象要件:

内幕信息及其界定”,提出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成立的決定性因素。在内幕信息的構成方面,重大性和未公開性獲得各法域的一緻承認,二者分别從量與質雙重層面界定内幕信息的本質。相關性和準确性不具有獨立的制度價值,單獨規定反而會影響内幕交易認定的實效和效率。對于重大性的界定,具體模式無法對所有重大信息作出全面的事前列舉,難以适應具有高度事實依賴性的認定實踐。

而抽象模式則具有較強的開放性和适應性,以對理性投資者的投資決定産生重要影響為判斷标準,綜合考慮證券市場的實際反應,對上市公司整體活動帶來的預期影響,信息來源的可靠性以及内幕人對信息的重視程度等各項相關因素,以此确保規制效果的全面和準确。對于未公開性的界定,形式模式和實質模式均緻力于促進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真實、完整、準确、及時地為廣大投資者獲得,以剝奪内幕人的不公平信息優勢。但實質模式以市場反應作為核心判斷标尺,更為接近信息公開的客觀真實,故此在合理性與效率性方面更勝一籌。

第二章證券内幕交易的主體要件:

特殊抑或一般,提出域外關于主體要件的分歧可以歸納為特殊主體進路與一般主體進路的對立。前者關注于内幕人的信息獲得途徑,要求其應當與内幕信息來源之間存在特定的身份、職務合同或其他聯系。後者則着眼于整個證券市場的公平和效率,僅以擁有内幕信息這一客觀事實作為内幕交易主體構成要件。特殊主體進路對于内幕人的列舉難免挂一漏萬,在主體漸趨多元化的内幕交易發展現實面日顯被動,不得不在每一種新的主體類型出現之後予以事後确認,如此又造成法律規範的冗繁複雜,更無法為投資者提供明确的行為預期。

相反,一般主體進路摒棄了信息獲得途徑的要求,不考慮内幕信息擁有人與上市公司等是否具有任何關聯,不僅能夠将特殊主體進路難以涵攝的公司外部人囊括其中,保證了規制範圍的周延性;更有助于法律規範的簡明和确定,可以對投資者産生良好的行為指引和預測作用。故此,無論就規制範圍的全面抑或實施的效率而言,一般主體進路均明顯優于特殊主體進路。

第三章證券内幕交易的主觀要件:

知悉與利用之争”,提出主觀要件的認定是内幕交易認定司法和執法實踐中最為突出的難題。為維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客觀歸責,知悉要素應當成為主觀要件的必備要素。在知悉要素的内容方面,應當包括了解到某項内幕信息的存在,以及清楚該信息具有重大性和未公開性兩個層次。在過錯程度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為緩解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舉證困難,運用間接證明和使用推定規則可以而且應當作為主觀要件認定的法定方法。利用内幕信息的動機要素強調内幕交易行為與内幕信息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聯,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礎

但其弊端亦不容忽視:一方面,交易動機較為複雜,認定難度更大,即使是肯定利用要素的法域也一緻允許對其予以推定。另一方面,蘊含較高的濫用風險,極易成為内幕人逃避責任的盾牌。通過摒棄利用要素,并輔之以嚴格的法定免責事由的方式,既可保證無辜行為不受牽連,又能排除内幕人的機會主義風險,适宜作為利用要素的有效替代。

第四章證券内幕交易的客觀要件:

行為樣态及豁免情形”,提出抑制違法行為與鼓勵合法投資同為證券市場發展不可或缺的支撐性要素,對于内幕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的全面禁止,不能以犧牲證券市場的活躍與繁榮為代價。對于内幕交易行為樣态的界定,應當以危害證券市場的公正性和健全性作為核心标尺,無論是已經造成實際損害抑或是具有導緻損害的現實危險,無論是為個人利益抑或他人利益,無論有無相關證券買賣結果的發生,均不影響内幕交易行為的成立。

對于内幕交易法定豁免事由的設置,應當遵循有益于證券市場發展的原則,隻有與内幕信息并無因果關聯,如依據預定計劃進行的交易、已建立有效信息隔離制度的單位進行的交易、忠實執行客戶指令的交易行為等;或者為維持和促進證券市場正常有序運作所需要的行為,如做市行為、并購行為、為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政府行為等,方可作為禁止内幕交易法律适用的除外情形。

第五章中外證券内幕交易構成要件比較:

規範、目的與功能”,提出域外内幕交易構成要件法律體系趨同與差異并存,導緻規範設置區别的本質根源在于立法目的的分野,亦即反證券欺詐與維護市場誠信之争。依據反欺詐目的構建的構成要件法律體系,無論在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均已落後于市場誠信目的法律體系。

内幕交易并非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個人利益的欺詐行為,反欺詐立法目的的理論基礎值得質疑。因此,應當将内幕交易界定為間接損害全體投資者整體利益的不正當證券交易行為,以維護證券市場誠信為目的構建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更為契合内幕交易本質。我國獨特的二元立法目的将投資者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同等對待,緻使内幕交易構成要件法律體系邏輯難以自洽及涵攝範圍過于狹隘,引發适用實踐的種種困擾。摒棄反欺詐思維定勢,确立證券市場誠信的核心利益地位,并依此重構内幕交易法律要件體系,或為破解我國禁止内幕交易法律與内幕交易監管現實需求脫節困境的救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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