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企業減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由于多年經營虧損累積,即使以後若幹年,企業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減資,用以彌補累積的虧損。法律和司法解釋未對有限責任公司瑕疵減資的責任承擔予以明确規定,司法實踐對此認識不統一,理論界也存在不同主張,但此二者都不能周詳的解決實務中所遇見的問題。
(2)調整過多的資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額資金,步入正軌後,資金則有可能過剩,因此亦需減資。
(3)增派股息。由于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額進行分派的,所以減少資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時,還可與“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結合,一掃虧損,盡早恢複分紅。
(4)公司合并。這通常是在公司資産平衡時進行。
(5)分離部分。将公司中某些部門分離獨立時,資産也随之分離,這對企業來說也是減資。減資有形式上的和實質性的兩種。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僅在賬本上減少資本,而公司财産不減,比如公司購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額,将一筆資金歸還股東等。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彌補虧損的減資是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于這種情況。
條件
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條件: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成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就會導緻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産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
方法
減資的方法有兩種:
1、減少出資總額,同時改變原出資比例。公司通常采用回購的方式來減少出資或者股份。但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第143條規定,通過回購方式減少資本,應當在回購後10日内将所回購的股份注銷。
2、以不改變出資比例為前提,減少各股東出資。減資後,各股東出資比例保持不變。有兩種做法:發還,對已繳足的出資,将其一部分返還給股東;合并,在公司虧損時,依出資比例減少每一股東出資,以抵消應彌補的資本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