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

經銷

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産品
經銷(Distribution)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産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中文名:經銷 外文名:Distribution 定義: 其他外文名:jīng xiāo 分類:商業 屬于:國際貿易中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 包括: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定義

一個企業按約定的條件為另一企業銷售産品。如批發商店按約定的條件為工礦企業銷售産品,零售商店按約定的條件為工礦企業或批發商店銷售産品。

經銷分類

按經銷商權限的不同,經銷可分為:

1.包銷,是指經銷商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

2.定銷,經銷商不享有獨家專營權,供貨商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區委派幾家商号來經銷同類商品。

經銷也是售定,供貨人與經銷人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但又與通常的單邊逐筆售定不同,當事人雙方除簽有買賣合同外,通常須事先簽有經銷協議,确定對等的權利和義務。

經銷協議

經銷協議是供貨商和經銷商訂立的确定雙方法律關系的契約,其内容的繁簡可根據商品的特點、經銷地區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圖加以确定。我國在實際業務中一般隻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一般交易條件,以後每批貨的交付要依據經銷協議訂立具體的買賣合同,明确價格、數量、交貨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體交易條件。通常,經銷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内容。

經銷商品的範圍

經銷商品可以是供貨商經營的全部商品,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協議中要明确指明商品的範圍,以及同一類商品的不同牌号和規格。确定經銷商品的範圍要同供貨商的經營意圖和經銷商的經營能力、資信狀況相适應。如商品範圍規定為供貨商經營的全部商品,為避免争議,最好在協議中明确經銷商品停止生産或有新産品推出對協議是否适用。

經銷地區

所謂經銷地區是經銷商行使經營權的地理範圍。它可以是一個或幾個城市,也可以是一個甚至是幾個國家,其大小的确定,除應考慮經銷商的規模、經營能力及其銷售網絡外,還應考慮地區的政治區域劃分、地理和交通條件以及市場差異程度等因素。經銷地區的規定也并非一成不變,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議後加以調整。

在包銷方式下,供貨商在包銷區域内不得再指定其他經銷商經營同類商品,以維護包銷商的專營權。為維護供貨商的利益,有的包銷協議規定包銷商不得将包銷品越區銷售。

經銷數量或金額

經銷協議還應規定經銷商在一定時期内的經銷數量和金額,在包銷協議中這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此項數量或金額的規定對協議雙方有同等的約束力,它也是賣方應供應的數量和金額。經銷數額一般采用最低承購額的做法,規定一定時期内經銷商應承購的數額下限,并明确經銷數額的計算方法。為防止經銷商訂約後拖延履行,可以規定最低承購額以實際裝運數為準。規定最低承購額的同時,還應規定經銷商未能完成承購額,這是賣方的權利。

作價方法

經銷商品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内一次作價,結算時以協議規定的固定價格為準。這種方法出于交易雙方要承擔價格變動的風險,故采用較少。在大多數經銷協議中采用分批作價的方法,也可由雙方定期地根據市場情況加以商定。

經銷商其他義務

對經銷商來說,要負責做好廣告宣傳、市場調研和維護供貨人權益等問題。通常規定,經銷商有促進銷售和廣告宣傳的義務,有的協議也規定,供貨商應提供必要的樣品和宣傳資料,對于廣'告宣傳的方式以及有關費用的負擔問題,也應明确規定,一般多由經銷商自己擔負。在協議中,還可規定經銷商承擔市場調研的義務,以供出口商參考制定銷售策略和改進産品質量。有的包銷協議還規定,如在包銷地區内發現供貨商的商标權或專利權受到侵害,包銷商要及時采取保護性措施。

經銷期限

經銷期限即協議的有效期,可規定為簽字生效起一年或若幹年。一般還要規定延期條款,可以經雙方協商後延期,也可規定在協議到期前若幹天如沒有發生終止協議的通知,則可延長一期。

經銷期限屆滿協議即終止,但為了防止一方利用對方履約中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差異作為撕毀協議的借口,在協議中還應規定終止條款,明确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協議。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還應規定不可抗力及仲裁條款等一般交易條件,其規定方法與一般買賣合同大緻相同。

方式利弊

對于出口商來講,采用經銷方式是穩固市場、擴大銷售的有效途徑之一。這主要是因為,在經銷方式下,出口商通常要在價格、支付條件等方面給予經銷商一定的優惠,這有利于調動經銷商的積極性,利用其經銷渠道為推銷出口商品服務。在有些情況下,還可要求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和進行市場調研。當然,不同的經銷方式對于出口推銷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樣的。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