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佳

欧阳佳

湖南冤狱少年
欧阳佳,1990年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七星街镇,曾被指为持刀抢劫嫌疑人。2009年7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安分局乐坪派出所接到被抢劫报案,欧阳佳被指为抢劫嫌疑人。2009年12月、2010年6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院认定欧阳佳犯抢劫罪,先后两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8年。2014年7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2015年1月27日,欧阳佳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获赔46万多元。
  • 中文名:欧阳佳
  • 外文名:
  • 发生地点:
  • 国籍:中国
  • 民族:汉族
  • 出生地:湖南涟源市七星街镇

简介

2009年欧阳佳因持刀抢劫被警方逮捕。欧阳佳事后表示,曾遭到警方殴打。此后,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先后判处欧阳佳10年6个月和8年的有期徒刑,欧阳佳不服,要求上诉。

2014年2月27日,娄底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娄底中院认为,现场物证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欧阳佳与本案抢劫事实有客观联系。此外,数名证人之间的证言存在矛盾,不能证明欧阳佳具有作案时间。在调查过程中,欧阳佳的到案过程也存在重大疑问。原本的嫌犯是“欧阳望”,而被抓捕归案的却是欧阳佳。此外,被害人与其他共同作案人对欧阳佳的辨认过程存在疑问;同案人阿辉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

娄底中院判决,综上,欧阳佳参与抢劫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娄底中院对欧阳佳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欧阳佳无罪。

早期经历

郭小华与丈夫欧光宗婚后住在娄底市。为躲避计划生育,欧阳佳在出生1年后就被送到10多公里山上的大姨家,姨父陈建军给孩子起名“陈志雄”。“陈志雄”于2005年念初二时辍学与家人一起外出打工时,已在陈建军家生活了15年。后来,才改名叫“欧阳佳”。

打工两年后,欧阳佳又回到了七星街镇,“他说想学学‘师公’,给死去的人做法事,在家也能挣钱”。2008年初,他拜师学艺,开始练习吹唢呐。为了不影响虎溪市场村民的生活,欧阳佳几乎每天住在陈建军家。之后的日子,郭小华称欧阳佳也喜欢在山上住,称那里清净。

从虎溪市场到陈建军家所在湴塘村红旗组,要骑20分钟的摩托车,欧阳佳平时就骑摩托车上山下山。跟师傅出去做完法事,欧阳佳会给老邻居送烟抽,邻居们也夸欧阳佳懂事。除了做法事,欧阳佳几乎每天就在这里练习唢呐、唱歌、练字,或者在门前的池塘钓鱼。

陈建军印象中,与欧阳佳交往的人很少,除了他大师兄廖志德以外,跟他玩得好的就是邻居阿鹏,跟虎溪市场附近的人没有往来。

据欧阳佳向警方供述,他于当年6月30日下午到大姨家,练习吹唢呐,一直到7月4日下午才从大姨家回虎溪村家中。

冤狱事件

含冤入狱

2009年7月3日凌晨1点发生一起起持刀抢劫案。受害人肖某、吴某报案称,遭5名年轻人持刀抢去现金6500元、手机一台和黄金项链一条。后经价值鉴定,共计1.8万余元。

案发9天后的深夜,肖某将一名抢劫嫌疑人欧阳辉(化名)扭送到乐坪派出所。欧阳辉向警方承认作案,并称提议抢劫、分发6把砍刀、安排出租车司机转移被害人实施抢劫的人叫欧阳望。

7月13日晚上9点,民警赶至欧阳望家中实施抓捕。警方的情况说明称,民警到涟源市七星街镇虎溪市场内走访,群众反映欧阳望在外打工,只有其弟欧阳佳在家,民警便将他带回派出所讯问。

2009年10月中旬,警方找到另四名抢劫嫌疑人。让人疑惑的是,四人均称认识欧阳佳,并认定其为提议者、主导者。同时,肖某、吴某也多次辨认出欧阳佳是嫌疑人之一。

法院审判

2009年12月11日,此案在娄星区法院第一次开庭。检方指控抢劫,认定欧阳佳系主犯,阿辉系从犯。欧阳佳称指控不属实,阿辉接受指控。

9天后,娄星区法院作出判决,称虽没有欧阳佳的供述,但同案人员、被害人均指认其参与此案,他有作案时间,因此认定其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阿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欧阳佳上诉。阿辉未上诉并办理了取保候审,被释放。

该判决于2010年6月25日被娄底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2013年11月8日,此案二审宣判。娄星区法院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8年。欧阳佳再次上诉。

沉冤得雪

2014年7月14日,涟源市,被法院宣布无罪后,欧阳佳回到了阔别五年的家中。

获得赔偿

2014年8月4日,欧阳佳向娄星区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娄星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2014年10月30日,欧阳佳又向娄底中院提出申请。欧阳佳申请国家赔偿165万余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36.6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律师费及因申诉产生的其他费用26万”、“五年养老、医疗保险等3万”。其代理律师袭祥栋曾介绍,“之所以精神损害那块要价比较高,就是考虑到欧阳佳的年龄,那本该是这个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也是金钱买不回来的。”

娄底中院指出,欧阳佳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娄星区法院应是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欧阳佳案即按照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计算,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827天,故依法赔偿366660.63元。

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娄星区法院应向欧阳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此外,针对欧阳佳提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娄底中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结果,欧阳佳表示:“没有满意或不满意的情绪,现在只想赶紧拿到钱把欠债还清,然后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

2014年7月14日,娄底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

2015年1月28日,欧阳佳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获赔4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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