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

建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委是負責本區(以區建設委員會為例,下同)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産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
  • 中文名:建委
  • 外文名: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 全稱:建設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将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将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态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拟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拟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拟訂适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拟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拟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标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标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标準,拟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标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拟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标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标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産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拟訂房地産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産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制定房地産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産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标活動的監督執法,拟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并監督和指導實施,拟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産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拟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拟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拟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産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産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曆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拟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态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拟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産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拟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确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拟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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