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對于開除黨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黨章對于開除黨籍,隻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第39條在規定“留黨查看......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規定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
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别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别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财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産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于黨的知識,應準确記住第14、30、31、36、37條的規定,其他應作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