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鳥周

愛鳥周

保護鳥類的節日
愛護鳥類有利于維護生态平衡。“愛鳥周”源于1981年,最初為保護遷徙于中日兩國間的候鳥而設立。1992年國務院批準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将“愛鳥周”以法規的形式确定下來。[1]同年9月,林業部等8個部門聯名提出報告——《關于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侯鳥保護協定的請示》,其内容之一是向國務院建議,在每年的4月~5月初(具體時間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确定一個星期為“愛鳥周”。在愛鳥周中開展各種宣傳教育和保護鳥類的活動,使人們樹立“保護鳥類,人人有責”的意識,逐漸養成愛鳥護鳥的良好習慣。
    中文名:愛鳥周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Bird-Loving Week 節日時間:每年的4月至5月初 節日類型:保護鳥類 流行地區:全球 節日起源:機構設定

來曆

“春眠不覺曉,處處聞啼鳥。”春天是鳥兒繁殖的季節。人們常說:“莫打三春鳥”我國勞動人民對于鳥類的認識和愛護自古以來就有着傳統。遠在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公元前221年),孔子提出“複巢毀卵,則鳳凰不翔”(《史記·孔子世家》)的保護鳥類思想。西周王朝不僅注意保護雌鳥,而且也注意保護幼鳥。如:“祭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即雌性鳥獸)”、“毋複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周禮》)。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規定:“鷹隼未摯,羅網不得張于溪谷。”“孕育不得殺,殼卵不得采”等等(《淮南子》)。說明帝王王法規定,不準捕殺繁育的親鳥,禁止掏鳥蛋。到宋朝,有關愛鳥護鳥的法令,有“民二月至九月,無得采捕蟲鳥,彈射飛鳥”(《續資治通鑒長編》)。至元代還規定了“嚴禁狩獵天鵝、鷹隼”的法律。

對于鳥類的認識和保護,到了明朝的李時珍(1518年~1593年)着述的《本草綱目》,記述的鳥類有三卷。第47卷的水禽類23種,第48卷的原禽類23種,第49卷的林禽類17種、山禽類13種。這部曆史巨着,不僅具有醫學方面的實踐意義,馳名中外,而且,又是我國當時的識鳥愛鳥的總結,體現了我們中華民族對于鳥類認識和愛護的光榮傳統和悠久曆史。

但是,隻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對愛鳥護鳥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從而推動這項工作進入到一個嶄新的時期。早在1981年3月,中日兩國為了保護遷徙于兩國之間的候鳥,簽訂了《保護候鳥及其栖息地環境協定》。

9月14日,林業部等8部門向國務院提出了《關于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候鳥保護協定的請示》。其中“建議在每年的四月至五月初(具體時間由省、市、自治區規定),确定一個星期為‘愛鳥周’”。

9月25日,國務院批轉了該請示的通知。

1992年,國務院批準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明确将“愛鳥周”以法規的形式确定下來。如《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中第四條明确規定:每年4月為“甘肅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4月24日至30日為“甘肅省愛鳥周”。

鳥類

是大自然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寶貴資源。保護鳥類對維護自然生态平衡,對科研、教育、文化、經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政府一直很重視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1962年國務院發出了“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其中就包括鳥類,這個指示還根據專家們的意見,摘取了麻雀的“四種害鳥之一”的“帽子”。

通知

1981年,我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遷徙、栖息于中日兩國都有的200多種侯鳥以及進行有關的科技交流,經過友好協商在1981年3月3日正式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保護侯鳥及其栖息環境協定》,并于當年6月8日正式生效。同年9月,林業部等8個部門聯名提出報告——《關于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侯鳥保護協定的請示》,其内容之一是向國務院建議,在每年的4月~5月初(具體時間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确定一個星期為“愛鳥周”。在愛鳥周中開展各種宣傳教育和保護鳥類的活動,使人們樹立“保護鳥類,人人有責”的意識,逐漸養成愛鳥護鳥的良好習慣。國務院批準了這個請示并下發文件,決定從1982年春開始開展全國性的愛鳥周活動。

1982年2月,國務院發出了關于保護鳥類的通知,并同意林業部等8單位提出的關于每年各省市都要開展“愛鳥周”宣傳活動的建議。從此,各省、市、自治區(除西藏外),都紛紛确定本地區的“愛鳥周”或“愛鳥月”時間,廣泛開展愛鳥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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