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

漏罪

法律術語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發現被判處徒刑的罪犯還有沒有被判處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數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并罰。[1]
    中文名:漏罪 外文名: 定義:判決宣告後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 執 行:數罪并罰 注 意: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内

概述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并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确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确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并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并罰的執行刑期,最後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後,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後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後還将執行刑罰九年。

對漏罪的數罪并罰,執行“先并後減”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規定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内。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