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

越位

足球運動規則
越位(Offside)是始創于1874年的《足球比賽規則》。它對進攻方隊員傳球時接球運動員允許站到的位置作出嚴格限制。即在進攻方出球球員出腳的瞬間,在對方半場,接球球員比包含門将在内的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距離端線更近,同時比球距離端線更近,并試圖借此位置幹擾對方球員争球,幹擾比賽,接門柱橫梁及對方身上反彈球就會被判罰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球門球并不算越位,且在對方半場靠前球員回傳不算越位。(概述圖上球員A傳球瞬間,球員B處于越位位置;概述圖下球員A傳球瞬間,球員B不處于越位位置。)
    中文名:越位 英文名:Offside 起始時間:1874年 終止時間:未終止 适用于:足球運動 類型:足球規則 判罰:防守方界外球 定義:見規則說明

制訂背景

很多人認為,越位規則的出現是為了對抗某種不太合理的進攻。如果沒有越位規則,就可能在前場開球的時候将進攻方球員安排在靠近對方球門的位置,從而輕易獲得機會。但事實上,在足球競賽發展的初期就已經有了這條規則,并且比2014年的規則更為嚴格。如果球員站在皮球的前方,或者換句話說就在皮球和對方球門之間,就會被認為是“逾越了他的位置”(現代橄榄球中的越位規則可以拿來對比,這種比賽和足球是同一起源的)。這也不是一種一開始就被廣泛采納的規則,謝菲爾德足球俱樂部的原始規則裡并沒有越位,被稱為“直射員”的球員總是站在靠近對方球門的位置。

1848年,HC·馬爾當在劍橋大學三一學院召開了一次會議,提出了這個問題。有伊頓、哈羅、魯比、溫切斯特和舒種伯特的代表參加,他們各自提出自己的規則。他們在下午4點過一點的時候坐下,從五點左右直到午夜一直在起草一份被認為是第一套足球規則的“劍橋規則”。馬爾當說“對他們的工作非常滿意”。

不幸的是今天已經沒有了這些1848年規則的複制品,但這些規則一般認為已經包括了界外球、球門球、半場标記、重新開始,以及禁止持球和用手推球。他們還允許用一條絲線用作劃線。

在接下來的幾年裡,這些規則慢慢被嘗試和試用過之後,劍橋規則的修訂版在1856年面世。在舒種伯特公學圖書館可以找到這份被認為是最古老的足球規則的複本。

随着足球運動在1860年代和1870年代的發展,越位規則被證明是在俱樂部之間最有争議的規則。謝菲爾德通過修改規則要求在前鋒隊員和對方龍門之間存在防守方隊員将“直射員”排除;足球協會也作了些許的妥協,采納了劍橋“三名防守隊員”(在前鋒隊員和對方龍門之間要有三名防守隊員)的規則。最後,謝菲爾德采納了足球協會的規則,直到1925年,這個規則都是官方規則。

不過,那時的越位規則跟2014年的越位規則有很大的不同。當時規定:攻方隊員攻到前場,前面守方隊員如果隻有兩個人(包括守門員)時,那麼這個進攻隊員就算越位了。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運動開始在西方等國盛行起來,那時,普遍重視進攻,而不大注意防守。這從當時一些國家常用的比賽陣形(1217,1226)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鋒線隊員竟多達六七個。攻方攻到前場,就像決堤的洪水一樣,勢不可擋。守方一搶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襲成功。這樣,由于進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與守的力量極不平衡,嚴重地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與提高。另外,由于攻守雙方缺少人數上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也就不那麼激烈和精彩了。為此,一些人便在戰術陣形上動腦筋,有些人則在規則上想方設法給進攻一方以适當的限制。越位規則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産生的。

2014年運用的越位規則,基本是1925年規定的,它對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起到很大推動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規定的制度,也沒有足球運動的今天。

