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

詐騙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财物的行為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當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關鍵是要有這種意識,對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輕信和盲目随從,遇人遇事,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要因為對方說了什麼好話,許諾了什麼好處就輕信、盲從。要懂得調查和思考,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确的反應。
    中文名:詐騙 外文名: 别名: 拼音:zhapian 解釋: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

讀音

詐騙(詐騙):zhà piàn

英文釋義

[Defraud; Cheat; Swindle] 狡詐诓騙,訛詐騙取。

英文 To defraud; To swindle; To play roguery

相關文獻

元無名氏 《合同文字》第三折:“這厮故意的來揑舌,待詐騙咱的家私哩!” 清 顧炎武 《與人書》:“又審出此書即系去年斬犯 沉天甫 詐騙 吳中翰 之書,奉旨所雲‘海中帶來者’。” 孫犁 《秀露集·耕堂讀書記(一)》:“因此,每逢這種現象出現,詐騙者會越來越不可一世。”

釋義

[defraud; cheat; swindle] 狡詐诓騙,訛詐騙取。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主要形式

借熟人關系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往往是冒名頂替或以老鄉、朋友的身份進行詐騙的。而受害人往往礙于面子或出于“哥們義氣”,也隻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尋訪看做一咱榮耀,而“甯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繼而“慷慨解囊”。

借中介為名進行詐騙

當前,此類詐騙案件有上升的趨勢。現在有些同學出去做兼職、家教等,就可能會遇上這種情況。而此類騙子就是利用同學急于找到好的兼職、家教的心理,以招工點、兼職家教介紹所等名義進行詐騙或利用同學們作為其兼職勞動力,從中大撈一把。

以特殊身份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多以社會上的“能人、名流”的名義進行詐騙,如謊稱自己是導演、公安人員、商人、氣功大師等,擡高自己身價,對找工作等難辦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決。這類詐騙手段較為單一,較易識破。

以遇到某種禍害急需别人幫助的身份進行詐騙

從目前來看,此類騙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學生、災區群衆、落難者等名義進行詐騙。事實上,這種詐騙手段大都比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識破。

以小利取信,進行詐騙為實

此類騙子極為狡猾,采取“欲擒故縱”的方法,先以曾許諾的利益予以兌現,讓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後,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讓你在絕對信任和不知不覺中蒙受重大的損失,此類詐騙計劃周密、發現不易,危害性較大。

受騙原因

雖然詐騙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這些特征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并不見得很高明,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于受害人本身。一般說來,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識,是詐騙分子之所以能輕易得手的關鍵。通常,下面幾種不良心理意識易被詐騙分子利用:(1)虛榮心理;(2)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心理;(3)貪占小便宜的心理;(4)輕率、輕信、麻痹、缺乏責任感;(5)好逸惡勞、想入非非;(6)貪求美色的意識;(7)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品質等等。

以學生為例

1、思想單純,分辨能力差

很多同學從小學、中學到大學都有“十年寒窗”的經曆,與社會接觸較少,思想單純,對一些人或者事缺乏應有的分辨能力,更缺乏刨根問底的習慣,對于事物的分析往往停留在表象上,或根本就不去分析,使詐騙分子有可乘之機。

2、感情用事,疏于防範

幫助有困難的人,這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是值得我們繼承和發揚的。但如果不假思索去“幫”一個不相識或相識不久的人,這是很危險的。然而遺憾的是,我們有不少大學生就是憑着這種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之心,一遇上那些自稱走投無路急需幫助的“落難者”,往往就會被他們的花言巧語所蒙蔽,繼而“慷慨解囊”,自以為做了一件好事,殊不知已落入騙子設下的圈套。

3、有求于人,粗心大意

每個人免不了有求他人相助的事,但關鍵是要了解對方的人品和身份。有些同學在有求于人而有人願“幫忙”時,往往是急不可待,完全放松了警惕,對于對方提出的要求,常常是惟命是從,很“積極自覺”地滿足對方的要求進而鑄成大錯。

