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為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衆健康,衛生計生委起草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報送國務院。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将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的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見。
條例概況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重點立法項目,已形成草案送審稿,并于2014年10月底上報國務院。
2014年11月24日,衛生計生委起草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煙。此外,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衆坐席、賽場區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煙。
主要内容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主要内容有幾個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規定室内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二是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其中,特别提出了幾類群體要起到示範帶頭作用,比如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教師和醫務人員,要帶頭控煙;教師不要在學生面前吸煙;醫務人員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煙等。
三是預防未成年人吸煙。其中規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規定學校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煙草危害的宣傳,預防未成年人吸煙。
實施辦法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實施後,衛計委将考慮為控煙條例設置舉報電話,同時開展監測評估,鼓勵全社會參與戒煙活動。
條例内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衆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衆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原則,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規劃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内負責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