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

刑事監督職能
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或者通知其應當立案偵查的訴訟活動。[1]
    中文名:立案監督 外文名: 别名: 性質:檢察機關監督職能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時間:2000年

監督範疇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國國《刑事訴訟法》雖把刑事立案活動納入了監督範疇,但其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情況,對于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情況的監督,尚無具體而明确的法律規定,而不應當立案而立也是一項關乎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十分嚴肅的刑事訴訟活動,也應納入立案監督的範疇,特别是在中國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觀念中,一個人即使隻被偵查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在社會上都會對之産生相當負面的影響。2000年1月,高檢院審查批捕廳下發了《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确屬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該解答把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也納入了立案監督的範疇,有效的維護了法律的公正,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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