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

不文明且危险的行为
高空抛物、又称​高空掷物​​或​高空坠物,​是一种在​城市​中较常见,将杂物从​大厦​的窗户或天台扔出的行为。高空抛物为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轻则​污染​环境卫生,重则造成严重伤人乃至致命的后果(因​重力加速度​和物体外形等)。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1]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2]
  • 中文名:高空抛物
  • 外文名:High altitude parabo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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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危害

有数据表明:由于重力加速,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常见的危险高空抛物:烟头、炮等,可使路人惊吓甚至引发火灾。砖石,花盆,晾衣杆等阳台常见物;或酒瓶,菜刀等因情绪激动易抛到楼下物,轻则重伤行人,重可危及生命。

修订信息

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办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从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降低被侵权人举证责任,依法强化物业公司管理职责及赔偿义务,系统发力实现源头治理三个角度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内容解读

高空抛物、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空抛物、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n

二、高空抛物、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空抛物、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空抛物、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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