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

黨的紀律處分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讨論決定,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中文名:開除黨籍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to be expelled from the Party 釋義: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 上述單位:中央政治局

簡介

對于開除黨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黨章對于開除黨籍,隻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第39條在規定“留黨查看......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規定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

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别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别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财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産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于黨的知識,應準确記住第14、30、31、36、37條的規定,其他應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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