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投訴

消费投诉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的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诉方的,消保委可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对前款规定的投诉要件缺乏的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经营者销售消费卡后突然停业关门,不知去向;店方易主,接收者拒绝消费者继续使用原消费卡,且不负责退还卡内储值余额;经营者为促销,一味宣传消费卡的优惠折扣,不提使用限制和范围,消费者购卡后使用时发现优惠幅度“缩水”;经营者借售卡之机,向消费者推销劣质商品。
    中文名:消费投诉 外文名:Consumer complaints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别名:消费者投诉 原则: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 分类:消费、维权

消费投诉-受理范围

消费投诉

消费者投诉须知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未超出投诉期限;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投诉-提供内容

2008年北京市工商人员在北京站设流动投诉站受理旅客消费投诉。

消费者在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时要提供以下内容:

投诉人和被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消保委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明确、具体的维权主张。

投诉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诉方的,消保委可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对前款规定的投诉要件缺乏的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消费投诉-遵循原则

巴中市工商局抗震救灾期间组织10个流动消费投诉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消费投诉-投诉流程

消费投诉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消费投诉-注意事项

先交涉

投诉前先向经营者或者服务商反映问题。因为大多数商家还是会为用户着想的,同时,他们也不希望因质量和服务方面的问题闹得满城风雨,影响声誉。

不要拖延

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要求合理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消费者就应及时投诉,切不可拖延。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情就越来越难办,如果是人身伤害,可以趁伤势严重时,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实事求是合理合法

投诉时,既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该隐瞒自己在使用方面存在的消退,要本着公平合同的原则,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并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过分的要求或无理取闹,只能使问题复杂化,导致投诉调解失败。

证据充分材料完备

在接受服务时发生的损害行为,要有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收费收据等,必要时还可请证人一同参与。如果因为商品的质量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要带有病历、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解决消费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需注意问题

消费投诉

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问题,从法律上有三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

消费者在维权当中主要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不管消费者是主张权利也好,还是进行诉讼程序来主张权利,第一个问题就涉及到被侵害的是什么。其中无非是两大类的诉讼纠纷,一类就是关于合同的纠纷,另外一类是关于侵权的纠纷,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侵权纠纷可能是因为产品的质量上出现瑕疵,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在消费者维权的时候,我发现有些消费者对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有些总觉得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的,其实在我们的诉讼当中,包括主张权利的时候,都会涉及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的问题,因为后面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包括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所以消费者出现跟经销者或者销售者产品质量纠纷的时候,首先要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第二个问题,

消费者维权当中很大的困难是证据问题。这个证据问题刚才邱主任已经说了,如何来举证,消费者对于举证的困难,这方面是比较明显的,因为有些产品它的价格不是很高,一些重要的比如小票、发票保留不太注意,这个都为以后的维权带来了一些困难,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证据问题当中,我认为就像邱主任刚才说的,有我们制度上的问题,我们制度上的问题就是说,对于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比如消协当中有一些问题不清楚,而这也为在一些纠纷形成以后,就是谁该来举证的问题就发生一些困难,像这种鉴定报告,由于要求鉴定,所以就形成了一个新的费用发生,这个对于个别的消费者来说,要为此而去付很大的代价进行维权,这就是成本非常高的一个方面。所以证据问题,我们说一个是在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今后的比如说消法的修改这方面要完善,另外一方面,我们法律上应该设立一些制度有益消费者。在证据问题上第二个大问题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适用问题。消费者有的时候会认为,消费者维权主要靠消法,我们说消法是一个维权的主要的法律,但实际上还要看到消法和其他法律的配套,比如说跟民事诉讼、跟民法通则,包括现在的我们国家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包括已经有的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应该是配套来进行维权的,不能说光拿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不光要有证据的准备,还要了解法律。

第三个问题,

出现了一些消费者的纠纷,在维权当中有一些矛盾越来越大,我认为这里边也不能够简单的说经营者在这方面都是做的不对的,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一方面是经营者,这两方都应该有一种非常好的法律意识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作为消费者来说,维权当中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有些消费者提的索赔过高,这使得有些纠纷的谈判不能够达成,而对于有些经营者的问题,就是不负责任,这个不负责任就是说拖,明明知道消费者来维权要花很大的精力,以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态对待消费者。

009年消费投诉热点

消费投诉

在消保委公布的2009年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中,预付性消费侵权案例占了一半。“水准降低、折扣缩水”,“门店搬迁、用卡麻烦”,“老板转手、原卡作废”,“关门歇业、无法退款”,“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问题成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统计显示,预付卡消费已逐渐成为服务消费投诉的热点。2008年市消保委共收到消费者有关预付卡的投诉4049件,比2007年的3554件同比上升了14%。工商部门12315热线所受理的消费者申(投)诉同时显示,近年来有关此类预付费式消费的问题一直呈上升趋势。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经营者销售消费卡后突然停业关门,不知去向;店方易主,接收者拒绝消费者继续使用原消费卡,且不负责退还卡内储值余额;经营者为促销,一味宣传消费卡的优惠折扣,不提使用限制和范围,消费者购卡后使用时发现优惠幅度“缩水”;经营者借售卡之机,向消费者推销劣质商品。

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来看,预付性消费投诉大量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洗染、餐饮等服务行业。投诉的问题主要反映企业变更店名后拒绝履行约定、营业终止后消费者无法得到退款、违反约定、降低服务质量、不兑现承诺、携款“蒸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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