演變

1925年規則改為“兩名防守隊員”,導緻足球進球數馬上上升。在1924年到25年間,足球聯盟1848場比賽中共有4700個進球。實施本規則後,在1925年到26年上升到6373個(比賽場次不變)。

1990年規則修正為允許進攻方球員可以與第二名防守方球員位于同一條線上。這一改變是足球權威人士推動的一項鼓勵攻勢足球并讓比賽進行過程更自由的運動之一部分。

2003年,FIFA提出判斷越位違例比以往更嚴格的指引以便鼓勵攻勢足球。根據這一指引,球員處于越位位置不會總被判罰,而是依賴于他的行動和具體位置。在這項修訂中,如果得球的隊員并不處于越位位置,即使同一時刻有一個不實際影響比賽的隊友處于越位位置,也不會被判罰。這樣,可以通過多次合法傳球瓦解對方防禦,從而制造更多的進球機會。

2013年6月國際足聯修訂後的越位規則第1362款是這樣說的——“幹擾對手指的是通過明顯阻擋對方視線或與對方争搶皮球來阻礙其踢球或阻止其觸球。”而之前,這一條框的解釋則是:“幹擾對手指的是通過阻擋其視線來阻礙對方踢球或者阻擋其觸球。”西班牙裁判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說,這項規定修訂前後最大的不同是,根據國際足聯重新修訂的規則,如果裁判認為站位靠前的球員做出的動作不是特别明顯地幹擾對手,那這名球員就不會被判違規。也就是說,隻要不是“明顯幹擾”對手,站位靠前的球員就可以在一定範圍内活動,因為從視線方面看,這名球員不至于影響對方門将的判斷。

規則說明

通俗解釋

進攻球員在傳球時那一刻,在進攻半場(我方防守半場的另一半場)有我進攻方球員且有參與進攻意識,看看他們點構成的平行于底線的線是否比倒數第二個防守球員更靠

近底線(倒數第二個防守人員平行于底線的線為越位線,越位線到底線甚至出了底線為越位區,越位線最多到中線)或者進攻方傳球者在越位區域若傳球隻能傳給不比自己更靠近底線的我方球員,否則均視為越位犯規!

越位,顧名思義就是越過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規則的術語來說就是:隊員比球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者,即處于越位位置。換句話說,當隊員踢或頂球時,同隊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内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并且他與對方球門線之間,對方隊員不足兩名(隻有一名對方球員或沒有)時,就是越位了。

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則,也是較複雜的規則。從定義來講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實質。

1.如果同隊隊員回傳球或平行傳球時(即球與接球人平行,距對方球門線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為他并未在球前面,僅與球平行。

2.判罰越位的關鍵,不是在隊員接球時而是在同隊隊員傳球時即同隊隊員踢球或頂球的一刹那。當傳球時,接球隊員如果不處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罰越位。相反,雖然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時處于越位位置,然後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則應判罰越位。在對方隊員踢球時,同隊隊員停球或帶球時,無論哪方的隊員,無論在何位置,均無越位犯規可言。因為判定越位是指同隊隊員傳球時的一刹那,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關鍵所在。

3.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退出場外造成攻方隊員越位屬非體育的行為,裁判員不但不判攻隊隊員越位,反而應在成死球時給守方隊員予以警告。

4.國際足聯最新規則規定:隊員所站的位置與對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包括守門員),不算越位。

5.隊員如處于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沒有影響比賽,沒有阻礙對方的活動,或沒有從所處的越位位置獲得有利條件,不應判罰。

6.最後觸球或踢球為對方隊員者,不算越位。這一規定系指隊員雖然處越位地位,但觸球或踢球給他的不是同隊隊員而是對方隊員。但如果是對方隊員沒有控球權時的觸球将球交到隊員腳下,則有越位犯規,此時判斷越位的依據仍為最後觸球的同隊隊員出球的一刹那。擁有控球權與否由裁判掌握。

