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悼日

哀悼日

國家舉辦的用以寄托對逝者哀思的日子
全國哀悼日指國家舉辦的用以寄托對逝者哀思的日子。當出現災難性事件或重要人物逝世時,大多數國家可設立全國性的哀悼日來寄托哀思。在此期間内,通常國内所有的政府機構、駐外機構下半旗,停止公共娛樂活動,舉行默哀儀式。節日活動:默哀、鳴笛、拉響防空警報、獻花等。
    中文名:哀悼日 外文名: 别名: 同義詞:全國哀悼日

節日由來

一直以來,在重要人物逝世後,各個國家往往都設置各種形式的哀悼日,以示對人物的追思。此外,在傷亡慘重的重特大事故發生後,很多國家政府也都會宣布設立全國哀悼日,以顯示對普通民衆的生命價值的尊重。由于這種形式體現了“尊重生命”“以人為本”的意識,因此逐漸成為某種“國際慣例”。根據情況,全國哀悼日時間長短不一。此外,若逝世人物影響巨大,或災難造成的損失十分重大時,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也會發起各類哀悼活動。

全國哀悼日能夠表達全國人民對災害中的罹難者、在救災中的犧牲者的哀思,并向全世界昭示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對生命的關愛以及億衆一心救災重建的決心。

在“頭七”之日設立哀悼日,首先因為這是我國民間的風俗,先秦時就已開始用這種形式祭奠和紀念逝者。其次是7天過去了,這是一個承上啟下的時間,可以騰出一點時間來安撫失去親人的人們,來凝聚全國的人心,繼續留下希望,驅走悲傷的陰影。

節日意義

設立全國哀悼日,全國下半旗志哀,這種中央政府以全體國民名義舉行的哀悼儀式,不但能給遇難同胞的親人以莫大的精神慰藉,更能讓全體國民都真切感受到自己是祖國大家庭的一員,從而增強每個公民的國家認同感和民族認同感,激發人們的愛國情懷和整個民族的凝聚力。國旗為公民而下降時,就是尊嚴為生命而上升的時候。

國内哀悼

1950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任弼時逝世,下半旗緻哀。

1976年1月8日,周恩來逝世、7月朱德逝世、9月9日毛澤東逝世時,都曾經設定了全國哀悼日。

悼念宋慶齡

1981年5月29日,宋慶齡逝世,北京天安門廣場上的國旗于5月30日下半旗,對宋慶齡逝世表示深切哀悼。

1989年4月,原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逝世,國家下半旗寄托哀思。

1992年6月,全國政協主席、原國家主席李先念逝世,全國和各駐外機構降半旗哀悼。

1997年2月19日,鄧小平去世,全國所有電視節目停播,隻保留鄧小平同志的照片,哀樂低回,循環播放。

199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家主席楊尚昆逝世,國家下半旗緻哀。

1999年5月12日,為哀悼駐南聯盟大使館遭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襲擊中遇難的三位烈士,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所在地和上海等地下半旗志哀。

汶川大地震全國哀悼日

汶川大地震全國哀悼日

新華網北京5月18日電,據中國政府網報道,國務院今天發布公告宣布,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難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公告全文如下:

國務院公告

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難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在此期間,全國和各駐外機構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設立吊唁簿。5月19日14時28分起,全國人民默哀3分鐘,屆時汽車、火車、艦船鳴笛,防空警報鳴響。

2010年4月21日玉樹地震全國哀悼日下半旗

2010年4月21日玉樹地震全國哀悼日下半旗

2010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縣(今玉樹市)發生7.1級地震。4月20日,國務院發布公告: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青海玉樹地震遇難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2010年4月21日舉行全國性哀悼活動,全國和駐外使領館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

2010年8月7日,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縣發生特大山洪泥石流。8月14日,國務院發布公告: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甘肅舟曲特大泥石流遇難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2010年8月15日舉行全國性哀悼活動,全國和駐外使領館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

7月29日,為悼念李鵬同志,首都天安門下半旗志哀

7月29日,為悼念李鵬同志,首都天安門下半旗志哀

2019年7月22日,李鵬同志逝世;7月29日天安門廣場降半旗緻哀。

2020年,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全中國蔓延。4月3日,國務院發布公告: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争犧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2020年4月4日舉行全國性哀悼活動。在此期間,全國和駐外使領館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4月4日上午10時起,全國人民默哀3分鐘,汽車、火車、艦船鳴笛,防空警報鳴響。

半旗規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降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别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該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該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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