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河北省政府工作部门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于2009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为适应高速公路快速发展和网络化需要,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在成功整合原高速公路管理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道路开发中心和引资办四家单位基础上,组建的负责省属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 中文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 外文名:
  • 办公地址:
  • 性质:
  • 行政级别:
  • 批准单位:河北省政府
  • 职能:负责省属高速公路的建设

简介

省高管局代表省交通运输厅对所属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省高管局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具体工作由高管局路政总队及各路政支队(含大队)分级具体实施。负责行使3项行政许可权、10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1项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权

1、行政处罚: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3)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5)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6)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7)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8)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9)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10)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1000千克的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2、行政许可

(1)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及涉路施工活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对更新砍伐所辖高速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3、行政强制

(1)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2)扣留车辆、工具,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3)强制拖离车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4、其他事项

(1)依法收取所管辖高速公路赔(补)偿费,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领导岗位职责

1、局长岗位

(1)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

(2)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

(3)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对需要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进行审批。

(4)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2、主管路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行使有关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按照工作规则,对于需要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进行审批。

(3)督导、协调路政执法工作,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4)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路政管理的工作。

3、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1)路政总队

具体负责行使所辖高速公路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权,具体负责10项行政处罚权和3项行政强制权中的重大处罚、重大强制的审查权。

①总队长岗位

负责路政总队全面工作,是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高速公路的行政许可行使审核权,对上述有关公路路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其他事项行使监督检查权。

②分管外业执法的副总队长

分管路政外业执法工作,对上述有关公路路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其他事项行使审核监督权。

③分管内业执法的副总队长

分管路政内业执法工作,对所辖高速公路的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核权。

④外业执法科科长

负责外业执法科全面工作,是科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上述有关公路路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其他事项行使初步审核监督权。

⑤内业执法科科长

负责内业执法科全面工作,是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有关公路路政的行政许可权行使初步审核权。

(2)路政支队

所属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是高管局路政总队下设执法机构,分别负责所管辖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工作。

①支队长岗位

对所辖高速公路路段的路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是该路段路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

负责指挥、协调、组织所辖路段路政处罚、路产保护等路政执法工作。按规定权限对路段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拟办意见。

按规定权限对所辖路段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批和审核。

按照工作规则,对于由路段发生的10000元以上路产赔补偿案件进行审批。

负责组织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路政专项治理工作。

②副支队长岗位

协助支队长做好有关路政执法工作。

(3)路政大队是高管局路政总队、支队下设执法机构,分别负责所管辖路段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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