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業

中小型企業

中小型企業或中小企業
中小型企業或中小企業.簡稱中小企,是指在經營規模上較小的企業,雇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此類企業通常是由單一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業主直接管理而較少受外界幹涉。“中小企”的概念來自1980年代末期的"small business"概念。[2]
    中文名:中小型企業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small business 規模:較小

中國台灣的定義

依據台灣經濟部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标準,系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并合于下列标準之事業:

一、制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采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币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産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币一億元以下者。

另得以下列經常雇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标準:

一、制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采取業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産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香港的定義

依據香港政府的規定,所謂中小企業是指:

1.任何從事制造業而在本港雇用少于100人的企業;或

2.任何從事非制造業(包括建造業、采礦業、采石業、電力及燃料生産業、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飲食、酒店 、物流、運輸、倉庫、保險、地産、商用服務、社區服務、社會服務和個人服務業)而在本港雇用少于50人的企業。

歐盟的定義

歐盟的定義是員工在250人以下。

我國中小企業最新劃分标準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精神,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财政部、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2月19日發布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标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号),對主要行業的中小企業的标準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該标準是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産總額等指标,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的。按照《通知》的規定,不同行業的中小企業應該按照以下标準認定: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為4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資産總額4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4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資産總額4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500 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 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 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産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會計科目”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 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

産總額” 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産合計代替。規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2011年6月18日,出台了關于中小企業劃型标準的最新規定。

中小企面對的困難

中小企一方面對轉變的适應更為靈活,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規模較細,在籌集資金方面比較困難,因為公司缺乏豐厚的資産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不少地區的政府就此為中小企提供特别貸款,以幫助他們發展。另一方面,股票市場的第二主版也是中小企籌集資金的辦法,因為第二主版的門檻通常都較低,以吸引中小企上市集資。

中小型企業的管理

中小型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吸納勞動就業,構建和諧社會發展,發揮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總體而言,現在中小企業存在着很多的問題:管理水平低,主要表現為管理理念落後、基礎管理薄弱、現場管理混亂、組織制度建設滞後、生産經營粗放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着中小企業的發展,影響了中小企業社會功能和作用的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如何向管理要效益,如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内部挖潛,提高自身的效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曆史性的課題。也可以說是一個永恒的課題。加強中小企業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産品質量,推動技術創新,增加經濟效益,建立節約型社會;有利于引導企業提高科學管理水平,規範化經營,強化社會責任;有利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标。因此,提高中小企業管理水平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優勢

用一句話概括:中小企業的優勢、機遇明顯,但競争與風險并存。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優勢在于經營決策快,成本及綜合風險相對較低,同時對市場反應敏銳,行為靈活,反應速度較快。并且,中小企業中私人家族經營者較多,内部命令一元化,執行力強,能快速協調企業内部的所有資源,使之效率、效益最大化。

融資策略

中小企業在制定具體的融資策略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金數量上追求合理性

對以股份公司為代表的大企業來講,融資的目的在于實現最佳資本結構,即追求資金成本最低和企業價值最大;而對中小企業來講,融資的目的是直接确保生産經營所需的資金。資金不足會影響生産發展,而資金過剩也會導緻資金使用效果降低,形成浪費。由于中小企業融資不易,所以經營者在遇到比較寬松的籌資環境時,往往容易犯“韓信點兵,多多益善”的錯誤。但如果籌來的資金用得不合理或者并非真正需要,那麼好事就變成了壞事,企業反倒可能背負沉重的債務負擔,進一步影響融資能力和獲利能力。

(二)資金使用上追求效益性

中小企業在融資渠道和方式上不像大企業那樣存在較大的選擇餘地,但這并不是說中小企業隻能“饑不擇食”,相反,由于中小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弱以及籌資困難,更應該對每筆資金善加權衡,綜合考慮經營需要與資金成本、融資風險及投資收益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必須把資金的來源和投向結合起來,分析資金成本率與投資收益串的關系,避免決策失誤。

(三)資金結構上追求配比性

中小企業的資金運用決定資金籌集的類型和數量。我們知道,企業總資産由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兩部分構成。流動資産又分為兩種不同性态:一是其數量随生産經營的變動而波動的流動資産,即所謂的暫時性流動資産;二是類似于固定資産那樣長期保持穩定水平的流動資産,即所謂的永久性流動資産。按結構上的配比原則,中小企業用于固定資産和永久性流動資産上的資金,以中長期融資方式籌措為宜;由于季節性、周期性和随機因素造成企業經營活動變化所需的資金,則主要以短期融資方式籌措為宜。強調融資和投資在資金結構上的配比關系對中小企業尤為重要。

(四)資金運作上,在追求增量籌資的同時更加注重存量籌資

增量籌資指從數量上增加資金總占用量,以滿足生産經營需要;存量籌資是指在不增加資金總占用量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資金占用結構、加速資金周轉,盡量避免不合理的資金使用,提高單位資金的使用效果,以滿足企業不斷擴大的生産經營需要。增量籌資與存量籌資的緊密結合,也反映出中小企業的籌資活動與投資活動的内在必然聯系,因為存量籌資實際上就是一種資金運用,它屬于投資活動的範疇。比如,企業若能将閑置設備适時采用出租、出售轉讓等形式進行“存量籌資”,則不但可以避免損失和資金的積壓,而且有助于提高長期資金的流動性,減輕過于沉重的融資壓力。

(五)籌資渠道上,追求以信譽取勝

主動與金融機構保持良好關系,使之了解企業,看到企業遠大的前景,願意支持企業的發展,這對每一個成功的中小企業經營者來說都是必修的一課。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金融機構的選擇,應選擇對中小企業立業與成長前途感興趣并願意對其投資的金融機構;能給予企業經營指導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多、交易方便的金融機構;資金充足,而且資金費用低的金融機構;員工素質好、職業道德良好的金融機構等。另一方面是中小企業要主動向合作的金融機構溝通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計劃、财務狀況,說明遇到的困難,以實績和信譽赢得金融機構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應以各種違法或不正當的手段套取資金。

(六)籌資方式上,選擇适合企業本身規模、實力與所處階段

在對融資收益與成本進行比較之後,認為确有必要融資時,就需要考慮選擇什麼樣的融資方式。在選擇融資方式時,通常要考慮企業自身規模的大小、實力強弱以及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同時結合不同融資方式的特點,選擇适合本企業發展的融資方式,例如,在中小企業創業初期,其融資方式可以上選擇股權融資,因為創業初期,風險很大,很少有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來為你融資。而在股權融資中,企業主與其朋友和家庭成員的資金占了絕大多數。這部分融資是屬于“内部人融資”或“内部融資”,也叫企業“自己投資”。到中小企業發展到一定時期和規模以後,就可以選擇債權融資。債權融資主要來自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财務公司等。屬于高科技行業的中小企業,可以考慮到創業闆市場發行股票融資;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則可以考慮貸款融資等。

(七)融資方式上,選擇最有利于提高企業競争力的融資方式

中小企業融資通常會給企業帶來以下直接影響:首先,通過融資,可以壯大中小企業資本實力,增強中小企業的支付能力和發展後勁;其次,通過融資,可以提高中小企業的信譽,擴大企業産品的市場份額;再次,通過融資,可以擴大中小企業規模,增強企業獲利能力,從而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優勢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競争力,加快企業的發展。但是企業競争力的提高程度因企業融資方式、融資收益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比如,股票融資、尤其是初次發行普通股并上市流通,不僅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資金融通,還會大大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商譽,使企業的競争力獲得提高。因此,在進行融資決策時,中小企業要先選擇最有利于提高競争力的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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