4、貪小便宜,急功近利

貪心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缺點。很多詐騙分子之所以屢騙屢成,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利用人們的這種不良心态。受害者往往是為詐騙分子開出的“好處”、“利益”所深深吸引,自以為可以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利益和好處,見“利”就上,趨之若鹜,對于詐騙分子的所作所為不加深思和分析,不作深入的調查研究,最後落得個“撿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可悲下場。

防止詐騙的策略

要有反詐騙意識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當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關鍵是要有這種意識,對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輕信和盲目随從,遇人遇事,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要因為對方說了什麼好話,許諾了什麼好處就輕信、盲從。要懂得調查和思考,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确的反應。

不要感情用事

詐騙分子的最終目的是騙取錢财,并且是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内騙走。因此,對于表面上講“感情”、“哥們義氣”的詐騙分子(特别是新認識的“朋友”、“老鄉”、遭受不幸的“落難者”),若對你提出錢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覺走”而缺乏理智,要學會“聽、觀、辨”,即聽其言、觀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問題。最好能對比一下在常理下應作出的反應,如認為對方的錢财要求不合實際或超乎常理時,應及時向老師或保衛部門反映,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3、對過于主動自誇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過于熱情地希望“幫助”你解決困難的人,要特别注意。那些自稱名流、能人的詐騙分子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會主動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說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麼成就,而且他正在運用他的“本事”、“能耐”為你解決困難或滿足你的請求。當你遇到這種人時,你應當格外注意,因為你面前的那個“能人”很可能是一個十足的詐騙分子,而且他正企圖騙取你的信任,此時你的反應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你此後是否上當受騙。

切忌貪小便宜

對飛來的“橫财”和“好處”,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許諾的利益,要深思和調查。要知道,天上是不會掉下餡餅的,克服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會對突然而來的“好處”欣喜若狂。對于這些“橫财”和“好處”,最好的防範是三思而後行。總之,詐騙分子行騙的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騙取對方财物。對于行騙者和受害者來說,第一階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騙者行為表現得最為突出的階段。雖然行騙手段多種多樣,但隻要我們樹立較強的反詐騙意識,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應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後行,三查而後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可以避免上當受騙的。

購物詐騙

1、買家受騙“五步曲”

第一步:在網上發布精美的商品圖片和價格信息,給消費者一個直觀的眼球刺激,造成“物美價廉”的假象;

第二步:在消費者心動之時,指令其往指定賬戶彙購物款和手續費;

第三步:收到彙款後,寄出少量比消費者訂購品質量更好的産品,讓消費者覺得物超所值,同時稱剩餘貨品待寄;

第四步:自稱公司領導主動打電話向受騙人介紹公司情況,說最近商品供不應求,讓受騙人更加深信這是一家有實力的大公司。

第五步,受騙人收到産品後,覺得比預期的質量要好得多,就會再次彙款,此次可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了,再打電話已無人接聽。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上網購物時要常持警惕心,認清工商注冊标識,不要在未經資質認定的網上商場進行商品交易。警方同時呼籲受害網民,一旦遇到網站的詐騙行為,應該立即報警,以便警方及時制定對策,打擊不良經營活動和規範網絡市場秩序。

2、賣家受騙(主要是剛剛開始開網店的網友)

第一步:搜索新開張的虛拟物品類店鋪(你要開虛拟物品類要注意了)

第二步:會有很多人拍下物品然後就打電話催促讓你發貨,(這些人都是騙子其實隻是拍下并沒有付款提醒大家一點要看清楚買家是否付款再發貨,不知道為什麼這類騙子那麼多)

第三步:如果你不發貨他們就去投訴,另外有人冒充客服給你打電話或者聊天(請不要相信這些騙子)如果你發貨了後果可想兒知。

本人試着在淘寶上開了一家QQ币代充店,1個小時見到騙子10多人。大多是廣州深圳的手機号碼,我在這裡呼籲是不是有人來管管這些人,因為這樣的人實在是太多了。

中獎信息詐騙

一、那種非要見面見産品才能定奪的生意,就要利用電話、傳真以及網絡(特别是阿裡巴巴的誠信通等)先要好好了解對方的資信,确信對方有此實力,有此信譽,而且有此買賣意願的時候,才能進一步進行面談、洽約等實質性合作。相信此法可以盡可能的規避那些虛情假意的交易。

