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部門規章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勞動部于1994年12月6日發行的規定。通知内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充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特制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中文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外文名: 别名: 發行時間:1994年12月6日 發行部門:勞動部 應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 主要内容:維護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權利

印發信息

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充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特制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勞動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币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币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将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産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産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标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産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産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内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規定解讀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遇到節假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的,應該在最近的工作日發放工資。2018年“十一”假期,有不少單位9月底就會發放10月份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新個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适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根據規定,9月24日中秋節和10月1、2、3日均為法定假期,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9月22日、23日和10月4、5、6、7日,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如果10天全部加班,就可以拿到24天的日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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