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

稅收項目
環境保護稅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觀點已經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幹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采用生态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态環境,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征稅。
    中文名:環境保護稅 外文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别名: 方法:采用生态稅 提出人:庇古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曆史沿革

荷蘭是征收環境保護稅比較早的國家,為環境保護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水污染稅等,其稅收政策已為不少發達國家研究和借鑒。此外,1984年意大利開征了廢物回收費用,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廢物垃圾的資金來源,法國開征森林砍伐稅,歐盟開征了碳稅。

歐美國家征收的環境保護稅概括起來有:

1、對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稅,包括對工業企業在生産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及汽車排放的尾氣等行為課稅,如二氧化碳稅、水污染稅、化學品稅等。n

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也可以稱為對固體廢物處理征稅,如潤滑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電池稅等。n

3、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态資源而征收的稅,如:開采稅、地下水稅、森林稅、土壤保護稅。n

4、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征稅,如:噪音稅、擁擠稅、垃圾稅等。n

5、對農村或農業污染所征收的稅,如:超額糞便稅、化肥稅、農藥稅等。n

6、為防止核污染而開征的稅,主要有鈾稅。

這些環境稅收手段加強了環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芬蘭全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從80年代初的每年60萬噸減少到幾萬噸;美國多年來堅持利用環保稅收政策,促進生态環境的良性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雖然汽車數量不斷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80%,空氣質量得到很大的改善。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雖然也采取了一些稅收措施,但比較零散且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比重較小,無法充分起到調節作用,也無法滿足環境保護所需資金。

嚴格地說,中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生态稅,而且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産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卻對生态環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壞。如對農膜、農藥尤其是劇毒農藥免征增值稅,雖然有利于降低農業生産資料的價格,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業的發展,但農藥和農膜的大量使用卻直接造成對生态和環境的嚴重污染和破壞。現行消費稅雖然對某些污染産品、高能耗消費品及不能再生和替代的資源性消費品進行征收,但主要政策目标仍是控制和調節奢侈消費行為,強調财政作用,其環保意義不大。

發展改革

國家發改委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顯示:反映節能減排的單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兩項指标進展不容樂觀。幾年過去了,能耗、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等三項指标的完成進度,均不足三分之一。全國政協委員歐成中就此提交了一份提案,認為國家應該擇機開征“環境保護稅”。n

歐委員認為,稅收作為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應該在促進節能減排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需求減少,石油、煤炭價格大幅下降,正是國家開征環境保護稅的有利時機。

他表示,環境保護稅一旦開征,至少可以有三方面好處:

一是減少污染,确保完成“十一五”規劃的節能減排指标;

二是加大污染企業的經營成本,使企業産生保護生态環境的壓力和動力;

三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使政府有更多資金用于治理環境及支持、鼓勵、補貼企業開發環保技術、實施環保項目。“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最終目的,是使能源資源的産品價格體現環境成本,理順稀缺資源的價格,從而降低資源的消耗速度,促進生産和消費向可持續方向發展。”n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華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十二五”期間有可能開征環保稅,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n“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征收環保稅的問題,這種可能性是有的,碳稅還在繼續研究。”解振華強調,在“十二五”期間,中國會更多地利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實現碳排放強度降低的目标。碳交易,在“十二五”期間可能會走得快一些。n

中央财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介紹,關于環境保護稅如何征收的問題,正在醞釀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在消費稅、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各種稅收中單獨增加一個稅目,對在生産和經營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損害行為進行付費性的補償。另有一種辦法就是專門開征單獨的環保稅,例如,對制造酸雨的排放行為,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占用農田等行為征收環保稅。n

2015年6月,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環境保護稅(征求意見稿)》。n

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施行,标志着中國有了首個以環境保護為目标的稅種。依照規定,環保稅按季申報繳納,2018年4月1日至15日是環保稅首個征期。n

2018年12月31日,環保稅開征一周年為綠色發展提供新動力。2018年1月,我國首部環境保護稅法正式施行,在全國範圍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大類污染物、共計117種主要污染因子進行征稅。

内容解讀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态文明建設,制定本法。n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n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n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n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n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标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n

第五條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标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n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标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n

第六條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n

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适用稅額的确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态發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内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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