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是指國家專利局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性内容所作的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内,國家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随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家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中文名:實質審查 外文名: 别名: 亦稱:完全審查制度 創立時間:1836年 創立地點:美國

簡介

對于已經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了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确認真實情況。

專利

實質審查亦稱完全審查制度,1836年創設于美國。随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發明創造的數量日益增多,登記制往往使沒有任何科學技術價值的申請也獲得專利權,這引起了許多專利使用者的不滿,因此輿論要求對發明内容進行實質審查,即除形式審查外,還要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質審查,再确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分類

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即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随即對專利申請的内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确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确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蘇聯、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将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内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緻2~7年。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中國則為3年。

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優點是:加速了專利信息的交流;給申請人充分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什麼時候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據實際情況放棄實質審查請求的,從申請人來講避免了被駁回,節約了審查費用,從專利局來講減輕了審批的工作量,使審查員能集中精力審查處理那些提出實審請求的專利申請案。

但是,這種審查制時間太長,使專利申請案長期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态,容易造成糾紛。另外從早期公開到頒發專利證書這一段時間是法律上的臨時保護期,在這期間申請人的權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護。總的來說,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綜合了形式審查和即時審查制的優點,解決了專利制度發展曆史上出現的比較尖銳的矛盾,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缺點與校正

德國法一方面堅持了實質審查,堅持了登記生效主義,從而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它又通過制度校正,兼顧了自由、公平、效益等價值。這為物權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鑒。

在制度移植的過程中,必須立足全局,統籌兼顧;既要看到實質審查,更要看到對它的校正,隻有這樣,才不至于使實質審查成為國家權力任意幹涉私人經濟生活的工具。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