二、凡是可以明确文字表述,有公認标準,如化工、紡織、五金、藥品等等産品,為何不可以進行準入交易制度,首先排除那些沒有真正交易的對象,讓實在想交易的才能進入到交易場所來,然後在向股票交易方式學習,無論是買是賣,先掏出能夠交易的資金來,再洽約。打個不恰當的比喻,雙方賭博,不論你我是否相識,全都現對現,否則就有麻煩:大家一般都是将錢交到雙方認可的公正方,然後才來按遊戲規則進行。生意是否也要按照一定規矩來辦,才能保證各自利益?如果你我雙方想做生意,可以!通過實地交易市場或網上虛拟交易市場先進行初步聯系,OK,卻是有交易意願,那好,賣方将産品質量保證金打入交易市場提供的銀行:買方将合同保證金打入交易市場提供的銀行,并各自授權銀行凍結資金。做到這一步,我相信雙方都是有實力可以進行洽約了,這時就是發樣品、去人,那都是可以順便辦的事了,最好直接在交易市場報出賣盤合同或買盤合同,合同糾風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來裁決,質量由質檢局來保證,錢還在銀行凍結着,誰也不怕誰跑了,要知道,有時一筆生意可能讓人翻不了身哦!

阿裡巴巴即将推出的誠信通産品恰恰是網絡查詢的一個加強版本,首先它邀請了第三方機構對會員的公司進行認證,看是否存在這個公司,另外還有該公司的信用記錄,裡面包括該公司在阿裡巴巴活動的信用評價,當你看到一個公司的信用如此之差,相信不用說,您也知道怎麼做了。對!直接删除他的詢盤。

學術詐騙

學術詐騙,又稱學術欺詐、學術欺騙等,可泛指涉任何形式的與學術相關的詐欺行為。典型的案例是,中山大學外語教學中心主任夏紀梅夥同王哲等人,在申報2009年度“國家精品課程”(本科)時,張冠李戴,大肆造假,騙取名利。此事被打假名師、中山大學副教授郭頤頓在著名學術打假網站“新語絲”上公開揭露,轟動一時。夏紀梅因此得了“夏騙騙”的外号。廣大網民和有關媒體都認為:夏紀梅通過造假獲得課題、資助資金以及學術頭銜,從本質上說,屬于“學術欺詐”範疇。

全國人大代表闫希軍認為: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力度。特别是對于以虛假課題或項目等形式騙取扶持資金,甚至以虛假成果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建議設立獨立的“學術欺詐罪”,予以嚴厲處罰。對于高科技、高職位、高智力的學術欺詐行為,更要從嚴懲處。 

詐騙罪

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産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财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别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隐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内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産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财産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隐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将來的事實,隻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内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财産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産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财産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财物的以詐騙罪論處。欺詐行為使對方産生錯誤認識,對方産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緻;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财産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産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财産,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隻要求是具有處分财産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僞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财産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财産處分,财産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财産表現為直接交付财産,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财産,或者承諾轉移财産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财物,行為人拾取該财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币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内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隻能成立盜竊罪。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财産後,行為人便獲得财産,從而使被害人的财産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着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财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财産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别财産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财産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别财産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财産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币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财産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别财産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别财産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财産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隐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隻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确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确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确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拟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财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确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财産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财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别。

(二)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财産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财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财物時,它就侵犯了财産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确定罪名并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财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别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三)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别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别,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财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别巨大。詐騙數額特别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的一個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别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産資料,嚴重影響生産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财物,緻使詐騙的财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财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緻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隻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财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标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财産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号)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财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别巨大。詐騙數額特别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的一個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别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産資料,嚴重影響生産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财物,緻使詐騙的财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财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緻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隻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财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标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後次詐騙财物歸還前次詐騙财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将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将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确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确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行為人将詐騙财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财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确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币數額是指人民币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币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的外彙牌價折算成人民币。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财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别巨大。詐騙數額特别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的一個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别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産資料,嚴重影響生産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财物,緻使詐騙的财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财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緻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金融詐騙罪—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

(五)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

使用僞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财産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别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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