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河北省政府工作部門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于2009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為适應高速公路快速發展和網絡化需要,經河北省政府批準,在成功整合原高速公路管理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辦公室、道路開發中心和引資辦四家單位基礎上,組建的負責省屬高速公路的建設、管理工作的副廳級事業單位。
  • 中文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 外文名: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 批準單位:河北省政府
  • 職能:負責省屬高速公路的建設

簡介

省高管局代表省交通運輸廳對所屬高速公路路政執法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省高管局負責所屬高速公路路政執法工作。具體工作由高管局路政總隊及各路政支隊(含大隊)分級具體實施。負責行使3項行政許可權、10項行政處罰權、3項行政強制權、1項其他事項。

行政執法權

1、行政處罰:

(1)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内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标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2)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

(3)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

(4)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

(5)未經許可,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在公路用地範圍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挂非公路标志的處罰,未經許可,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6)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标準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

(7)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處罰,使用僞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8)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

(9)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10)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處罰,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罰,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罰,車貨總質量超過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标準1000千克的處罰,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2、行政許可

(1)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為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及涉路施工活動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五十六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2)對确需行駛公路的超限運輸車輛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3)對更新砍伐所轄高速公路用地上的樹木審批,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3、行政強制

(1)強制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七十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

(2)扣留車輛、工具,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

(3)強制拖離車輛,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

4、其他事項

(1)依法收取所管轄高速公路賠(補)償費,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路政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領導崗位職責

1、局長崗位

(1)對全局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

(2)堅持依法決策,建立并落實依法決策的工作機制。

(3)按照工作規則的規定,對需要由局主要領導審批的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進行審批。

(4)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2、主管路政執法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行使有關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2)按照工作規則,對于需要由主管局領導審批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進行審批。

(3)督導、協調路政執法工作,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4)完成局長交辦的有關路政管理的工作。

3、執法機構職權及崗位責任

(1)路政總隊

具體負責行使所轄高速公路3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權,具體負責10項行政處罰權和3項行政強制權中的重大處罰、重大強制的審查權。

①總隊長崗位

負責路政總隊全面工作,是總隊行政執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轄高速公路的行政許可行使審核權,對上述有關公路路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其他事項行使監督檢查權。

②分管外業執法的副總隊長

分管路政外業執法工作,對上述有關公路路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其他事項行使審核監督權。

③分管内業執法的副總隊長

分管路政内業執法工作,對所轄高速公路的行政許可事項行使審核權。

④外業執法科科長

負責外業執法科全面工作,是科室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上述有關公路路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其他事項行使初步審核監督權。

⑤内業執法科科長

負責内業執法科全面工作,是科室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有關公路路政的行政許可權行使初步審核權。

(2)路政支隊

所屬高速公路路政支隊是高管局路政總隊下設執法機構,分别負責所管轄高速公路的路政執法工作。

①支隊長崗位

對所轄高速公路路段的路政執法工作負總責,是該路段路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

負責組織落實上級的各項工作部署。

負責指揮、協調、組織所轄路段路政處罰、路産保護等路政執法工作。按規定權限對路段的行政許可事項提出拟辦意見。

按規定權限對所轄路段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批和審核。

按照工作規則,對于由路段發生的10000元以上路産賠補償案件進行審批。

負責組織執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路政專項治理工作。

②副支隊長崗位

協助支隊長做好有關路政執法工作。

(3)路政大隊是高管局路政總隊、支隊下設執法機構,分别負責所管轄路段高速公路的路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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