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法律学术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1]
    中文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外文名: 发布单位: 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制定者: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 执行者:公、检、法、司、安等司法机关

费用减除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如:王某于2006年9月出让其一项专利权,取得收入50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应纳税额=40000×20%=8000元

与稿酬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转让著作权免营业税)。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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