7.隊員進攻時,由于前沖使身體越過了球門線(跑入網内),裁判員應看該隊員是否影響了守門員來決定是否判罰越位。

8.如果進攻時有兩名或多名進攻球員直接面對門将,所有防守球員皆被甩在身後,此時如果進攻球員傳球,判斷越位與否應以傳球一瞬間,接球隊員與球的位置對比為依據:如果球與接球隊員平行或在接球隊員前面,則不越位;如果球在接球隊員身後,則越位。

9.越位規則,即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可以依據第8條理解:守方少于兩名球員時,在攻方傳球的一瞬間,如果球與攻方接球隊員平行或在接球隊員前面,則不越位;如果球在攻防接球隊員身後,則越位。

《足球競賽規則》原文:越位位置: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是犯規。隊員處于越位位置: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隊員不處于越位位置:他在本方半場内;他齊平于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他齊平于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卷入”了現實比賽是進攻方獲利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幹擾比賽;幹擾對方隊員;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球門球;擲界外球;角球。

違規/判罰:對于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的有關決議

決議1

在越位的定義中,“接近對方球門線”的意思是指頭、軀幹和腳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隊員更接近球門線。手臂不包含在内。

原因:足球比賽是用頭、軀幹和腳來完成的,如果它們更接近對方球門線,就很可能獲得利益。而如果僅手臂在前是不能獲利的。

決議2

“卷入”現實比賽解釋如下:

1、幹擾比賽是指參與傳遞或觸到隊友傳來或觸到的球。

2、幹擾對方是指通過明顯的阻擋對方視線或移動或做出裁判員認為有可能欺騙或幹擾對方隊員的姿勢或移動,以達到阻止對方争搶球或可能争搶球。

3、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從球門橫梁或立柱反彈回來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從對方隊員身上反彈回來的球。

原因

這些解釋在2003年9月國際足球理事會年會修改後已經試用了兩個多賽季,國際足球理事會的這個決議是對《足球競賽規則》更進一步的解釋。

越位位置

左邊的藍方前鋒正處于越位位置因為他相比球和站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兩個條件決定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于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于本方半場内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規則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的一項新決策其規定“他的頭部身體或是腳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手臂則不在定義的範圍之内。”也就是說一名球員處在越位位置的定義是該球員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的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時即處于越位位置。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2009至2010年度足球規則中明确指出一個暫時離開場地的球員将被認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邊線的那一點上。

注意站在最後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帶球或者是站在球後的進攻球員不處于越位位置也不會越位違例。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于越位狀态本身并沒有違例。

另外球員處于越位位置這種狀态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态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越位違例

球員處于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隊友接觸到或者拿到的時候他被裁判員認定為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才會構成越位違例。所謂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指影響比賽、影響對方球員以及通過處于該位置獲益。

如果球員是通過界外球、球門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屬于越位違例。

球員是否“涉入進行中的比賽”而構成越位違例不容易認定。2003年FIFA頒布了越位規則的新解釋并在2005年7月并入規則。則第11條。這些條文旨在更清晰地定義以下三種情形

影響比賽指碰到或接到隊友傳過來或被隊友碰過的球。

影響對方隊員指以阻擋對方隊員的視線或移動路線來阻止他得球或運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員認定為欺騙或幹擾對方隊員的手勢或動作。

從越位位置獲益指已經處于越位位置而獲得從門框門柱或門楣或對方隊員身上反彈而來的球。

另外當比賽運作中而非停頓時防守一方有球員自行走出底線以外即使他是因傷躺卧在場外仍會被視為參與球賽除非裁判已示意确認該名球員離場療傷他才算暫時沒有參與球賽以防有人利用裝受傷來令進攻一方突然越位違例。2008年歐洲足球錦标賽荷蘭對意大利的賽事中正因意大利有球員在底線外令荷蘭雲尼斯杜萊的進球被判有效。

實踐中如果裁判認定處于越位狀态的球員能夠拿到球的話該球員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罰。

