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

股權

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權力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1]。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于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确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确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中文名:股權 外文名: 别名: 虛拟權:對于非上市公司 單獨少數股東: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 普通特别股東:特别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自益權:專為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共益權:股東的利益并兼為公司的利益

基本概念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于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别。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内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财産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于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财産權和合夥組織财産權,均來源于投資财産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将财産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将财産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财産權和合夥組織的财産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财産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财産權主要體現投資财産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财産所有權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産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财産權同時産生,它們都是投資産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财産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财産權。股權是法人财産權的内核,股權是法人财産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認可。這是法人财産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緻法人财産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财産權毫不相幹。企業及其财産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着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财産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産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财産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财産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财産權的相互關系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财産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财産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财産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着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确認識股權與法人财産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産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内在聯系。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虛拟權限

對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處于高速成長期的中小企業)而言,提到股權,更多的時候指的是一種利益分享機制,而非真實股權的工商登記變更,稱之為虛拟股,如華為員工持有的股權。國内很多培訓機構、咨詢公司均搶灘虛拟股權市場,為非上市公司提供理論培訓和方案設計服務,但服務效果千差萬别。國内著名股權激勵專家、上海經邦咨詢總經理王俊強指出,虛拟股激勵不同于實股激勵,後者着眼于合法合規,強調靜态機制;而前者更注重激勵效果,強調動态機制。

股權成本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随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産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當然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産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适當履行問題。

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複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将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占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内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内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并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内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标的。”這裡的“抵押權的标的”應當更為準确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标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基本原理

五步連貫股權激勵法基本原理如下:

定股

1、期權模式、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其内容要點是:公司經

股東大會同意,将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内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衆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并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價值、運作比較規範、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聯想集團和方正科技等,實行的就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确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隻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标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

3、股票增值權模式

4、虛拟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則:

1、具有潛在的人力資源尚未開發

2、工作過程的隐藏信息程度3、有無專用性的人力資本積累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财務負責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經邦三層面理論:

1、核心層:中流砥柱(與企業共命運、同發展,具備犧牲精神)

2、骨幹層:紅花(機會主義者,他們是股權激勵的重點)

3、操作層:綠葉(工作隻是一份工作而已)

對不同層面的人應該不同的對待,往往很多時候骨幹層是我們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重點對象。

定時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10年。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權限制期和行權有效期,并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标完成情況确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鎖期内原則上采取勻速解鎖辦法。

定價

根據公平市場價原則,确定股權的授予價格(行權價格)上市公司股權的授予價格應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定量

定總量和定個量

定個量:

1、《試行辦法》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别決議批準的除外。

2、《試行辦法》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内,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内。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确定。

定總量:

1、參照國際通行的期權定價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場價,科學合理測算股票期權的預期價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

2、按照上述辦法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和股權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确定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授予數量。

3、各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和預期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比例應根據上市公司崗位分析、崗位測評和崗位職責按崗位序列确定。

轉讓稅費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内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将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将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号)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确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确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号)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确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複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号)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産,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産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産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确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當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财稅191号)規定:

(一)以無形資産、不動産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号)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内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号)的規定: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激勵

按照股權激勵大師薛中行的話,股權激勵就是關于“股散人聚,股聚人散”的藝術與學問,薛中行認為,股權激勵的核心就是讓核心員工真正成為公司的主人,獲得股權的員工不再是雇傭勞動者,而是公司的股東,企業事業的主人,但是股權激勵不是員工福利,而是專門針對公司事業打拼的奮鬥者;薛中行認為,股權激勵是給一個公司奮鬥型員工的稀缺品,工資和獎金給普通員工,公司最寶貴的奮鬥型人才應該獲得是股權。

分置

概念

股權分置是指:股東持有相同的股票卻沒有相同的權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東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東一樣去交易股票。

二類股份

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與流通股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股權分置改革,如果不考慮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承認兩類股東持股成本的差異,便失去了解決問題的邏輯基礎,更談不上保護社會公衆投資者這個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和“三公”。

登記日

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或召開股東大會的時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主體可以參加分紅、參與配股或具有投票權利,定出的這一天就是股權登記日。也就是說,在股權登記日這一天仍持有或買進該公司的股票的投資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紅或參與此次配股或參加此次股東大會的股東,這部分股東名冊由證券登記公司統計在案,屆時将所應送的紅股、現金紅利或者配股權劃到這部分股東的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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