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準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準經常聯系起來使用,隻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态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分類
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準、審核、備案。
審批
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準。
核準
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确認的行為。因此,在批準相對人的申請時,隻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确認。隻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準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确具體,便于确認。
審核
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
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特點
一是行政審批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托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二是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服務的。
三是行政審批主要是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為,防止公民和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
四是行政審批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五是行政審批屬于事前管理。
六是審批權具有時效性。
七是行政審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行為功能
一是配置資源。二是控制風險。三是維護秩序。四是證明信譽。
管理行為
行政審批要經曆“接件-承辦-核對-審批-收費-發證”的過程。
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準、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準。
核準: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确認的行為。因此,在批準相對人的申請時,隻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确認。隻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準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确具體,便于确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種類
通常包括審批、核準、批準、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适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準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的産品、物品的生産及銷售活動,都适用于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産與銷售的許可等。該類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征: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征: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标、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認可有四個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為公衆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并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準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标準、經濟技術規範,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标準、規範的判斷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的特定産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準,食用油的檢驗。核準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婚姻登記、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産所有權登記等。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隻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審批過程
行政審批要經曆“接件-承辦-核對-審批-收費-發證”的過程。
改革舉措
中國政府網在2012年10月10日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
國務院決定取消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商品糧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審批,高等學校設立、撤銷、調整研究生院審批等171項行政審批項目;調整143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等117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地方糧庫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等9項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以及虧損補貼事項審批等17項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
2013年9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修訂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決定再取消和下放75項行政審批事項。至此,新一屆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已達221項。
存在問題
重審批輕監管行政審批的權力監管.
一些審批項目被合并或調整為審核、事前備案等,雖然改變了形式,但沒有改變審批的實質。一些審批事項程序繁瑣、時限長、辦事效率低下。
行政審批設定管理不嚴
特别是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不規範,随意性大。一些部門和地區利用“紅頭文件”、規章等,以登記、備案、年檢、監制、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
監督機制不健全
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一些部門權力過于集中,同時承擔審批、執行、監督、評價職能,權力被濫用的風險較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增強針對性,着力解決這些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