時至今日裁判對新定義的解釋仍然被認為頗有争議。尤其是一名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應如何行動才不會被指“影響對方隊員”仍未有定論。

裁判判罰

判罰

對越位違例的判罰是給對方球隊一個間接任意球,罰球點在違例發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經從中獲益或者得到了球,許多裁判員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允許比賽繼續,以免比賽的節奏由于太多任意球而放慢,同時也能達到防守方同樣的獲益。

執行

為了執行這條規則,裁判員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邊裁判,他們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後衛的同一條線上(具體的走位技術比較複雜)。

根據國際足聯規則,無論情況多複雜,越位與否最直接的判斷法:

1.處于對方半場;

2.己方出球一瞬間,疑似越位球員比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包括門将)距離球門更近;

3.己方出球一瞬間,疑似越位球員比球距離球門更近。

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是越位。

邊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務可以非常困難。因為他們需要同時追蹤攻方和守方,當球被拿到的時候(常常會在球場的另一端)決定哪個球員處于越位位置,然後決定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是否實際參與比賽。當攻方球員及守方隊員與邊裁判的距離有很大差異,邊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隊員的同一條線上的時候,由于透視收縮效應,錯誤判決的機會大大增加。觀衆常常會低估判決越位的難度。要決定一名球員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對手處在同一條線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雙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們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内跑兩米的距離。

造越位反越位

越位陷阱是一種防守策略。當攻方球員向前奔跑準備接住隊友的球,防守方會向前場移動,在皮球被踢中之前使攻方球員落在後面,這樣當球踢出的時候他就處于越位位置。利用這個策略的防守方常常會試圖将攻方的越位狀态通過大叫或者舉起手臂的方式提醒邊裁判。

對此策略的運用常常被嘲弄,說它讓足球變得沉悶。然而,它也是一種有風險的策略,因為所有的防守方球員都要一齊向前移動,否則進攻方球員就不會處于越位位置;而如果越位陷阱失敗,進攻隊員就很可能獲得單刀直入的機會,2003年的新規則使這策略變得更危險。

采用本策略的著名防守方有紐卡斯爾聯的比利·麥克拉肯。據說他的戰績迫使官方規則在1925年進行了修改,将攻擊方和球門線之間的防守隊員數目從三個減少到兩個。

越位陷阱在2003年的規則解釋中變得風險更大,因為對于實際參與比賽的定義更嚴格。這樣,試圖制造越位陷阱的球隊依然可以使對方隊員處于越位位置,卻不一定能讓他實際參與比賽,也就不會觸發違例而被判罰。

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複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一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越位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個個極有威脅的攻勢常常喪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不費什麼力氣便可将球“搶”到而由本方踢間接任意球。

不屬于越位

在投擲邊線球的時候,進攻隊員接球時處于對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包括門将)前面時不算越位。

當除門将以外的所有進攻隊員處于對方半場進攻時,防守隊員在本方半場發動反擊,防守方的反擊隊員在本方半場處于進攻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的前面,也不算越位。2011-2012賽季歐冠聯賽半決賽,切爾西對陣巴塞羅那的第二回合。托雷斯在諾坎普晃過巴爾德斯的進球,就是一個典型的半場反擊進球。

當防守方的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包括門将),沒有得到裁判的允許而離開球場(隻是呆在邊線外面),進攻方進球不算越位。

2008年歐洲杯小組賽荷蘭對陣意大利,範尼打進的這個進球,安布羅西尼對範德法特犯規,範德法特右側主罰任意球長傳後門柱,布馮單手将球擊出,馬泰森護球左腳回敲,斯内德在左側距門15米處迎球左腳低射,範尼在門前4米處順勢将球推進,盡管意大利隊員認為範尼越位,但助理裁判無動于衷,瑞典籍主裁判弗羅伊德費爾特判進球有效。從慢鏡來看,布馮擊球時将帕努奇撞倒在底線外,助理裁判或許認為帕努奇的存在使範尼沒有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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